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BA球員交易和薪金的規則
第1章:工資帽奢侈稅與薪水空間
1.1:工資帽與奢侈稅的概念
與足球聯賽不同,NBA是一個沒有升降級的封閉聯賽,所以他們必須有相關規定來保持整個體系的「生態平衡」,讓沒錢的球隊也有自己的生存空間,避免發生一個或者數個豪門包攬冠軍的情況發生。總之一句話,在NBA花錢也要受到各種限制。
為了限制花錢,NBA引入工資帽和奢侈稅兩個概念。這是兩個與球隊薪水總額有關的數字,以2012-13賽季為例,工資帽為5800萬美元,奢侈稅為7030萬美元。也就是說,一個球隊的薪水總額達到5800萬美元之後,將會達到工資帽,此時球隊的引援等操作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達到7030萬美元後,將會達到奢侈稅,這時候球隊的操作不僅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且還將接受罰款。
不過NBA的工資帽是軟工資帽,達到工資帽之後操作僅僅是部分限制,還能夠有一些操作讓薪水總額超出工資帽。美國其他體育聯盟有絕對不能超出的硬工資帽。選擇軟工資帽的好處是可以照顧市場需求和球迷情緒,比如說一個球隊的當家球星在合同到期後想要留隊,但球隊薪水已經達到工資帽,如果硬工資帽的話他就無法留下來,軟工資帽則可以。工資帽和奢侈稅這兩個數字與籃球相關收入(BRI)有關系,工資帽是下賽季預期BRI的44.74%,奢侈稅是預期BRI的53.51%。不過由於這兩個數據使用的都是預期BRI,和實際情況會有所差別,所以需要根據上一個賽季的實際情況進行微調,達到整體上的比例平衡。 這幾項數據的具體計算方法比較復雜不需要了解,只需要記住每年的7月10日前後聯盟會公布新賽季的工資帽和奢侈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數據就行了。
1.2:勞資協議與停擺勞資協議(英文縮寫CBA)可以理解為寫滿規則的合同。NBA本身是一個商業聯盟或者一個大公司,30個球隊的老闆是出錢的,球員則是拿錢的,這錢怎麼出又怎麼拿,有什麼規則,這需要雙方坐下來好好討論。討論並簽訂的合同就是勞資協議。勞是勞動的一方,指的是球員,資是出資的一方,指的是老闆。勞資協議是NBA運營的基礎,是NBA的「憲法」。本文的所有內容都涵蓋在勞資協議的范疇內。
和所有合同一樣,勞資協議也有他的有效期,快到期的時候雙方就要坐下來重新討論續約的問題。討論成功,達成新的勞資協議,那麼聯盟就按照新的規則運行。討論失敗,雙方達不成一致,那老的協議到期之後,NBA就停擺了。停擺後雙方繼續談判,直到簽訂新的勞資協議為止。
2005年勞資協議到期,但是雙方分歧較小,在到期之前就達成續約,所以NBA無縫進入了下一個時代。2011年就不行了,雙方分歧嚴重,7月1日到期之前沒有達成新的協議,於是就停擺,直到12月8日才算達成新的協議,新賽季在12月底才開始。
現在運行的這個勞資協議就是2011年達成的,除了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並且獲勝等極端情況外,理論上會在2020-21賽季到期,但球員和老闆兩個方面都有權利在2016-17賽季結束後終止該協議(終止的決定需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提交)。不管哪個方面決定終止,雙方都會有一番新的惡戰了。
1.3:球隊總薪水和薪水空間的計算
在1.1小節中提到的工資帽和奢侈稅都是為了限定球隊總薪水而產生的概念,那麼球隊總薪水都包含哪些部分呢?首先能夠想到的是,球隊大名單上所有球員的工資,包括激活和非激活的,以及他們的簽字費等,這些肯定都算。
其餘的還有:賽季中期得到的球員,他的賽季總薪水全部算入工資總額中;買斷球員的工資按照相關規定分攤進球隊總額中;退役球員仍需要支付的工資;相關懲罰所佔據的工資空間;已經提交但還未正式完成的操作所需要的工資空間;保留本隊自由球員(比如伯德特例或者類似的規定)所需要的工資空間;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所佔用的工資空間;未簽約但也未釋放的首輪秀所佔用的工資空間;球隊大名單低於12人後需要的「未滿員工資(又叫虛擬底薪)」;未宣布放棄的中產特例、雙年特例等特例,等等。
這裡面,買斷球員和退役球員所佔用的工資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五章中將會逐條進行解釋。已經提交但未正式完成的交易或簽約,這個容易理解,比如說火箭用2000萬簽下了霍華德,雖然還沒有正式審批通過(比如說正在體檢),但也不能再拿這2000萬去簽約保羅了。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的工資同理,在該球員母隊選擇匹配或者不匹配前,也不能再用這部分空間來簽約別的球員了。
首輪新秀的工資都是固定的,在簽約之前就占據相應的工資額。不過以下特殊情況可以從工資總額內去除:球隊和球員在新賽季開始前簽訂書面協議,該球員本賽季不加盟該球隊;該球員和非NBA球隊簽訂合同,那麼在常規賽開始後,該球員工資從總額內去除,但下賽季7月1日也就是休賽期開始後又要回來重新占據空間。 伯德特例又叫做伯德條款,球隊在超出工資帽的情況下能夠用這個特例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類似的還有早伯德特例和非伯德特例,球隊想要保留這些特例,就需要佔用一定的薪水空間。這項規定非常重要,將會在第二章中詳細解釋。
虛擬底薪是這樣的,當一個球隊低於12人的時候(包括合同期內的球員,還保留續約權的自由球員,開出的邀請合同,首輪新秀等等),那麼規則就會虛擬一個「未滿員」工資,金額相當於0年球齡球員的底薪合同,比如說11個人,就虛擬1個,10個人就虛擬2個,這都占據球隊的工資空間。這一條僅限於休賽期。
所以一種極端情況就有了答案,如果一個球隊所有人都成了自由球員,那麼他們會有全部的薪水空間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薪水上有著12個虛擬合同。
之所以是12人,是因為NBA規定一個球隊至少要有13人,但使用空間意味著至少還要簽約1人,所以這個數字去掉。這件事情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是:如果工資帽是6000萬,球隊現在11人占據5000萬空間的話,虛擬底薪占據50萬,那麼就只能用950萬簽人。那麼,有什麼是不計算進球隊薪水總額中的呢?
