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聯交易股東迴避表決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