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融券怎麼交易操作的
一、融資融券的操作方式
先開立信用證券和資金賬戶
根據對融資融券細則的解讀,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先通過有關試點券商的徵信調查。投資者如不能滿足試點券商的徵信要求,在該券商網點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有重大違約記錄等,都不得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投資者向券商融資融券前,要按規定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券商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券商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融券賣出價不得低於成交價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賣出證券資金須優先償還融資欠款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與券商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券商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券商融資專用賬戶。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與券商之間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以買券還券償還融入證券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券商買入證券,結算時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劃轉至券商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融券的操作
投資者融入證券賣出,以保證金作為抵押,在規定的時間內,再以證券歸還。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證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融資融券業務目前的杠桿比例大多以1:2較為常見,少數激進的券商會將比列增至1:3。相關監管部門預期標准杠桿為1:1較為合適。投資者利用兩融杠桿,還有其他拖累。投資者兩融操作除了證券交易的傭金、印花稅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還包括融資利息或融券費用等,融資的年化利息是8.6%,融券的年化利息是10.6%,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原有零和游戲基礎上,還得多背負融資融券利息;另外,投資者還得承擔由此產生的巨大心理負擔,勝算更小。
從監管部門來講,應該深刻反思當前鼓勵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和借殼的政策,如果這個政策繼續,上市公司所代表的內容就可隨便變化,市場就缺失基本游戲規則,機構和莊家顯然想要什麼牌就有什麼牌,普通投資者只能淪為魚肉。
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如果捨不得離開股市,那麼股票投資的尺度就必須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兩融杠桿還不宜使用;股票投資還是應該選擇績優股,雖然績優股也可能有造假水分,但相對於一些明明盈利不佳甚至虧損的股票,顯然更有投資價值,其上當受騙的概率顯然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