賽季中期離開球隊的球員工資;傷病導致結束籃球生涯的球員的工資;夏季聯賽球員的工資;被特赦後的球員的工資;無薪禁賽球員被禁賽的那部分工資的50%不計算入奢侈稅,但在計算工資空間的時候仍包含在內,比如說一個年薪1000萬的球員禁賽半個賽季,那麼禁賽部分的工資就是500萬,50%就是250萬,這些錢不用交奢侈稅,但占據空間。
講明白球隊總薪水,那麼薪水空間就很容易理解了。球隊總薪水與工資帽的差距,就是薪水空間。比如說工資帽是5000萬美元的話,球隊計算入總額的薪水是3000萬美元,那麼他們的工資空間就是2000萬美元。這些薪水空間就可以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了。
1.4:超越奢侈稅觸發線後的懲罰
NBA是軟工資帽,也就是說球隊能夠超出工資帽,但是在工資帽之上NBA又設定了一個奢侈稅作為「雙保險」,球隊薪水總額達到和超過奢侈稅的話,就會有更嚴格的限制,並且接受處罰。和工資帽一樣,奢侈稅也與籃球收入有關,是通過計算得來的,具體數額聯盟會公布於眾。
球隊大名單是變化的,那麼以什麼時候作為繳納奢侈稅的標准呢?NBA規定,以常規賽最後一場為准,也就是說,如果球隊在賽季中期將球員交易走了,那麼他的薪水就不會被計入奢侈稅之內。雖然都是薪水總額,但計算薪水空間時候和計算奢侈稅時候還有一定差別的,比如說那些未簽約的首輪新秀,保留伯德權的自由球員所佔用的工資,在計算奢侈稅的時候都不含在內。
對於高於奢侈稅的球隊,聯盟將會有罰款和限制操作等處罰措施,其中罰款是讓人印象最深的一種。在之前的賽季中,罰款都是按照1:1進行的,相對來說比較溫柔,但是從2013-14賽季開始,奢侈稅處罰將會非常殘酷。詳細如下:超出奢侈稅線以上的部分,0-499萬美元按照1.5:1徵收,500-999萬美元按照1.75:1徵收,1000-1499萬美元按照2.5:1徵收,1500-1999萬美元按照3.25:1徵收。之後每增加500萬美元,徵收比例將增加0.5,舉例來說,球隊工資總額超過奢侈稅2000-2499萬美元的部分,那麼徵收比例將會是3.75:1。 累犯處罰:如果一個球隊在任意4個賽季中的3個賽季支付奢侈稅的話(從2011-12賽季開始計算),那麼超出的1美元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1美元。舉例來說,如果該球隊超過奢侈稅500-999萬美元的話,將會執行2.75:1的徵收標准,而不是原來的1.75:1。
也就是說,在2014-15賽季,如果某個球隊在2011-12至2013-14這連續三年內都繳納奢侈稅的話,那麼這個賽季再繳納奢侈稅的話,就會按照累犯進行處理。從2015-16賽季往後,如果某個球隊在之前4個賽季中有3個賽季繳納奢侈稅的話,再繳納奢侈稅就會按照累犯進行處理。
以上徵收標准都是分段計算的,也就是說,如果超出999萬美元的話,0-499的部分按照1.5:1徵收,500-999萬美元按照1.75:1徵收,最後再相加。
這些繳納的奢侈稅去哪裡了?有50%歸聯盟管理層支配,當然需要用在聯盟相關的事情中,比如說建立利潤共享系統等等,剩下的50%則是分發給那些沒有繳納奢侈稅的球隊。所以一個球隊如果剛剛高於奢侈稅的話,是最不劃算的事情,比如說他們繳納了20萬美元奢侈稅看似不多,但卻少了可能幾百萬美元的分紅(2012-13賽季是147萬美元,2011年之前一般在400萬美元上下)。
每年的7月10日聯盟在公布新賽季工資帽和奢侈稅的同時,也會公布上賽季繳納奢侈稅的球隊名單和金額。
除了罰款之外,高於奢侈稅的球隊還受到那些限制呢?這里需要引入一個概念,英文叫做「apron」,國內譯作「土豪線」,就是「奢侈稅+400萬美元」——以交易和簽約後為准,相關規則都是以這個數字為標準的。
(具體請查看「NBA規則大講堂」(薪金制度)http://wenku..com/link?url=E3eHrDsU0zyeLEfnWF_WUOPu_VmuwJw__49ieaIRaZaGm919pAN_GZt7rY0QNFfdXP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