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排污權交易
法律分析: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B. 排污權的排污權交易的內涵與特
在正式了解排污權交易之前,有必要對排污權的內涵進行充分認識。 排污權又稱排放權,是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分配的額度內,並在確保該權利的行使不損害其他公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排污權概念,其內涵是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向股票一樣出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者。污染者可以從政府手中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污染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相互之間可以出售或者轉讓污染權。
排污權交易的內涵
關於排污權交易的內涵,國內學者經過研究產生了很多有益的見解,主要有以下幾類的觀點:
其一,排污權交易是指在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下,各個排污主體將持有的排污指標在符合交易法規的條件下進行有償轉讓,且權利主體通過轉讓排污權獲取利益的行為。
其二,排污權交易是指管理當局制定總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排污許可可以在市場上買賣。該手段的實質是運用市場機制對污染物進行控制、管理。它把環境保護問題、排污權交易同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其三,排污權交易是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者,污染者相互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污染權。通過污染權交易,有助於形成污染水平低、生產效率高的合理經濟格局,同時也避免了在徵收排污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排污費超過減少排放的極限成本,最終促使環境質量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改善。
其四,排污權交易是在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利用市場機制通過污染者之間交易排污權,以此來控制污染排放,實現低成本治理污染的方法。
以上觀點從不同側面闡述了排污權的內涵,但都比較片面,有的沒有突出總量控制在排污權交易過程中的重要性;有的沒有揭示出排污權是作為一種經濟手段進行環境管理的性質;有的忽略了排污權是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本質。
本文認為,排污權交易是在一個有額外排污削減份額的公司和需要從其他公司獲得排污削減份額以降低其污染控製成本的公司之間的自願交易。它以一定地區在一定期限內污染物總量的控制為前提和目標,充分有效使用當地的環境容量資源,以經濟政策和市場調節手段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減少污染,進而進行企業間的排污權買賣行為,最大限度減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種控制污染的環境保護手段。排污權交易同傳統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夠更多、更快地實現污染物排放的削減。排污權交易計劃的靈活性使得商人們能夠評價他們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選擇內部控制或通過市場與其他人合作取得排污削減,同時,也向公眾保證了他們履行排污削減的責任。它是用市場這只「無形之手」來控制環境污染的一種較為有效的方式。 與強制性環境制度相比,排污交易制度是控制環境污染更為合理有效的經濟手段。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於降低污染控製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因為每個企業的污染治理水平不一樣,對於有的企業來說治理污染所花費的成本太高,在國家允許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情況下,控制污染成本較低的排污者將發現自己控制污染比在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更便宜,而控制污染成本較高的排污者則發現在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比自己控制污染更合算,於是排污權就可以在污染控製成本不同的排污者之間進行交易,從而實現雙贏的局面,有利於整個社會的污染控製成本達到最低,同時保證了企業的利益,促使市場經濟的高效發展。
2、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實行排污權交易,使得控制污染成本較高的排污者能夠通過購買排污權繼續生存下去而不必花費巨額去實現法律或政府規定的排污權指標,集中財力和精力進行生產經營,而控制污染成本較低的排污者則通過自身的有效污染治理產生更多的排污權,並通過市場將多餘的排污權通過買賣獲取利益。這個措施使得在環境容量飽和的情況下,新建或擴建企業可以通過購買排污許可證自由進入某一個地區,老企業可以將富餘的排污指標有償地轉讓給新企業,使之在環境容量內獲得一定的排污權,這樣既促進了區域經濟持續發展,又調整了產業結構,既能充分發揮富餘排污指標的經濟社會效益又保存了新生企業的生存條件。
3、有利於技術水平的提高 排污權交易允許企業間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自由轉讓排污權,賦予企業自由選擇權,既可以自身努力實現環境排污治理,也可以通過購買排污權來實現污染治理指標,改變了以往企業消極、被動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如果因改進治理污染技術而節省的費用大於購買許可證的話,企業就會因技術革新而提高競爭力,同時那些採用低污染生產工藝的企業還可以將剩餘的排污權用來出售以獲利,這樣就會對污染企業提供連續的反刺激,鼓勵企業採取更有效的技術工藝來減少污染。面對潛在的更大的需求市場,新技術供應商也會更加樂意投資開發新技術,因為供求雙方的積極性都很高,因此,這將會加速新技術的發展。
4、排污權交易更有利於政府環境管理職能的實現,通過制定排污權交易,政府制定稅率或收費標准時,不必去了解企業的污染控制技術和成本,也不需要進行稅率或收費標準的調整,只要企業達到排污指標就可以。這不僅減少了政府環境管理的費用,而且還有助於賦予企業更多的自主經營權,減少對生產的干預和經濟的波動,提高市場經濟效率,有利於調動企業積極性,主動配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活動[4],所以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一大進步的表現。
5、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存在有利於公民表達自己的意願,擴大環保的群眾基礎。環境保護組織或個人希望改善環境狀況,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然後將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賣出。當然,政府必須保證排污權總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斷降低的。美國的一些環保組織曾向社會募集捐款用於購買排污權,並且得到了熱烈的響應。如果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可以預見還會出現以買賣排污權來謀利的經紀人,甚至出現排污權股票和期貨市場。這對活躍排污權交易市場是大有裨益的。 排污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依託的經濟政策和經濟刺激手段。它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排污權交易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
