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賣房產是以建築面積算還是以套內面積算
二手房買賣是以建築面積計算的。
依據《房屋面積測量標准》GB/T19786-2000
3·2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3·2·1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a)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b) 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c)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e) 房屋在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只計算。
f)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h)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i) 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k)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l) 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m) 屬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n) 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o)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3.2.2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范圍
a)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 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 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 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 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2.3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
a) 層高小於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 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j) 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Ⅱ 房產成交面積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築設計規范》(GBJ96-86)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築,按照專用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築設計規范》計算。
2.套內牆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用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景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