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進行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都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牲畜交易稅。第二條牲畜交易稅,以購買牲畜者為納稅義務人。第三條牲畜交易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第四條牲畜交易稅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計算繳納。第五條下列牲畜交易,給予免稅:
一、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
二、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第六條牲畜交易稅,由納稅義務人在購買牲畜時向牲畜成交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牲畜交易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並規定代征代繳辦法。第七條稅務機關有關權對納稅義務人的購買和納稅情況,對代征代繳義務人的代征代繳稅款情況,進行檢查。納稅義務人和代征代繳義務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偷稅、抗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弄虛作假、侵吞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納稅義務人和代征代繳義務人不依照規定履行義務,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以在罰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圍內,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守秘密。第十條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並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備案。第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適用本條例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據其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 制定某些變通的規定, 公布施行,並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備案。第十二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同時廢止。
B. 商品交易稅是多少稅
中國的商品稅有17%、13%、11%、6%、0%等。
商品稅,是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課征的稅種的統稱,也稱流轉稅。流轉稅又包括以下這幾種:
1.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
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3.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
4.關稅。
關稅是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由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我國關稅分為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及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同其他稅類相比,商品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商品稅收入的穩定性
與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較為穩定。這是因為,商品稅是只要有市場交易行為就要課稅,而不受或較少受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但所得稅只有在市場交易行為發生以後有凈收入才能課稅,一旦虧損,就不用納稅。因此,從政府角度來看,商品稅能及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主體稅種為商品稅的主要原因。
2.課稅對象的靈活性
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轉額,因此,在具體稅制設計時,可以選擇所有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流通的所有環節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環節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或勞務流轉總額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課稅對象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等等。這種靈活性,有利於國家或政府通過商品稅對經濟進行有效調節。
C. 交易稅怎麼算
交易稅各行業都會繳納。比如:房產交易稅、二手車交易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各個行業的稅收比例是不同的。
交易稅是指對牲畜、棉花、土布、糧食、葯材等5種產品,經牙紀在市場成交時向買方從價徵收的一種稅。早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華北區等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就曾在鄉村集市徵收交易稅。由於全國各地解放有先有後,各地制定的征稅辦法差別較大。1949年9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的《華北交易稅暫行辦法》規定,交易稅的稅率: 牲畜為4%、棉花、糧食、布匹均為2%,稅款由買方繳納。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性稅種之一,但由於未頒發統一的交易稅條例,各地區的征稅辦法仍不盡相同。直到1951年3月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對交易稅的徵收品目、稅率及手續費等作了原則規定後,才在全國統一推行。
征稅項目為棉花、葯材、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1950年7月又規定,將征稅范圍限制在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徵收。1951年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交易稅徵收地為交易行為所在地,避免中途檢查與事後追補。徵收品種適當縮小,只限於牲畜、糧食,在全國開征。交易稅徵收辦法為直接徵收和委託代征。牲畜稅率為5%,起征點為1頭;糧食稅率為2%,起征點為2斗;其他大宗產銷貨品稅率為2%~5%。1951年11月,為適當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土布交易改徵貨物稅。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交易稅中的棉花交易稅並入商品流通稅;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停徵葯材交易稅;僅保留牲畜交易稅,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1962年,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開徵集市交易稅。至此,中國的交易稅只有牲畜交易稅和集市交易稅兩個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