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金交易怎麼取證
可以收集相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來予以證明。
1.、通過提供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來證明;
2.、通過現金交付時在場的其他人員的證言來證明;
3.、通過現金交付時現場的錄音錄像來證明。
現金受賄如何取證
1、運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時取證。受賄犯罪固有的特徵,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偵查難度。
受賄嫌疑人在實施受賄行為後或察覺司法機關追查時,往往會想方設法破壞、轉移、偽造乃至毀滅證據,也往往會利用延長時間編造假情況、假情節,或與行賄人、知情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
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證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壓力,使證言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善於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手段,則無以打開案件偵查的局面。
受賄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必須充分運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中的「發現犯罪事實」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對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在嫌疑人與行賄人或知情人之間沒有串供或訂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分析判斷證據,從而通過合法獲取的證據去指證犯罪嫌疑人和證實犯罪,在大量的事實和證據面前,受賄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行為了。
這樣做有利於提高所立案件的質量和准確度,並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偵查的廣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證據「一對一」的誤區。
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口供一直擔任著「證據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認為,受賄案件中受賄事實的證據,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證,獲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別無它證,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賄人的證言,就形成了證據的「一對一」,在這個證據的鏈條上,任一端出了問題,就難以認定受賄事實。
事實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任何犯罪的發生,必然會留下難以抹去的痕跡,只要這些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就是證據。
「一對一」受賄案件,只是證明受賄犯罪過程中某一階段直接證據的「一對一」,因為任何一個犯罪事實,都包括若干個具有連續性的階段,而不僅是一個階段,而每個階段都會發生相應的案件事實,如犯罪時間、地點、贓款贓物等等,由此必然會產生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這是不依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所以,我們在偵查受賄案件過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等直接證據之外,還要注意收集受賄犯罪每個階段發生案件事實而產生的大量的間接證據,這些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經司法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只要相互外印證、相互證明、形成鎖鏈,達到說明某一事實的真實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證整個證據體系的證明力,就能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從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善於發現翻供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點,並合理加以利用。
受賄案件中作證後又翻供的證人,大多是出於覺得嫌疑人有恩於己或受到脅迫、說情,產生顧慮從而翻供,證人翻供後所作的證言,往往已經和嫌疑人抵賴的事實情況達成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翻供後的證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與嫌疑人的口徑統一起來,但那畢竟不是事實,所以在小的細節方面不可能達到天衣無縫的程度。
因此偵查人員在與證人的談話中要敏銳地抓住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點,選擇好時機,在證人事先沒有思想准備,還沒來得及在細節上與嫌疑人統一口徑的情況下,深追細問,狠「摳」細節,使其不能自圓其說,從而暴露出破綻,然後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證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實作證的正確軌道上來。
4、強化指揮作用,將辦案人員整合成高速協調運轉的整體。
當前辦理自偵案件涉及的問題往往比較廣泛,需要取證核實的材料較多,需要查證、印證的資料較多,這就需要指揮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學統籌安排,對參與辦案的人員統一指揮,果斷決策,使辦案的人員能夠互相配合,協同作戰,通過科學指揮、合理部署,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充分發揮幹警的聰明才智和主觀能動性,以最快的速度獲取確實可靠的證據,提高偵查破案的整體效能。
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善於甄別真偽。凡證據都存在真實和虛假兩種可能,受賄案件中的證人往往是嫌疑人的親屬、同學、朋友、或「恩人」,案件的結局可能會直接影響他們的關系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有可能故意指東為西,不如實提供證言,甚至故意捏造事實,提供假證、偽證,袒護、包庇嫌疑人,如果我們偵查人員不辨真偽,照單全收,就會背離正確的偵查方向,在尋找證據證明受賄犯罪事實方面,就會事倍功半。因此,偵查人員要查清證人是否受了主客觀條件的影響。
如:證人未證之前是否受到外界的引誘或威脅,是否已與嫌疑人串供,統一了口徑等等。對收集到的每一個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的其它證據材料聯系起來綜合分析,看有無矛盾,證明方向是否一致。
對嫌疑人的交代和辯解,不能不加分析一律全信,也不能一律不信,要仔細分析,確定其真實程度,在聯系其他證據材料確定其真實性後,方可作為案件證據。
總之,受賄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雖然難,但只要發生了受賄犯罪事實,就必然會留下可供獲取的蛛絲馬跡。只存在沒有充分獲取證據的案件,不存在沒有證據的案件,只要我們仔細認真調查,深入細致取證,就一定能調查取證工作做好,從而有效地打擊受賄犯罪,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怎麼收集證據
沒有借條的,對於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並錄音。如果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律師函可以對債務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對方及時還款,對方如果有回復,也可以作為證據。此外,還可以手機證人證言、轉賬記錄的備注等作為證據。
借錢沒有借條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1,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已權益時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法院:原告應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證據的收集:沒有借條,單憑匯款單不能獨立證明欠款的事實,因此證據方面應該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原告勝訴,法院會依法執行,如果被告沒有現金還款,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