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門市房交易稅費百分之多少
法律分析:現在門面房過戶賣方要交的稅:
1、契稅。國家規定按照總房款3%-5%收取,是按照具體稅率由省級政府部門決定。(買賣、贈與、交換、繼承等都應該繳納契稅,終由取得產權人繳納)。
2、交易手續費。新建商品房3元/㎡,而針對經濟適用房減半收取,由賣方承擔。二手房6元/㎡。雙方各承擔50%。
3、合同印花稅。按照總房價的0.05%繳納,買賣雙方均繳納0.05%。
4、產權登記費。80元,工本費10元。買方承擔。
5、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收取,在辦理產權時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一般都是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辦理合同鑒證的,需繳納合同鑒證費。以合同總價的0.02%收取,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辦理按揭貸款的,需要繳納評估費。標的總額100萬以下(含100)累進計費率0.42%,標的總額100萬以上至500(含500)累進計費率0.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B. 150萬的商鋪要交多少稅
一、 成交價3%的契稅;
二、 手續費:5元/_的交易費,550元/套的登記費;
三、 成交總價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四、 差價30%-60%的土地增值稅;
五、 差額的5.55%營業稅以及附加;
六、 差價20%的個人所得稅,這個差價=成交總價-購入價-購入時所交契稅-營業稅-印花稅-裝修發票價,南京稅務局解釋,如果所交易商鋪之前曾有過貸款,也可將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減去,裝修的發票金額不能超過購入價的10%,而且這些減去的費用必須提供國家規定的正規發票。
商鋪轉讓稅費
是指在房產交易活動中商業房產買賣的相關稅費。按商鋪性質可分為新開發商鋪(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業房產)買賣稅費和二手商鋪買賣稅費;按稅費負擔情況可分為買方稅費和賣方稅費;按稅費性質可分為交易稅和交易費等。
1、購買商場商鋪要交國稅的稅,企業所得稅,地稅的印花稅。國稅附加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滿五5年,需繳納交易過戶費:5元/平方米;營業稅及其他附加費:總額的5.6%;個人所得稅,差額20%;土地稅,3%;契稅為成交價的4%。
3、在商鋪稅收方面,買入較簡單,主要是買入合同金額的3%契稅和0.05%的合同印花稅。
4、賣出的稅收計算比較復雜。首先,是買賣合同差價的5.65。65%營業稅及附加。第二,是土地稅。按照買賣差價與原買入價計算得到利潤率,分為不同的檔次計算:小於等於50%,稅率為30%;大於50%小於等於100%,稅率為40%;大於100%小於等於200%,稅率為50%;大於200%,稅率60%。在扣除了營業稅和土地稅後,剩餘的凈利潤再按照20%徵收所得稅。
5、一般業內估計商業地產賣出稅收時,以買賣差價的40%左右計算,誤差不大。關於包租,法律上是不允許開發商直接包租的,但目前大多是由商場運營企業(有些是由開發商另外注冊的經營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長期租賃合同,這是合法的。長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C. 門面房交易稅費總共多少點
【法律分析】:門面房交易稅費需按照當地稅率去參照,常規應該是一、房地產交易手續費:五元/平方米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為十一元/平方米。二、房屋登記費:伍佰伍拾元/本。三、權證印花稅:五元/本。四、印花稅:零點零伍%。五、契稅:交易價×四%。賣家出售的時候,商鋪不論年限,都要交納以下幾種稅費:一、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叄元/平方米。二、印花稅:房屋產價的零點零伍%。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十七、 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不超過30000元的52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3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5超過500000元的部分35(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