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強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釋
強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釋如下:
1、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B. 強迫交易罪是怎樣定罪的
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應符合其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C. 什麼是強迫交易罪怎麼判刑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拆帶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強迫交易罪的主要行為包括弊旦: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2.以旅卜蘆限制人身自由、妨害生命健康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3.故意造謠誣陷、威脅報復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強迫交易罪的危害性較大,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因此,對強迫交易罪的刑罰一般比較嚴厲。
根據刑法規定,強迫交易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可以並處罰金。而情節較輕的,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判決強迫交易罪的時候,判決機關會考慮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的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人能夠認罪悔罪,並且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在判決時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