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
法律分析:企業銷售商品時,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後,如仍然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或仍然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則此項銷售不成立,不能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企業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巳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