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手房如何避稅
法律分析:(一)簽訂陰陽合同
簽訂陰陽合同是二手房交易雙方常用的避稅方法。例如交易雙方實際成交價為100萬元並簽訂所謂「陰合同」,而遞交房地產交易的網簽合同價格為90萬元的「陽合同」。這樣只需要按照90萬元的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法律風險:對賣家來說,遞交房產交易部門的那份合同才是具法律效力的,如果買家根據較低的價格來付款,而不願意按照約定的價格會使賣方受損。如果賣方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則需面臨舉證的責任以及時間的付出。
(二)假離婚
在限購城市為了取得購房資格常有假離婚的現象發生。除此之外,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也有同樣的情況發生,根據國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如果一個家庭如果有兩套房屋需要轉讓其中一套,即使滿五年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避稅,很多夫妻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來將名下的房子轉讓一處給夫妻一方,再由其和第三方進行交易。
(三)延期交易
根據國家政策,二手房交易由於性質及年限不同都有不同的優惠政策。其中稅以2年為界限,個人所得稅以5年為界限。因此很多人便出現了買賣雙方約定延期交易的現象。如雙方以「先租後買」的方式達成交易,過戶前買房先租住房屋,每月約定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