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幕交易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內幕交易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1、內幕交易行為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4)主體要件,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的規定。
二、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
4、警告。
⑵ 請教「內幕交易」定義
美國是最早制定反內幕交易法的國家,但是其並沒有對內幕交易作出定義,根據布萊克詞典解釋,內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公司的職員、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記在冊的股東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一種伴生現象,是證券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必然結果。
(1)歐盟1989年4月20日簽訂的「反內幕交易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sider Trading)的第一章第一條對內幕交易作了如下定義:「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或成員、管理和監督機構、有授權的代理人及公司雇員,故意利用尚未公開、可能對證券市場有重要影響、認為可以保障其本人或第三人特權的信息,在有組織的證券市場進行的『非常操作』」。
(2)我國法律並未對內幕交易作定義,學者對內幕交易的定義也不盡統一,如有的學者從行為的不當性角度指出,「內幕交易又稱內部交易、內線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濫用信息優勢實施的證券欺詐行為,即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內幕人員或者非內幕人員圍繞有關的內幕信息所實施的欺詐行為」。
(3)有的學者強調行為的違法性,認為「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由於人們對構成內幕交易諸要素的內容和范圍還存在分歧,因此內幕交易的概念並沒有權威和統一的定義,但我們仍可以從中總結出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其一,內幕交易首先必須是一種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行為,行為人或是自己對證券進行買賣,或是參與他人對證券的買賣;其二,內幕交易涉及的交易者的身份特殊,行為人必須是與內幕信息有關聯的人士,或是直接掌握,或是間接得知;其三,交易雙方缺乏信息的對等性(接觸的平等和佔有的平等),交易者所憑借的條件是未公開的能夠影響證券價格的內部信息;其四,內幕交易發生的場所不限於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市場,還包括場外交易。綜上,我們可以把內幕交易界定為:掌握未公開而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或使他人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其既包括內幕人員自己實施證券交易行為,也包括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廣義的內幕交易行為與狹義的內幕交易行為
由於人們對內幕交易要素的認識難以達到統一,反映在證券交易立法上則主要有兩種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控制模式。第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對廣義內幕交易行為控制模式,包括行為人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證券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以及短線交易行為,即證券交易法第16條b款規定的公司的主要受益股東、董事或者官員在6個月的任何時間內購買和出售該發行人股票的行為。受美國這種立法影響的國家還有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如日本現行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內幕交易包括三種:一是公司內幕人利用未公開的內幕信息進行有關證券的買賣;二是收購要約人內幕人利用未公開的有關收購要約信息買賣證券,三是短線交易行為,即公司的高級職員和主要股東不得就其在該公司之股份,於買進股份後六個月內即行賣出,或賣出股份後六個月內即行買進。又如我國台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幕交易行為規定了禁止董事、監事、經理人員及持有股份占該公司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6個月內的短線交易行為以及獲悉內幕信息之人在該信息未公布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股票的行為。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則採取狹義的內幕交易行為概念進行立法。如英國禁止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買賣,禁止在內幕信息的基礎上為第三人提供咨詢或推薦,禁止傳播內幕信息。又如德國現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內幕人禁止如下行為:1、利用其所得內幕事實以自營或受他人委託方式或者為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2、未經授權將內幕人事實告知他人或使他人購買得知;3、基於其所得知的內幕人事實建議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禁止知悉內幕事實的第三人利用此種信息自營或受他人委託方式或者為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①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③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 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 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 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 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證券發行人訂立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合同;
⑵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⑶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等行為;
⑷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⑸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的情況;
⑹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⑺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⑻發行人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⑼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⑽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⑾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 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⑿發行人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
⒀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⒁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⒂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並、分立等。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 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 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⑴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 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 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 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⑵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 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 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⑶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 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展。無論如何,業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一的標准,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於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於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並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准。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後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後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證監會定義市場操縱八宗罪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有關人士介紹,前述8類行為可以再進行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系《證券法》第7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准,而後5類行為,則屬於監管機構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擴展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3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之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5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的操縱手段的極富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之三 自買自賣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罪之四 蠱惑交易操縱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將操縱行為和正常競價行為區分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這就是: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行為人能夠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開盤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具有抬高、壓低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格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能從開盤價變動中獲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相比其他市場而言,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及供求關系的反應更加敏感,因此,以不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扭曲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會對證券市場的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動搖市場運行的最基礎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運行,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工作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也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慣於依據非正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極為及時的提醒和關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勢下,投資者越應該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成長的收益。」
⑶ 內幕交易罪中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應如何認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並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關公司人員、證券監管人員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政職能。《證券法》賦予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的認定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所以中國證監會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出具認定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昌嘩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耐扮,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蘆森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⑷ 內幕交易如何調查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展。無論如何,業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一的標准,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於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於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並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准。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後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後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⑸ 股市內幕交易如何理解
大吉經濟團為您解答: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交易的刑罰是內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