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NBA的交易
NBA交易一般指NBA球員轉會
NBA聯賽實行轉會制度,NBA球員轉會不得買賣,只能以人換人。從賽季開始 到第16個星期四晚9時止,球隊可自由交換球員。此後一直到常規賽季結束,各隊人員 全部「凍結」。NBA轉會是連人帶合同一起交換。NBA里沒有轉會一說,球員流動多是通過彼此交換完成的。
以下是關於球員交易的一些規定: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本賽季為5770萬美元)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工資帽的計算,是聯盟上賽季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賽季聯盟球隊的數量。2008-09賽季,聯盟的籃球事業收入為3.39億美元,籃球事業收入在每年6月進行統計。
舉例:2008年夏天,洛杉磯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選秀權,就從丹佛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有關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額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額,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蘭騎士與菲尼克斯太陽達成交易,騎士送出本-華萊士、薩沙-帕夫洛維奇,以及現金,從太陽得到了沙奎爾-奧尼爾。在這筆交易中,現金並不會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這只是太陽沒有得到想要的未來選秀權,隨後要求騎士提供的變相補償而已。當然,如果騎士在交易中送給了太陽未來選秀權,那麼這個選秀權同樣不會在交易中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位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那麼,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價值為0),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納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新奧爾良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此後,步行者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成功地從亞特蘭大老鷹換到了艾爾-哈靈頓。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新澤西籃網與多倫多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出。但是,莫寧一心重返邁阿密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舉例:2005年初春,波士頓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休斯頓火箭與薩克拉門托國王達成協議,計劃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與火箭簽約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與國王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們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達拉斯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這個計劃只是一種設想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與有權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洛杉磯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至少給布朗開出一份為期一年,價值3542萬美元左右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⑵ 在NBA當中有買斷交易,這是什麼意思呢
買斷是一種市場操作。一般是指在一定地區或一定時期內,以貨幣形式購買他人勞動或勞動產品時的專有權、所有權和經營權。買斷合同是一個球員和一個球隊簽了幾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球隊或球員將單方面違約並支付違約金。如果雙方故意違約,球隊只支付總違約金的一部分,從而正式解約。球員可以認為是跳出了合同期的約束,可以和其他球隊進行交易來實現自己的價值。對於這支球隊,他騰出了有限的球員,可以繼續簽自己喜歡的球員或者補充自由市場的空缺。
我記得有一種樂趣比所有的樂趣更有意義,更深刻,那就是讀書的樂趣。有一個習慣比一切習慣對生活的益處都大,那就是讀書的習慣。有一種體驗比所有的體驗都更耐人尋味,那就是讀書的體驗。謝謝觀看和閱讀。其實你可以根據自己的觀點來選擇/戀愛。希望50年後我們能下酒,聊聊桑媽!
⑶ 在nba聯盟之間,為什麼要進行球員交易
NBA每支球隊從老闆到教練到球員都是希望獲得好成績甚至奪冠的,所以球隊老會根據球隊文化、戰術體系、教練zhuan風格、球隊巨星風格等原因來組建或者調整球隊成員。
NBA聯賽實行轉會制度,NBA球員轉會不得買賣,只能以人換人。從賽季開始 到第16個星期四晚9時止,球隊可自由交換球員。此後一直到常規賽季結束,各隊人員 全部「凍結」。NBA轉會是連人帶合同一起交換。NBA里沒有轉會一說,球員流動是多是通過彼此交換完成的。 所謂的球隊財政吃緊,其實是指工資的水平控制問題。NBA里有個全隊球員工資總額上限的規定,比如總工資數不能超過5000萬。所以如果新來的球員工資過高,那給隊里的其他隊員留的工資空間自然就小了,於是組隊就捉襟見肘了。 NBA球員的身價是由他的工資數來體現的,不是轉會費NBA里沒有轉會一說,球員流動是多是通過彼此交換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