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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格林交易否決權怎麼得的

發布時間:2023-09-25 04:13:25

① NBA火箭交易

休斯敦 -- 為了向季後賽沖刺,火箭隊加強了他們的後場,並且增添了一些年輕有才能的球員。

星期四在聯盟交易日截至之前,火箭隊從黃蜂隊獲得老兵組織後衛鮑比-傑克遜,以及與森林狼隊交易得到傑拉德-格林。

在涉及三個球隊的交易中,火箭隊獲得傑克遜和新秀亞當-哈努斯卡,而黃蜂隊獲得火箭隊的邦齊-韋爾斯和麥克-詹姆斯。

為了完成與黃蜂隊的交易,火箭隊也獲得了2008第二輪選秀權,同灰熊隊在烏克蘭聯賽效力的謝爾蓋-利司沃克的簽約權,灰熊隊得到火箭隊的馬里克-巴蒂安簽約權和黃蜂隊的Marcus Vinicius。

在這個交易的同時,火箭隊還與森林狼隊交易得到格林,格林曾經是NBA的扣籃王,火箭隊把科克-施奈德以及2010年的第二輪選秀權送到森林狼隊。

交易最重要的部分是火箭隊獲得了傑克遜,為了向季後賽沖刺,火箭隊尋求老兵在組織後衛上的幫助,球隊做出了這個交易,傑克遜是首發組織後衛拉夫-阿爾斯通的主要替補,同時也能為球隊替補的得分做出貢獻。

在3月就年滿35歲的傑克遜,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一直承擔著替補的角色,在2003年曾經獲得最佳第六人,本賽季在黃蜂隊與Janerro Pargo分享後場的出場時間,平均得到6.8分,投籃命中率為38.6%。

