『壹』 房產五年內不能交易
法律分析:
房產五年內是否可以交易取決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買賣的商品房,五年內也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是經濟適用房,五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如果房屋是經濟適用房,還需要區分是經濟適用房還是拆遷安置房,如果是經濟適用房,五年內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五年後過戶的,該協議無效;如果是拆遷安置房,五年內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5年後完成過戶的,該協議是有效的,只是五年後才能完成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三條,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經濟適用房申購人與他人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約定5年後再行過戶的,由於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其他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該買賣合同無效;
對於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並不涉及到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應當認定為有效。只是不滿五年轉讓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當事人要求五年內過戶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