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擁有森林資源的個人如何參與碳
林業碳匯定義:
通過市場化手段參與林業資源交易,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包括森林經營性碳匯和造林碳匯兩個方面。
1、森林經營性碳匯針對的是現有森林,通過森林經營手段促進林木生長,增加碳匯。
2、造林碳核肆匯項目由政府、部門、企業和林權主體合作開發,政府主要發揮牽頭和引導作用,林草部門負責項目開發的組織工作,項目企業承擔碳匯計量、核簽、上市等工作,林權主體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實施購買碳匯。
據保守估算,每畝林地可產生碳匯量約為0.5-1噸/年,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要求:
截至目前,國家批准備案的CCER林業碳匯項目使用的方法學有4個,分別是:
《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
《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
《AR-CM-003-V01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
《AR-CM-005-V01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
CCER林業碳匯項目要根據這些林業方法學進行開發,並且具備「額外性」,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則進行獨立審定與核證,才有可能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的備案和林業碳匯CCER簽發,進行實現碳匯交易。
CCER林業碳匯項目活動開工時間不早於2013年1月1日且3年內完成項目審定公示(有關文件已討論多次,但至該新規定今尚未正式發文,新規在要求上會更高)。
為維護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CCER林業碳匯項目在提交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前,需要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證明。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4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將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適用條件或基本條件歸納如下:
(一)、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造林地權屬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2)、項目活動的土地不屬於濕地和有機土的范疇;
(3)、項目活動不違反任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
(4)、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
(5)、項目活動不採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以告晌及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6)、項目活動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樹根、枯死木及採伐剩餘物;
(7)、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這個方法學的適用的碳匯造林活動不包括竹子造林)。
(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0.0667公頃,樹高≥2米的喬木林;
(2)、本方法學(版本號V.01.0)不適用於竹林和灌木林;
(3)、在項目活動開始時,擬實施項目活動的林地屬人工幼、中齡林。項目參與方須基於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中的林組劃分標准,並考慮立地條件和樹種,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
(4)、項目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技術標准或規程;
(5)、項目地土壤為礦質土壤;
(6)、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
(7)、除為改善林分衛生狀況而開展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襪氏鋒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實踐,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
(ii)、對土壤的擾動面積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iii)、對土壤的擾動每20年不超過一次。
(三)、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項目地不屬於濕地;
(2)、如果項目地屬方法學規定的有機土或符合方法學所規定的草地或農地時,竹子造林或營林過程中對土壤的擾動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3)、項目地適宜竹子生長,種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達到2米,且竹稈胸徑(或眉徑)至少可達到2厘米,地塊連續面積不小於1畝,郁閉度不小於0.20;
(4)、項目活動不採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不採用全墾的整地方式;
(5)、項目活動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四)、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竹林,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 0.0667 ha、成竹竹稈高度不低於 2 m、竹稈胸徑不小於 2 cm 的竹林。當竹林中出現散生喬木時,喬木郁閉度不得達到國家喬木林地標准,即喬木郁閉度必須小於 0.2;
(2)、項目區不屬於濕地和有機土壤;
(3)、項目活動,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准;
(4)、項目採伐收獲竹材時,只收集竹稈、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項目活動不清除竹林內原有的散生林木;
(5)、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符合竹林科學經營和水土保持要求,鬆土鋤草時,沿等高線方向帶狀進行,對項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採用深翻墾復方式;
(ii)採取帶狀溝施和點狀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後必須覆土蓋嚴。
(6)、採用文件內附錄1裡面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竹林科學經營技術措施。
林業碳匯開發流程: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流程歸納為7個步驟:分別是項目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項目監測、減排量核證及其備案簽發。
(1)、項目設計
一般是由具體咨詢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基準線識別、造林作業設計調查和編製造林作業設計(造林類項目),或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類項目),並報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獲取批復。
另外還需要地方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文件,個別項目可以免環評證明。
編制參考標准: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1668號文件)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2862號文件)
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
由項目業主或咨詢公司開展調研和開發工作,識別項目的基準線,論證額外性,預估減排量,編制減排量計算表、編寫項目設計文件(PDD)並准備項目審定和申報備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證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2)、項目審定
由項目業主或咨詢機構,一般是咨詢公司負責委託管理機構(17年前是發改委),批准備案的審定機構,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和選用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獨立審定。項目審定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詳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
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機構,跟蹤項目審定工作,並反饋審定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和澄清項,修改、完善項目設計文件。審定合格的項目,審定機構(DOE)出具正面的審定報告。
具有資質的審核CCER林業碳匯項目的審核機構有6家: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
