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動遷安置房過戶稅費怎麼算
1、交易手續服務費: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減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2、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春鋒,買方承擔。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4、核檔費:50元/宗。5、契稅:稅率為3%,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個人購買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容積率1.2以上、交易價格4290元/平方米)契稅稅率減半,按1.5%徵收,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二手房的對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買方承擔。6、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7、營業稅及附加:個人購買不足兩慶宴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譽森銀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8、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另一種是: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❷ 拆遷房交易稅費
法律分析:一、回遷房買賣稅費:
回遷房還需要交納成交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交納該土地出讓金後,其產權性質變為商品房。
二、目前二手商品房買賣所涉及的稅費主要有:
1、營業稅(賣方):財政部、國稅總局2008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二手房營業稅新的執行標准從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對此前購房需滿5年免徵營業稅的政策放鬆: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
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
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3、契稅:由於您的房屋面積超過90平米,不能夠享受國家契稅優惠政策,只能按照目前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徵收3%由買方承擔;
4、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5、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❸ 動遷房賣出要交哪些稅
法律分析:動遷房要上市交易要滿足 產證滿三年或動遷協議與大產證共同滿三年。 1、動遷安置房第一次交易,可以免去增值稅和附加稅;個稅最多1%或滿五唯一無個稅。 3、動遷安置房交易一次後,再次交易視作普通二手商品房,稅費同普通的二手商品房。 買進時間2年: [(稅務核定價-購入價格)÷1.05]×(5%+0.3%) 註:按利潤20%繳納個人所得稅可抵扣的項目有:購入的合同價格、購入所繳納的契稅、本次售出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裝修費用(購入的房屋合同價格10%)、購房按揭貸款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