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2021修改)
第一條為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含買賣、租賃和置換),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存量房網上交易,是指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發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對達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雙方當事人通過網路操作系統簽訂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為。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其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在本市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中介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存量房交易的網路操作系統用戶,取得網路操作系統的技術支持。
經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其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變更注冊用戶信息。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www.gyfc.net.cn)公布經網上注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 ,提供統一的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和操作平台,發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網上交易的存量房應當符合房屋交易的相關規定。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提供虛假存量房交易信息。第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委託的,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
委託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委託合同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委託合同。第八條房屋權利人不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相關服務。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路交易系統發布下列信息:
(一)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屋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主辦服務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存量房交易委託合同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房屋權屬登記或者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下同)的網上操作服務。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的內容經交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當事人列印交易合同和申請表。第十一條交易合同和申請表傳送後,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在交易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期限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交易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更新或者撤銷傳送的信息的,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當事人辦理。
交易合同和申請表需要撤銷的,在未撤銷前不得再次發布相關信息。第十二條房屋權利人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存量房並在委託合同生效後,又自行與購房人達成交易需要進行網上操作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交易房屋網簽情況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傳送受委託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第十三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行達成交易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簽訂交易合同和填寫申請表的網上操作服務。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委託合同和申請表中填寫的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遵守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各項操作規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與存量房交易業務無關的信息。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代理業務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