6尺1英寸的後衛曾經在阿德爾曼執教的國王隊效力5個賽季。

格林, 22歲, 得到返回家鄉進入火箭隊的輪換陣容的機會,這位有爆發力的前鋒代表森林狼隊平均得到5.1分,投籃命中率為33.3%,但是,僅僅在29場比賽中出場。

在被交易到森林狼隊之前,格林在凱爾特人隊打出了最出色的表現,在2006-07賽季他平均得到10.4分。

在 NBA的2007全明星周末期間,他獲得聯盟的扣籃王,本賽季他又參加了扣籃大賽,但是最終敗給了魔術隊的德懷特-霍華德。

哈努斯卡, 黃蜂隊第二輪選秀的球員,本賽季還沒有亮相,這位6尺5英寸高的後衛是Big Ten的頭號得分手,平均得到20.5分,三分線外的投籃命中率為36.3%。

火箭隊新秀蘭德里在代表普渡大學打球期間曾經與哈努斯卡交過手,他說「哈努斯卡是一位好球員,是一位好射手,他工作努力,非常高興他能來到我們球隊效力。」

利司沃克,6尺11英寸的前鋒,正在烏克蘭聯賽效力,在2004年他被灰熊隊選中,但是還沒有到來NBA。

火箭隊在交易中的三名替補球員是韋爾斯,詹姆斯和施奈德,除了韋爾斯之外,他們在火箭隊都沒有獲得穩定的出場時間。

韋爾斯是火箭隊常規輪換陣容的一員,是球隊的第四得分手,平均得到9.2分,但是他的出場時間由於新秀蘭德里和斯克拉的出場而減少,他平均出場時間為22分鍾。

詹姆斯是在夏天通過與朱旺-霍華德的交易來到火箭隊,他平均得到6.5分,投籃命中率為35%, 科克-施奈德僅僅在9場比賽中亮相。

② NBA各球隊之間交易時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工資帽(Salary cap)
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30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
如果一支球隊的年薪總額在工資帽以下,那麼很開心他們可以進行任何交易。而一旦參與某一筆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已經超過了工資帽,不好意思這兩支球隊在交易過程中就必須時刻遵循薪金對等原則。
實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而丹佛掘金隊薪金壓力巨大,快船僅用一個受保護的 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 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
2.薪金對等原則
上文提到了薪金對等原則,就是如果參與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都超過了工資帽,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球員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球員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
3.交易特例(Exception)
「交易特例」這個詞在聯盟頻繁被聽到,簡單說交易特例=信用點。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
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所以上文例子中提到的快船和掘金交易,掘金為了壓縮薪資,而獲得了可一個1000萬美元交易特例。再如本賽季湖人隊納什賽季報銷,湖人隊就獲得了一個「信用點」即「傷病交易特例」來當做交易籌碼。
4.莫寧規則(Mourning rule)
聯盟主席有權經濟處罰或禁賽處罰轉會後拒絕為接手球隊效力的球員。
實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莫寧一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5.拉里-伯德條款(Bird Exception)
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那麼他能得到什麼呢?——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
能獲得這種條款的可都是「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6.新秀交易保護條例
選秀新人簽約後30天內不得轉會,其他球員簽約後3個月不得轉會。
7.先簽後換
剛剛提到了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
實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8.選秀權和現金(picks and crash)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只能作為一種補償手段。
實例:2009-2010賽季中期休斯敦火箭將麥蒂送往尼克斯,將卡爾-蘭德里和喬伊-多西送往薩克拉門托國 王,除了收獲凱文-馬丁、喬丹-希爾等球員之外,火箭隊還從尼克斯那裡得到了兩個首輪選秀權(其中一個是首輪選秀互換權),而這兩個首輪選秀權都是有順位 保護的,2011年的保護為狀元,2012年是第五順位。換句話說如果2011年選秀大會上尼克斯隊得到狀元簽,那麼火箭隊就無權和尼克斯隊交換順位。
9.霸王條款(No-Traded Clause)
即「不可被交易條款」,這類條款適用兩種情況1.是在球員和球隊簽下合同的時候就有過特別說明。2.在NBA效力8年以上、在同一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員。
實例:科比在2004年夏天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在此情況下湖人最終與科比簽訂了一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時間正好給了科比加上「霸王條款」的機會,於是霸王合同就產生了。
10.十天短合同
一個球員的合同有效期只有10天(或者3場比賽,兩者取大)。這些合同一般是用來填補傷病隊員的空缺的。一個賽季中一個隊可以和一名隊員簽訂最多2份10天合同。

③ 有誰知道nba交易的條件是什麼火箭為什麼交易不到巨星

NBA聯盟交易條件:
簽自由球員的條件是要在工資帽以下.
也可以通過先簽後換的交易。像如果兩支球隊都沒有薪資空間了, 那麼雙方的交易肯定需要薪資對等;

邁阿密熱火在得到勒布朗-詹姆斯和克里斯-波什之後,在這次先簽後換中,熱火送給騎士兩個未來首輪選秀權,兩個次輪選秀權和交易特例,送給猛龍兩個首輪選秀權和交易特例。有意思的是,猛龍這回得到的首輪選秀權中,其中一個就是2009年肖恩-馬里昂轉會猛龍時,球隊送給熱火的那一個(2011年首輪選秀權),另一個則是熱火自己的2011年首輪選秀權。

另外,熱火還送給騎士2013和2015年的首輪選秀權,而騎士有權利在2012年決定是否與熱火交換當年的首輪選秀權。兩隊得到的交易特例價值都達到1450萬美元。

因為波什和勒布朗-詹姆斯都是完全自由球員。可以任意選擇要加盟的球隊。
像火箭隊的洛里,斯科拉是屬於受限制球員,只要球隊開出報價合同,他們就不是自由球員。火箭隊可以匹配聯盟開出的任意報價合同從而續約洛里,斯科拉。

④ NBA的交易

NBA交易一般指NBA球員轉會
NBA聯賽實行轉會制度,NBA球員轉會不得買賣,只能以人換人。從賽季開始 到第16個星期四晚9時止,球隊可自由交換球員。此後一直到常規賽季結束,各隊人員 全部「凍結」。NBA轉會是連人帶合同一起交換。NBA里沒有轉會一說,球員流動多是通過彼此交換完成的。

以下是關於球員交易的一些規定: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本賽季為5770萬美元)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工資帽的計算,是聯盟上賽季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賽季聯盟球隊的數量。2008-09賽季,聯盟的籃球事業收入為3.39億美元,籃球事業收入在每年6月進行統計。

