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購和轉讓是什麼意思
收購是指買方企業從賣方企業購入資產或股票以獲得對賣方企業的控制權。
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從法律意義上講,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目前商鋪轉讓有兩種理解:一是轉讓所有權,即產權人把商鋪賣給你;二是轉讓使用權或租賃權,即不改變房屋所有人,只是把房屋轉讓給你使用。你所說的應當是第二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轉讓方會在轉讓租賃權的同時要求轉讓貨物,這一點你們雙方可以協商。但必須注意的是:如轉讓方是房屋所有人,那你應該要求對方出示房屋產權證書,並與對方訂立書面的租賃合同;如果轉讓方不是房屋所有人,那你應當要求對方出示房屋所有人與其訂立的租賃合同,在合同中應有同意轉讓方轉租的條款,同時要求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同意轉租的書面聲明。這樣才能保證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