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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交易市場休市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8-23 07:22:23

①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或者捕獲的野生禽類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和養殖或者捕獲的各類觀賞禽類動物。第三條本市食用禽類動物交易實施嚴格檢疫、隔離經營管理,推行定點屠宰,冷鮮上市。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四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疫病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定點屠宰管理;各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責任分工,具體實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疫病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定點屠宰管理。
本市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轄區內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工作。
本市各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無證無照流動商販經營活禽的行為。
衛生、環保、規劃、土地、交通運輸、財政、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不得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
各縣(市)范圍內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的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辦法所稱活禽零售市場,包括專業活禽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的活禽交易區以及活禽零售商店。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區域內,不得進行任何活禽交易。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活禽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內進行飼養、販賣、宰殺或者加工。第七條本市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區域的食用禽類產品供應,實施定點屠宰管理。食用禽類定點屠宰管理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八條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衛生、市場監管、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活禽批發市場設置規劃應當徵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各縣(市)區域內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規劃,由其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編制。第九條根據規劃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屠宰場(廠)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第十條設置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區、宰殺區獨立封閉設置,與其他經營區嚴格分開,有獨立對外的出入口;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置;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設施,通風良好;
(四)設施設備及其安裝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第十一條本市活禽交易實施定期休市制度。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連續營業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將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在經營場所公示。
休市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的要求,對交易、宰殺區域的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各縣(市)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暫停交易對活禽經營人、禽類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影響,經評估後給予補償。

②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2020)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及其他人工馴養繁殖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食用禽類動物交易實施嚴格檢疫、隔離經營管理,實行定點屠宰、殺白凈膛、冷鮮上市。」三、將第四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環保、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四款修改為:「本市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無照流動商販經營活禽的行為。」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縣(市)區域內根據需要設置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五、將第九條修改為:「根據需要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屠宰場(廠)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六、第十條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

「(四)下水道設置隔糞池;

「(五)分別配備廢棄污物和死亡禽類收集消毒容器;」七、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八、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交易市場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進行飼養、販賣、宰殺、加工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規定,屬於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整改期間禁止從事活禽交易。」十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在休市期間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十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在暫停交易期間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十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未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未對廢棄物和死亡禽類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未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十四、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活禽零售市場內的經營人對出售的活禽未予宰殺即交付買受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③ 蘇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或者合法捕獲的野生禽類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銷售、售後宰殺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活禽交易區、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場。第三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引導、支持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類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第五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推進本市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人員感染相關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環保、價格、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活禽交易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明確活禽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八條姑蘇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吳中區、相城區、虎丘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各設置一個定點活禽零售市場,上述范圍內設置一個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但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要求的現有活禽交易市場,可以經營至2016年12月31日,具體市場名錄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於本辦法實施後60日內確定,作為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公布後不再新增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
定點市場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縣級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活禽交易的范圍、時限等。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傳染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暫停交易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條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市場周圍有圍牆,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三)交易區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存放,活禽宰殺區與存放區分開。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五)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活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產品經營區域隔離,並有獨立的出入口;活禽經營區域與消費者之間隔離,隔離設施上的發貨窗直徑不大於30厘米;隔離時,採用磚牆、鋼化玻璃等材料整體隔離。
(二)活禽存放間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活禽宰殺間與存放間分開,宰殺間與出售間分開,之間全部採用鋼化玻璃隔離。
(三)活禽經營區域牆面瓷磚到頂,設有排風裝置;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有一定斜度,設下水明溝;固定禽籠採用不銹鋼材料製作,禽籠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間隙;採用多層式禽籠的,在每層底部安裝抽屜式接糞盤。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符合環保要求。第十一條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禽交易市場每周休市1天,並在市場內顯著位置提前一個月公示。休市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休市期間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間,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禽類交易市場消毒指南》,對交易場所、宰殺區域、運載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三)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五)每天營業結束後對廢棄物和死亡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制訂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工作方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動物傳染病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八)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④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鎮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經營門店(直銷點)、農貿市場的活禽交易區等零售市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活禽交易市場和定點屠宰廠(場)等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活禽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域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採取前款規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的禽類產品供應,實行活禽定點屠宰上市。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參照《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外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其場所內活禽交易、宰殺區域的布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配備、安裝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第八條屠宰、出售、運輸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銷的,應當開具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從省外調入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
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或者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第九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死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二)活禽交易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休市期間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導、督促活禽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等管理制度;
(四)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第十條活禽經營者應當查驗並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活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活禽交易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對未出售完的活禽,應當於休市前,在市場內宰殺後作冷鮮或者冰凍處理,休市期間不得在市場內滯留活禽。
活禽經營者零售的活禽須經宰殺後,方可交付購買者。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活禽疫病、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及時相互通報監測信息。

⑤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活禽交易經營行為,預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可供食用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人工飼養的家禽。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場所是指活禽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的活禽交易區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鋪。第四條在本市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區域禁止從事活禽交易行為。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外的區縣城區范圍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屬地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支持、引導冷鮮禽類產品供應體系建設。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活禽交易管理的綜合協調,具體負責活禽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開展活禽交易場所相關傳染病疫情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進行活禽交易違規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行為。第七條活禽交易場所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場所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進入活禽交易場所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市場監管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活禽交易場所的活禽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活禽交易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等國家有關規定的活禽宰殺區域。

活禽交易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活禽宰殺服務的,應當在活禽宰殺區域進行。

鼓勵市場開辦者和活禽交易經營者建立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並根據衛生防疫要求,定期對活禽交易場地、宰殺區域、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第十條活禽交易場所產生的死禽、糞便、血污水、羽毛等廢棄物,活禽交易經營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健全活禽交易追溯制度。

活禽交易經營者應當保存並公示活禽購貨憑證等來源證明,保證出售的活禽來源可以追溯。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活禽交易經營管理檔案,加強對活禽交易場所的巡查,查驗活禽購貨憑證等來源證明。市場開辦者發現活禽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活禽交易經營者立即停止交易,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本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活禽交易場所開展相關動物疫病的監測和控制工作。第十三條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疫情通報、疫病防治措施信息共享機制。第十四條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疫病疫情預警,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活禽交易場所實行臨時性休市,並予以公告。休市期間,不得進行活禽交易。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交易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場所的市場開辦者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活禽交易場所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動物防疫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⑥ 養了六個多月的土雞,現在市場還不準活禽上市,該怎麼去銷售

把士雞拉到各個村路口賣,現在是新冠疫情的特殊時期,最好不要進入村裡面,價廉物美得話我堅信會銷售量很好。個多月的雞可以說算得上老水雞了,建議可以把士雞拉到國道,省道,縣道,各鄉地面都可以賣得好。既然喂養的是散養雞,肯定是要走品質路線。而雞的最好是品質期是九個月時間,因為雞的成長發育務必九個月才能夠吸收消化足必須機械能,也才可以達到最佳肉質地地、味道和營養價值。

不拉出去賣那般存著,那一直是虧本的,是自己。因而依據這個問題來看,我們認為能夠拉出去賣盡可能的拖出去,那般呢能夠售出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一些,賣出取回來的成本也比較開朗的,對於經濟損失也沒那麼大。假如存欄數許多,可以選擇就地屠宰解決,之後開展真空包裝袋,可以選擇在各種零售超市,農副產品批發銷售市場開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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