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掛牌公司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多少萬股大宗交易除外
不得超過100萬股。
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大宗交易除外。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申報當日有效。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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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系統股票交易的相關要求規定:
1、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的整數倍,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100股的,做市商應於5分鍾內重新報價。
2、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1000股時,可以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