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競價時間買賣規則
股票競價規則總的來說是有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而集合競價一般是指在每個交易日的9:15-9:25這個時間段內,投資者自由定價進行買賣申報,時間截止後電腦系統對申報進行集中撮合處理,最大成交量價位就是集合競價的價位。
拓展資料:
連續競價,即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託,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買入申報高於賣出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股票競價成交是指券商在接受客戶委託,填寫委託書後,應立即通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經紀人去執行委託的一種交易方式。由於要買進或賣出同種證券的客戶都不只一家,故他們通過雙邊拍賣的方式來成交。國內證券交易所內的雙邊拍賣形式主要採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成交的原則是:價格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投資者委託的買賣一旦成交,則不得反悔。在未成交以前,也可以撤單,撤單程序與買賣委託的過程基本相同。
⑵ 競價交易制度
法律分析:競價交易制度又稱委託驅動制度,其特徵是:開市價格由集合競價形成,隨後交易系統對不斷進入的投資者交易指令,按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將買賣指令配對競價成交。與"指令驅動"的競價交易制度相對的是"報價驅動"的做市商制度,這兩種交易制度是現代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兩種基本類型。競價交易制度按成交規則又可分為連續競價交易制度和集合競價交易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條 第四款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