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時期的文物允許交易
一般情況下,唐朝以前的不允許,而且凡是國家一級文物的全部不能被允許買賣。
根據《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規定可知:第十二條 下列文物不得作為文物拍賣標的:
1、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3、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
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國有文物購銷經營單位收存的珍貴文物;
6、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7、物主處分權有爭議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第十六條 國家對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珍貴文物擁有優先購買權。 國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拍賣企業對拍賣標的中具有特別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定向拍賣,競買人范圍限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