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
為了培育和發展本市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交易原則)
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交易的進行)
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應當在上海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其他產權的交易可以在產交所進行。
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
出讓方、受讓方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並在產權交易合同中約定妥善安置出讓方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的事項。
出讓國有企業的,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意見。
出讓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當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作出決議。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是本市產權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產管辦)是本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在市國資辦領導下對產權交易活動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國資辦做好產權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產權交易機構第七條(產交所的性質)
產交所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服務,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事業法人。第八條(產權交易規則和產交所章程)
市產管辦負責制定產權交易規則,並對產權交易規則的實施進行監督。
產交所會員大會制定產交所章程並報市產管辦備案。第九條(會員)
在產交所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活動,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經紀機構資格後,經市產管辦予以資質認可,可以成為產交所會員。
產交所應當向取得會員資格的經紀機構頒發會員證,明確會員從事產權交易的中介活動范圍。第三章產權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條(交易方式)
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條(委託交易或者直接申請交易)
進入產交所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經紀機構進行產權交易;也可以直接向產交所申請進行產權交易。
經紀機構在同一宗產權交易中,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代理委託。第十二條(出讓方提交的材料)
出讓方委託經紀機構申請出讓產權或者直接申請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經紀機構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三)准予產權出讓的有關證明;
(四)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受讓方提交的材料)
受讓方委託經紀機構申請受讓產權或者直接申請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經紀機構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二)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交易價格)
產權交易價格可以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議確定,也可以採取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確定。
國有產權的出讓價格,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值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於底價的90%的,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集體產權的出讓價格,以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值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於底價的90%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第十五條(合同的簽訂及內容)
出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後,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標的;
(二)出讓方、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債權、債務的承繼及清償辦法;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職工安置協議;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簽約日期;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⑵ 陝西省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推動產權有序流轉,促進產權市場發展,維護交易主體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產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將合法擁有的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業的產權轉讓;
(二)公司制企業的產(股)權轉讓;
(三)企業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財產使用權的轉讓;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
(五)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的轉讓;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的其他業務。
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本省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產權交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產權交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產權交易管理部門做好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產權交易機構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和服務的事業法人。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機構章程、交易規則等制度。
產權交易機構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第七條國有產權交易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鼓勵和引導其他產權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第八條產權交易主體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
轉讓方是指轉讓標的的合法持有者,受讓方是指轉讓標的的購買者。產權交易主體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九條轉讓的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有糾紛的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產權轉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產權交易主體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真實、完整、有效的交易申請及其他相關資料。
產權交易機構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產權交易主體辦理受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項目信息委託產權交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及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廣泛徵集受讓方。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項目推介。第十二條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電子競價等方式。第十三條產權交易雙方達成產權轉讓協議後,應當依法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產權交易機構對合法有效的產權轉讓合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第十四條工商、稅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應當對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雙方,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五條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或者產權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產權交易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交易: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受限制或消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司法機關立案,尚未結案的;
(四)依法不得參與產權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產權交易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與轉讓方對出讓的產權有爭議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三)依法應當中止產權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產權交易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產權交易活動中止後滿6個月,沒有提出延長中止期限的申請或恢復交易申請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產權自然滅失的;
(三)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終止交易申請,產權交易機構審查無異議,經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產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產權交易機構外進行國有產權交易;
(二)操縱產權交易機構或者擾亂產權交易秩序;
(三)妨礙轉讓方、受讓方的公平交易;
(四)依法禁止產權交易的其他行為。
⑶ 在美國買房如何確保交易安全
大多數買家對於購置美國房地產仍有很多顧慮,其中之一就是怎麼保障交易安全。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產權是否清晰可售,二是交易資金是否安全。美國的產權保險公司可以解決這兩個問題,同時還會參與買家交易過戶的全部環節,保障買家的權益。產權公司受美國的國家或州政府部門管轄,且擁有其頒發的資金監管執照,資金流動受政府嚴格監管,安全可靠。
圖為提供給第三方監管機構的銀行貸款額電匯示例
所以很多賣家在過戶後的幾小時內就可以拿到房款,這從根本上杜絕了房地產經紀人控制房款的機會。
四、產權保險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通常產權調查的費用在200-300美元左右,而產權保險的保費為房價的0.3-0.5%,保額為房產總價。其實,美國各州也建有經紀人賠償金儲備系統,為了保護買家的權益。如果由於經紀人的錯誤造成了買家的損失,買家會得到相應賠償,一次肇事賠償的上限額度為5萬美元。
五、為什麼產權保險公司能夠監管資金?
