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稅務局怎麼認證貿易的真實性
如果僅憑一個雙方簽字的協議,是無法讓稅局認可貿易的真實性的。
要證明貿易的真實性,必須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購貨方的發票與銷售方的發票以及發票與購銷的貨物必須完全一致(發票流一致)。二是資金收付必須一致,即購貨方將相應款項支付給銷售方的憑證(資金流一致)。三是運輸方面的證據,誰承運的,承運的司機和車號,運輸費用誰來承擔(貨物流一致)。至於雙方合同或者協議,只能證明雙方簽過合同和協議,如果上述三流一致,即使沒有合同或協議,都可以證明業務真實性。
⑵ 真實交易的判斷依據
虛開判定實務中,對於什麼是真實交易非常混亂,盡管三流一致的觀點遭到沖擊,然而對於什麼是真實交易,目前仍舊各執一詞,這種情況嚴重威脅交易安全。
一、四流之中誰代表真實交易?
一項完整的交易包括合同方向(簡稱「合同流」)、資金方向(簡稱「資金流」)、產品交付方向(簡稱「貨物流」,當然產品不僅僅包括貨物,也包括服務等等,這里考慮了約定俗成的表述方便)、還有發票開具方向(簡稱發票流),除了另有規定的特別情況外,發票應當根據真實交易而開具。
那麼問題來了?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的三流中,到底誰才能代表真實交易,也可以理解為發票開具方向到底根據合同流,還是依據資金流,抑或是貨物流。
(一)資金流無法代表真實交易
資金流無法代表真實交易,是因為:應收賬款保理、第三人代為付款、第三人代為收款、司法調解(而減少付款)、債務重組、商業匯票制度、以債權支付貨款等情況難以避免,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方向的,整個現代金融制度將盪然無存,也必將沖擊現代民商制度。舉例來說,李四買房子,房款從銀行貸款而來,銀行將貸款直接打給開發商,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的話,開發商得把購房發票開給銀行,這個顯然太扯淡。
更要命的是,有時貨款尚未支付,發票就必須先行開具,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的話,發票到底該如何開具呢?而如果發票依法於付款之前之前開具後,納稅人想變更合同的支付內容呢?比如,雙方協商減少付款金額。
很容易看出,有資金流未必是真實交易,沒有資金流未必不是真實交易,故而,資金流顯然無法代表真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