排污權交易的行為體系包括行政行為、中介行為和買賣行為。其中買賣行為是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法律行為,決定排污權交易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行為,也是排污權交易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重要區別之一。排污權交易應遵循所有民事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即自願、協商、公平、有償原則。中介機構是市場經濟發展成熟的產物,排污權交易中介機構能為交易提供排污指標的供需信息,為交易創造和提供便利條件,是交易成功的有力助手。由於排污權的特殊性,其交易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的行政行為表現為保證交易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指導、交易過程中的行政審核、交易後的監測監督,這些均是排污權交易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排污權交易是一種經濟政策和經濟刺激手段。
聯合國經濟組織與發展自治理事會於1991年1月提出的《關於在環境政策中使用經濟手段的建議》中建議成員國更加廣泛、堅定地採用經濟手段,以作為其他政策手段的補充或替代。該建議提出了四類經濟手段供成員國參考:第一是收費和收稅;第二是可交易的許可證;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財政補貼。從該建議可以看出排污權交易是一種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里約宣言》的原則16指出:「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和利用經濟手段,並且適當的照顧到公眾利益,而不歪曲國際貿易和投資。」這次會議通過的《21世紀議程》第8章強調:「需要做出適當努力,更有效和更廣泛的使用經濟手段」;「各國政府應考慮逐步積累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經驗……以建立經濟手段、直接管制手段和自願手段的有效組合」。這標志著像排污權交易這樣的環境經濟政策與其他環境政策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排污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污染控制模式。
美國聯邦成文法規定了一種利用市場機制達到預防污染和廢物減量化目標的「市場控制」模式。污染成本的外部化往往造成社會的不公平和經濟效率低下,「市場控制」模式就是通過污染成本分配的改變來提高公平和效率,其出發點是把污染成本作為產品的一項成本,而不是任其轉嫁給社會。《清潔空氣法》1990年修正案中提出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就是一種典型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污染控制模式。如今這種模式更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也越來越多地被各國政府所採用。
第四,排污權交易是以提供途徑和手段的方式提高治理污染費用的效率,應用經濟杠桿的形式調動排污企業的積極性,以實現污染物總量削減為目的。
它是一種具體的、操作型的政策,並不直接體現在要實現的環境目標上,而是為實現目標提供方式和手段的。排污權交易可以藉助總量控製造就的政策實施條件,充分發揮靈活的經濟刺激功能,彌補和糾正總量控制本身因為「命令—控制」而帶來的低效率問題。理論研究和實踐都表明,與濃度控制相比,總量控制,尤其是容量總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環境容量資源保護措施。
第五,在規定排污總量上,排污權交易有別於我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
雖然都是基於市場的經濟管理手段,但排污收費制度是先確定一個價格,然後由市場確定排污總量,即使所有企業都達標排放,排污量仍沒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而排污權交易則不同。它首先確定排污總量後再讓市場確定價格,市場確定價格的過程也就是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排污需求增加時,只是導致排污權價格的上漲,而環境狀況不會繼續惡化。
C. 請問:碳排放交易是怎麼交易的
碳排放交易簡單來說,就是將國家或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出售給其它有需要的國家或企業,從中獲取利益。例如:發達國家通過將先進的技術及設備傳授給發展中國家換取發展中國家節省出來的碳排放量,又或是企業因為減能或其他原因,將本單位多餘的碳排放配額拿出來賣給其他有需要的企業,從而換取經濟效益。這類交易都稱為碳排放交易。
如何在碳市場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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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交易分三個部分: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及碳資產項目管理:
1、前期開發:對整個項目進行全方位測算與評估,例如碳排放量測算方式的確定,碳排放量的預估,市場的走勢判斷以及風險預判等;
2、碳資產開發:其包括項目的設計、買賣雙方的政府審批、購碳合同的簽訂、第三方認證及聯合國注冊等手續;
3、碳資產項目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對企業運營進行監管,獲取重要信息。根據企業的具體減排量,開具實際檢測報告後,通過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減排量進行認證,最終在聯合國登記,進行碳資產交割。
拓展資料: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國際上認為,雖然2002年荷蘭和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5年。
中國工廠和國際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從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化工廠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性的氫氟烴氣體,可獲得碳排放信用。
D.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總體要求
法律分析:1.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2.工作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新企業與老企業、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關系,把握好試點政策出台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試點工作。
第二條 工作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