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公寓40年以二手房出售,有什麼稅費,和費用
40年商業公寓二手房正常過戶的話,按相關規定則需要繳納以下費用:
(1)營業稅:稅率5.55%,由賣方繳納,同時規定: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按照全額徵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需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徵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普通住宅,則免徵營業稅;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如商鋪、寫字間或廠房等,則不論證是否過2年都需要全額徵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由賣方繳納徵收有兩個條件:家庭唯一住宅以及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稅率1%,買賣雙方各半,不過至今國家暫免徵收。
(4)契稅: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1.5% 和1%,由買方繳納,同時規定若買方是首次購買面積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繳納交易總額的1%;若買方首次購買面積超過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1.5%;若買方購買的房產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3%。
(5)測繪費:1.36元平米,總額=1.3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 一般說來房改房都是需要測繪的,商品房如果原產權證上沒有房管局的測繪章也是需要測繪的。
(6)二手房交易手續費總額:住宅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非住宅10元平米
(7)登記費:工本費80元,共有權證:20元。
B. 40年產權過戶稅費怎麼算
四十年產權房屋交易要交稅費:
1、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2、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
3、萬分之十的印花稅。
4、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價1.9%交納。
原先的滿5年免徵營業稅調整為滿2年免徵營業稅,同時依據交易兩方的不同情況,具體稅費明細如下:
一、契稅:(一般由買方繳納,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1、買方頭次購房90平方以下的房產按照百分之一繳納;
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產按照百分之1.5繳納;
3、以下情況按照百分之3繳納: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
(2)買方不是頭次購房的;
(3)車庫 ;
(4)非普通住宅(商業用房);
二、營業稅:(一般由賣方繳納,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1、房產證滿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產免徵營業稅;
2、房產證不滿2年,按照百分之5.55繳納營業稅;
3、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房產證滿2年的按照差額繳納,計算公式為:(上次購買價格現在
出售價格)乘稅率百分之5.55;
4、商鋪差額繳納,計算公式為:(上次購買價格現在出售價格)乘稅率百分之5.55;
5、過戶營業稅及附加:房產證不到兩年時間過戶,營業稅不能享受優惠減免,需要按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過戶印花稅:稅率按正常交易銷售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