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反洗錢法可疑交易標准
法律分析:1、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等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2、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3、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4、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 什麼是大額和可疑交易
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四類新增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預防、打擊洗錢和恐怖模改融資等犯罪活動的重要意義。
切實履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及時對本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做出安排,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工作,配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加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基礎制度、信息系統建設。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業務人員以現金方式收取保費的,應當及時將現金投保情況告知保險公迅碼搏司。
收取客戶現金保費達到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的,無論以何種方式與保險公司結算,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均應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協助保險公司做好相關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並將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資料完整、及時傳遞給保險公司。畝祥
⑶ 銀監會是如何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為大額交易,何為可疑交易
一、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銀監會會有一個專門的反洗錢管理系統,對所有銀簡拍行賬戶的交易按大額、可疑類型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額交易
下列交易屬於大額交易,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判友告管理辦法》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部分):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可疑交易
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屬於可疑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參掘咐槐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⑷ 可疑交易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疑交易標准如下:1、如果一天時間內個人支付、匯款存款交易的金額超過了五萬元的則屬於可疑交易;2、如果一企業的一天的資金流動量,包括轉賬匯款取款等交易超過200萬的則屬於可疑交易;3、如果企業一天內進行了大量的多次的與自己企業本身運營內容無關的交易則屬於可疑交易。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⑸ 什麼是可疑交易
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滾和不符。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陪備跡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蘆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