在購買美國房產過程中,產權保險公司從交易前的產權調查、提供產權保險、資金監管到過戶登記已經全流程參與交易,逐步幫助買家規避風險。
1.將所有的資金匯入產權公司安全嗎?產權公司佔有資金,卷錢逃走怎麼辦?
在美國,第三方資金監管者通常是資金監管公司、產權公司或銀行,而房產經紀人或委託人可以幫助客戶選擇合適的資金監管方。產權公司受美國的國家或州政府部門管轄,並且擁有其頒發的資金監管執照,其資金流動受政府嚴格監管。此外,產權公司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備特殊情況下向客戶賠償。所以,資金交由產權公司監管是安全的。
2.如果產權公司破產了,我的房屋產權保險怎麼辦?
由於產權公司屬於州政府保險部門的管轄范圍,所以如果產權公司面臨破產解散,就必須遵守州法進行關閉清算。通常在結束經營之前,面臨破產的產權公司會被出售或者兼並。所有的保單也將被新東家接手,而監管賬戶和信託賬戶也將被重新清算。
美國房產市場體系非常成熟完善,資金方面非常安全,有這方面顧慮的購房者可以考慮。
⑷ 深圳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集體經濟的退出機制,規范企業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情形:
(一)深圳市屬各級非上市國有、集體全資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交易的行為;
(二)深圳市屬各級非上市國有、集體資產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行為;
(三)深圳市屬上市公司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行為。第三條 未上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禁止場外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自願誠信、平等競爭、等價互利及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產權交易雙方應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對員工安置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產權交易不應損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產權交易雙方應在產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方債權債務的承擔等問題做出規定。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政策,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行為及交易機構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經市政府批准、依法注冊登記後設立的服務性中介機構。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業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業務范圍有:
(一)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
(二)提供產權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三)審核、監督產權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四)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鑒證;
(五)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的有關重大情況;
(六)經委託開展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年檢;
(七)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實行會員制、交易商制。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產權交易機構章程和交易規則,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第三章 產權交易方式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可以採取招募、招標、拍賣及市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由轉讓方確定。
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募,是指轉讓方將擬轉讓的企業產權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期滿後,轉讓方或轉讓方委託的中介機構向符合受讓條件的潛在購買方發出邀請,通過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確定購買方候選者,提交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受讓方的一種交易方式。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價格以評估凈資產值為參考價,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免評估的,以審計結果為參考價,實際成交價低於參考價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第四章 產權交易程序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交產權交易材料,辦理產權交易委託手續;
(二)公開掛牌;
(三)辦理求購;
(四)交易;
(五)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產權交易鑒證。第十六條 產權轉讓方申請進場交易,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產權歸屬證明、准予產權轉讓證明、轉讓標的情況說明及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七條 申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申請轉讓企業集體產權,應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並報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轉讓國有、集體企業產權的,應經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並報相關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未經依法評估並報請核准或備案的,不得進行交易。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對轉讓方、購買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收到齊備材料後的3日內,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復。第二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對准予交易的企業產權,應及時掛牌公布,定期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發布有關產權交易信息。公開掛牌期限為自掛牌之日起不少於20個工作日。第二十一條 產權購買方申請入市交易,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購買方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求購意向等材料。第二十二條 外商及港、澳、台商購買企業產權的,應符合國家和深圳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和產業導向目錄。第二十三條 有專賣、專營或其他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產權的購買方,應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和條件。第二十四條 在公開掛牌期內及期滿後,產權交易機構可以通過組織談判、提供咨詢等方式為企業產權交易提供服務,促進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