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CEPREI)
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業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
中國農業科學院(CAAS)
(3)、項目備案
項目經審定後,向主管機構申請項目備案。項目業主企業(央企除外)需要經過省級主管機構初審後轉報國家主管機構,同時需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的證明,主要證明土地合格性及項目活動的真實性。
國家主管機構委託專家進行評估,並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願減排項目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
(4)、項目實施
根據項目設計文件(PDD)、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和造林或森林經營項目作業設計等要求,開展營造林項目活動。
(5)、項目監測
按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監測計劃、監測手冊實施項目監測活動,測量造林項目實際碳匯量,並編寫項目監測報告(MR),准備核證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於申請減排量核證和備案。
(6)、項目核證
由業主或咨詢公司,委託國家主管機構備案的核證機構進行獨立核證。核證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 具體細節《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里有詳細介紹。
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公司,陪同、跟蹤項目核證工作,反饋核證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修改、完善項目監測報告。審核合格的項目,核證機構出具項目減排量核證報告。
(7)、減排量備案簽發
由項目業主直接向國家主管機構提交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由國家主管機構委託專家進行評估,並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願減排項目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減排量備案簽發。
林業碳匯交易流程:
一般來說,CCER林業碳匯交易有兩種方式:
方式一:項目林業碳匯CCER獲得備案簽發後,在交易所交易,可以用於重點排放單位(控排單位或者納入企業)履約或者有關組織機構開展碳中和、碳補償等自願減排、履行社會責任。這是目前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方式二:項目備注注冊後,項目業主與買家簽署訂購協議,支付定金或預付款,每次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減排量後交付買家林業碳匯CCER。
CCER林業碳匯交易的優勢和前景:
林業已納入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進程,在國際氣候行動中越來越受到關注。林業議題幾乎是每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最受關注且最易達成共識的談判議題。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林業具有多種效益,兼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是未來30-50年增加碳匯、減少排放成本較低、經濟可行的重要措施。
2015年6月,中國政府發布了《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確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動目標:
1、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並爭取盡早達峰
2、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3、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
4、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
2015年12月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達成全球減排新協定《巴黎協定》,並將林業作為單獨條款列入《巴黎協定》,從國際氣候治理法定文件中進一步加強了林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重要功能和地位,特別強調了森林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減貧等重多非碳效益。
《巴黎協定》森林條款明確規定:2020年後各國應採取行動,保護和增強森林碳庫和碳匯,繼續鼓勵發展中國家實施和支持「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排放及通過可持續經營森林增加碳匯行動(REDD+)」,促進「森林減緩以適應協同增效及森林可持續經營綜合機制」,強調關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非碳效益。
這些國際國內文件和行動充分表明,林業具有重要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功能,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林業碳匯項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我國政府已經將林業CCER作為抵消機制納入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為林業發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由上可見,林業碳匯是國際公認的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經濟可行、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措施,具真實的減緩氣候變暖的效果。此外,林業碳匯交易有利於促進林業發展。發達的林業是國家富強、民族繁榮,社會文明的主要標志。從長遠看,人類的長久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林業和森林。
更重要的是,林業碳匯交易,有利於將「綠水青山」轉變為「金山銀山」,是「綠水青山就是銀山」重要理論的具體實踐。通過科學、合規地開發和交易林業碳匯,將有些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資源優勢轉變為資產和經濟優勢,使「綠水青山」轉變為「金山銀山」,以市場機制給予生態產品生產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促進農民增收減貧,同時激勵森林經營者對森林進行科學經營和保護,促進林業發揮更多更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造福人類。因此,優先開展林業碳匯開發和交易,意義十分重大。
B. 林業碳匯怎麼交易
林業碳匯的產品可以通過中國七大碳交易試點交易所進行自由買賣。林業碳匯如果是基於《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交易的雙方有嚴格的條件,買方大多數是《京都議定書》中承諾減排的發達國家,賣方是接受技術支持的發展中國家。
如果林業碳匯不是基於《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交易市場,在這類交易市場中,交易的項目的准入資格沒有《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要求的嚴格,而且參與的滾旁主體廣頌備橘泛。國內是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碳匯合作項目。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市場化手段參與林業資源交易,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包括森林經營性碳匯和造林碳匯兩個方面。據測算,每野團畝林地可產生碳匯量約為1噸/年。
其中森林經營性碳匯主要根據現有森林,通過森林經營手段促進林木生長,增加碳匯。造林碳匯項目由政府、部門、企業和林權主體合作開發,項目企業承擔碳匯計量、核簽、上市等工作,林權主體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實施購買碳匯。
C. 林地怎麼賣碳排放指標
交易方式:去碳排放權交易所通過協議轉讓和單向定價的方式進行交易。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就是購買合同或者碳減排購買協議(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通常來說,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
其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4年。
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
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
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D. 我有50畝樹林如何申請碳中和交易
建議你找專業的機構對你的林地進行評估
因為碳交易是一個非常專業的經濟活動。首先你的手上的林地必須達到一定的畝數,符合國家碳交易上市的最基本條件方可進行。林地要想碳交易,個人建議你找專業的機構對你的林地進行評估,完善手續,協助你完成林地上市碳交易,給你帶來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