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易費用理論
交易費用
交易成本 (又稱為交易費用) 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
交易費用的思想由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而後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最基本的概念。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應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
學術界一般認可交易費用可分為廣義交易費用和狹義交易費用兩種。廣義交易費用包括一切非魯濱遜經濟中出現的費用,即為了沖破一切阻礙,達成交易所需要的有形及無形的成本。狹義交易費用是指市場交易費用,即外生交易費用。包括:搜索費用,談判費用以及履約費用。
楊小凱等經濟學家創立的新興古典主義經濟學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和內生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生交易費用則包含了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是需要以概率和期望值來度量的潛在損失可能性。
按照大多數學者認同的觀點,交易費用是使用市場機制時發生的「制度費用」。例如,諾思認為,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經濟過程產生摩擦,它是影響經濟績效的關鍵因素。張五常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好的經濟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協調成本,即節省交易費用;不好的經濟制度則會提高社會的協調成本,即增加交易費用。
以國際貿易為例,列舉如下:
搜尋成本 (Searching Cost):包括尋找最適交易對象的成本及尋找交易標的物的成本。
協議成本 (Negotiating Cost):指交易雙方為消除歧見,所進行談判與協商的成本。
訂約成本 (Contracting Cost):當雙方達成共識而進行交易時,簽訂契約所投入的成本。
監督成本 (Monitoring Cost):指契約簽訂後,監督對方是否依約執行的成本。
違約成本 (Enforcement Cost):指契約簽訂後,當交易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為激勵契約之履行所花費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論
搜尋成本:依產品的屬性而有不同的資訊搜尋成本。(Degeratu et al. (2000))
談判成本:網路可降低交易中的談判成本。(O'Connor and O'Keefe (1997))
監督成本:網路的互動性可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網路降低監督成本。(Papows et al. (1999) ;Dutta, Kwan and Segev (1998))
契約訂定成本:網際網路可減少締約過程中不必要的成本;網路具降低締約成本。(Tapscott (1997);Dutta et al. (1998))
交易成本的衡量:消費者的交易過程分七個階段:搜尋、比較、測試、協商、付款、遞送、售後服務。(Liang and Huang (1998) )
參考七個階段之交易成本 (Liang and Huang (1998)) ,並參照消費者決策過程劃分為三階段,而各階段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分別為:
購買評估階段:包括搜尋成本、比較成本、測試成本。
購買行為階段:包括訂購及付款成本。
購後行為階段:包括傳送成本。
張五常的看法
根據中國經濟學家張五常的看法,這個概念叫做交易費用。
定義
任何不會在一人經濟 (猶如魯賓遜漂流記的狀況) 內出現的機會成本。由於一人經濟內不可能構成社會,所以也沒有制度和經濟組織。張氏亦認為,交易費用就是制度費用 (Institutional cost) 。
任何不牽涉直接生產的機會成本。但它並不一定牽涉到實質的交易。
如果交易費用等於零,就沒有市場和企業。而產權的選擇將會是不確定,因為用任何種類的產權,也可以在毫無成本下達到交易。
例子
在一人世界內不可能有偷竊的行為。所以在社會中,任何防止偷竊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都是交易費用。(如安裝門鎖、閉路電視等)
在一人世界內不需要律師,所以在社會內,訓練律師、聘請律師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