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強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釋
強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釋如下:
1、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