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斷的公房可以交易嗎
法律分析:買斷的公房可以進行交易。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買斷公房需經過產權單位同意後到所在區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房改手續,方可辦理房產證。公房買斷產權後,買受人取得房屋所產權證,公房的性質發生變化,買斷的公房成為了個人的私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⑵ 公房可以買賣嗎買斷公房後交易流程
公房的所有權一般來說是歸屬於國家的,但是對於一般的房屋購買者來說,想要擁有的是房屋的所有權,這樣才更加能夠有所保障,但是對於這種共有性質的房屋,想怎麼樣才可以擁有對它的所有權呢?
公房的所有權一般來說是歸屬於國家的,但是對於一般的房屋購買者來說,想要擁有的是房屋的所有權,這樣才更加能夠有所保障,但是對於這種共有性質的房屋,想怎麼樣才可以擁有對它的所有權呢?現在國家對於這一性質的房屋其實也是可以進行購買的了,接下來就跟隨我一同來了解買斷公房後交易流程。
一、買斷公房後交易流程
1、辦理房改售房所需要的材料有, 不動產登記 申請書, 房屋所有權 證, 土地證 ,申請人身份證明,出售公有住房通知書,關於出售共有住房的意見,戶口(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國有 住宅房 屋租賃證。房改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
2、先到所屬的不動產登記分局咨詢台進行材料審核,領取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3、按照填寫樣本的填寫規范,將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填寫完整。
4、去對應的窗口辦理相關業務(採集人像,詢問,按手印等等)。
5、業務流程辦理完成後,會給一個受理單和材料明細。
6、一段時間後(受理單上有具體的時間規定),辦理人攜帶身份證和受理單取證。
7、取證也需要採集人像,簽字按手印。
二、公房可以買賣嗎?
公產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 業主 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並不能向商品房一樣能夠自由買賣,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但是後來國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許個人將該種類型的房屋買下產權,變成了 房改房 、已購公房。
三、公房買賣注意的問題
1、查看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核實 房產 面積、提供的 房屋產權證 是否屬實。
2、查看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有幾位。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如果是幾位共有,則需要清楚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託代理人替其簽章。
3、查看該房產是否已租賃,如果已租賃,需要對方提供房產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 優先購買權 的聲明。
4、 購房 人先了解對方是以什麼價格從單位購買公房的、土地出讓金是否已經繳納。如對方是以 成本價 從其單位購 買房 屋,且未 繳納土地出讓金 ,那購房人在購買他的房屋時則需另外繳納土地出讓金;如對方是以市場價從其單位購買的房屋,那購房人就不需要再另外繳納土地出讓金。
5、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 首付款 ,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於買斷公房後交易流程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公房在一定的條件是可以進行交易的,因為公房有兩種類別,一種是可售性公房,另一種是不可售性公房,這樣的話對於一些想購買公房的人來說,其實也是可以的。
⑶ 公租房以後可以買斷嗎
公租房以5年為為一個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宅房的時候,能夠退掉公租房。或者業主租住滿5年後,能夠以成本價+銀行利購買購自住。
購買時能夠選擇一次性付款或許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房錢,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依照規則交納房錢。
公租房不可以上市買賣,采購人需求轉讓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單位組織回購,回購報價為原銷售報價+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跟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一旦發現用虛假信息騙得公租房租住的,將強制請求其退出。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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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