舉例:2008年夏天,洛杉磯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選秀權,就從丹佛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有關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額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額,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蘭騎士與菲尼克斯太陽達成交易,騎士送出本-華萊士、薩沙-帕夫洛維奇,以及現金,從太陽得到了沙奎爾-奧尼爾。在這筆交易中,現金並不會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這只是太陽沒有得到想要的未來選秀權,隨後要求騎士提供的變相補償而已。當然,如果騎士在交易中送給了太陽未來選秀權,那麼這個選秀權同樣不會在交易中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位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那麼,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價值為0),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納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新奧爾良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此後,步行者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成功地從亞特蘭大老鷹換到了艾爾-哈靈頓。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新澤西籃網與多倫多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出。但是,莫寧一心重返邁阿密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舉例:2005年初春,波士頓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休斯頓火箭與薩克拉門托國王達成協議,計劃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與火箭簽約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與國王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們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達拉斯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這個計劃只是一種設想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與有權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洛杉磯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至少給布朗開出一份為期一年,價值3542萬美元左右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⑤ NBA的霸王條款是怎麼回事都有誰簽訂過

在NBA聯盟被俗稱為霸王條款的英文全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EC。也即交易否決權。通俗的說就是在雙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內,擁有NEC條款或特權即意味著相當於常任理事國在聯合國的一票否決權。 而科比是聯盟目前惟一一個在合同上擁有NTC霸王條款的球員,即交易否決權(no-traded clause)。也就是說球隊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把他作為籌碼來進行交易。也即是說在合同期內,科比首先是有權選擇新東家,而不是被動的等待球隊交易。 北京時間5月30日科比在接受ESPN Radio 1050的采訪時提到希望被交易出去。如果科比選擇中止最後兩年合同,那麼將自動放棄4780萬的總薪水。湖人交易科比的唯一障礙就是「不允許交易(不允許轉會)」條款,為了交易科比,湖人必須自行刪除這項條款,而這也需要得到科比的同意。此外,科比的合同里還擁有一條轉會保證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將從新東家那裡得到大約950萬——1300萬美元的轉會保證金,這部分錢屬於一次性付清的簽約獎金(signing bonus),並不會記入工資帽。好了,新在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一旦進行交易,科比將完全掌握主動,當然如果他很好的利用這個唯一的交易否決權的話。 在NTC霸王條款的保護下,科比會選擇哪一支球隊呢?真的是休斯敦么? 科比的薪水是7年 1億3640萬美元,2011夏到期,本賽季薪水1770萬美元。2000年的時候麥蒂在魔術簽了一份7年9288萬的合同,2004年的時候與火箭續簽三年6300萬美元的合同,2010年到期,本賽季薪水1690萬美元。在薪水上科比與麥蒂基本持平,所以科比與麥蒂地交換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對科比來說,與姚明聯手競爭總冠軍,他會非常願意。也許在明年我們真地會看到科比穿上火箭的24號球衣與姚明並肩戰斗。 既然交易否決權如此漂亮,為什麼聯盟的其他球星不將此項寫入自己的合同呢? 讓我們回顧一下上半年的交易大魚艾弗森,答案對自己的交易並沒有決定權,他的合同里並不包括交易否決權的條款。這在前面已經提到,湖人的科比是唯一一位對交易有否決權的NBA球員。為什麼呢? 在NBA,只有八年以上的老將和在同一支球隊效力四年以上的球員有資格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決權條款。問題是,極少有球員和某支球隊形成這種情況,然後在自由球員市場上協商這個條款。像艾弗森這樣的明星球員,通常在效力聯盟滿八年之前就簽訂大額合同,也就是說大部分人都是因為無法等到滿足霸王條款的到來就已經將自己交給了球隊。而NBA的續約合同並不允許球員更改主要條款,沒錯,這就是問題所在。也就是說,球員必須進入自由市場才能更改這個主要條款。 艾弗森盡管在76人了整整11個賽季。但是他的四年7240萬美元的延長合同是從上個賽季才開始,也就是說和他在聯盟效力未滿八年時的合同一樣,不可能有交易否決權條款。當然,也許他當時續約76人的話也許現在可以成為擁有交易否決權的第二人。 科比的情況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為無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當時的湖人在送走奧尼爾後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況下最終與科比簽訂了一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七年將近1億4千萬美元的合同。這個時候我們發現什麼,科比很好的為自己謀求了主動,當然是在合同上面,那我們是不是有理由相信他會更好的利用他所擁有的唯一的霸王條款呢?也許我們所有人都低估了科比在這種「大事件」上面的操控能力,因為他是聯盟擁有交易否決權的唯一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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