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及其他可食用禽類。第三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為農貿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城市文明創建工作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對活禽交易管理承擔屬地管理責任,指導、督促相關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活禽交易市場設置、建設改造的規劃、監督指導,技術規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工作,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宰殺監督管理,做好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活禽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宰殺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場外環境監測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出入口秩序、周邊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動經營活禽行為。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協助開展禽流感疫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商務、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交易、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樹立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七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葯品監管、農業等部門制定並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舉辦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對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八條外地活禽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按照農業行政部門的規定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進入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第九條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葯品監管、農業等部門負責。第十條活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活禽零售市場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一條城市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單獨分區設置,並設立獨立出入口;農村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交易市場應當設立相對封閉的集中屠宰間。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實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號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防疫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按照動物防疫條件進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對出入車輛及時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日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及時制止市場內違法交易活禽行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留存活禽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六)制定從業人員防護制度,開展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制訂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臨床症狀的,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報告;
(八)對家禽病原學監測結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陽性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關停市場等措施,並配合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九)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人員疫情監測等工作;
(十一)其他規定。
⑵ 販賣活禽由什麼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2、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⑶ 活禽交易哪個部門管理
活禽交易由以下幾個部門管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2、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3)活禽交易哪裡管擴展閱讀:
相關文件發布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廳(委、局、辦),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衛生局:
為加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規范活禽經營行為,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保護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考資料
網路-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⑷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鎮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經營門店(直銷點)、農貿市場的活禽交易區等零售市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活禽交易市場和定點屠宰廠(場)等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活禽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域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採取前款規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的禽類產品供應,實行活禽定點屠宰上市。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參照《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外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其場所內活禽交易、宰殺區域的布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配備、安裝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第八條屠宰、出售、運輸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銷的,應當開具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從省外調入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
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或者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第九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死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二)活禽交易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休市期間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導、督促活禽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等管理制度;
(四)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第十條活禽經營者應當查驗並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活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活禽交易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對未出售完的活禽,應當於休市前,在市場內宰殺後作冷鮮或者冰凍處理,休市期間不得在市場內滯留活禽。
活禽經營者零售的活禽須經宰殺後,方可交付購買者。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活禽疫病、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及時相互通報監測信息。
⑸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葯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置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置,除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外,還應當與零售市場其他經營區域隔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場設置標准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制定、頒布。第五條(規劃定點交易)
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第六條(活禽交易品種)
本市除雞、肉鴿、鵪鶉被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條(暫停交易)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條(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
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有效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至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外,不得直接在本市進行交易。第九條(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
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檢疫證明。
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一條(活禽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休市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和代宰區域建築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活禽的運載工具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臨床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⑹ 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合法養殖供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以及其他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以及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第三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作為疫情防控和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規范活禽交易市場設置。
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全過程防疫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商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
鼓勵活禽生產加工企業、電商平台、合作社等發展禽類產品網路交易和直銷經營。第六條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在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編制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劃,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有活禽交易市場規范化管理,促進市場提升改造。第九條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查驗、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活禽交易市場實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場可以輪流休市或者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將休市日期在經營場所公示。休市期間,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第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動物疫病的監測評估情況,依法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和時限,依法向社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交易市場和觀賞禽類經營場所應當停止活禽交易。第十二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進行監測。活禽交易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者出現可疑臨床症狀的,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在活禽交易和宰殺的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防疫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出現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狀,應當立即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主動說明從業情況,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以活禽交易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群,進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情況監測。第十四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在城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決定;在農村集貿市場及農村其他場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決定。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⑺ 南京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規範本市禽類交易行為和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設置、改造和建設的規劃和監督指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定點屠宰的行業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禽類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禽類交易主體資格登記,依法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禽類進入禽類交易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擺攤設點的禽類交易行為。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禽類交易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禽類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轄區內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禽類交易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支持市相關部門建立禽類交易市場、定點屠宰廠(場)以及禽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對禽類交易活動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行政執法。第五條本市設立活禽交易禁止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台區、棲霞區范圍內,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活禽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運輸活禽車輛不得進入本市活禽交易禁止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活禽交易禁止區范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第六條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本辦法實施前合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關閉並給予適當補償。第七條本市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生鮮上市。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禽類屠宰廠(場);禁止區外設置禽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第八條禽類屠宰廠(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禽類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二)建立禽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流向、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定點宰殺和處理的生鮮禽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配送,配送過程應當遵守相關規范,保證生鮮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配送生鮮禽產品的運輸、裝卸工具應當進行消毒作業。第十條生鮮禽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具備符合相關規定的銷售場所和冷藏設備,保證生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二)采購有資質的禽類屠宰廠(場)出產的合格生鮮禽產品,建立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
(三)銷售的生鮮禽產品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和禽類屠宰廠(場)的統一標識;
(四)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鮮禽產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食品葯品監督、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活禽交易市場。
活禽交易應當在市場內進行。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區、屠宰區相對封閉,具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
(二)配備病、死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