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市場機制,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第三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機構是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場所准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託,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碳排放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參照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第六條鼓勵投資和開發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探索發展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和海洋碳匯核算方法學研究,引導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排。第七條結合福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以及閩台深度融合發展,探索海峽兩岸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碳金融跨區域合作的機制。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和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溫室氣體控制總體目標,結合經濟增長、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排放單位情況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重點排放單位歷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經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碳排放配額具體分配方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發放。
碳排放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確定一次。第十二條碳排放配額初期採取免費分配方式,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有償分配取得的收益繳入省級財政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於促進本省減少碳排放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省級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的配額,用於市場調節、改(擴)建重大建設項目等。第十四條新建重大建設項目的企業所需配額,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綜合考慮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的碳排放評估結果予以核定並免費發放。第十五條碳排放配額屬無形資產,其權屬通過省級注冊登記系統確認。第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或者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對配額進行重新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
B. 碳配額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生態環保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關鍵點:初期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適當引入有償分配的比例;最終配額發放由省級主管部門(環保廳)負責,剩餘配額歸屬沒有明確規定。;CCER可以抵消(但是不超過經核查的排放量的5%);排放數據的核查將專業化程度將越來越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C.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開展的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第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適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納入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七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准,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范圍,增迦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第八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綜合考慮國家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情況等因素,確定國家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第九條排放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並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第十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配額分配方案,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免費分配的排放配額數量、國家預留的排放配額數量等。第十一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在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於有償分配、市場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於促進國家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二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可制定並執行比全國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更加嚴格的分配方法和標准。第十三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第十二條確定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後,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排放配額。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的配額量後剩餘的配額,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用於有償分配。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於促進地方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五條重點排放單位關閉、停產、合並、分立或者產能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第十六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稱注冊登記系統),用於記錄排放配額的持有、轉移、清繳、注銷等相關信息。注冊登記系統中的信息是判斷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第十七條注冊登記系統為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和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交易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後,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第三章排放交易第十八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初期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第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交易規則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稱交易主體),均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十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並對其業務實施監督。具體交易規則由交易機構負責制定,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D. 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配額是經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定、發放並允許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在特定時期內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以「噸」計。
碳排放一般指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造成溫室效應,使全球氣溫上升。地球在吸收太陽輻射的同時,本身也向外層空間輻射熱量,其熱輻射以3到30微米的長波紅外線為主。當這樣的長波輻射進入大氣層時,易被某些分子量較大、極性較強的氣體分子所吸收。由於紅外線的能量較低,不足以導致分子鍵能的斷裂,因此氣體分子吸收紅外線輻射後沒有化學反應發生,而只是阻擋熱量自地球向外逃逸,相當於地球和外層空間的一個絕熱層,即「溫室」的作用。大氣中某些微量組分對地球長波輻射吸收作用使近地面熱量得以保持,從而導致全球氣溫升高的現象被稱為溫室效應。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准,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范圍,增迦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
E. 碳交易的配額是用什麼方法計算的
碳交易的配額是用歷史排放基數,目前大部分城市使用這個方法。
按照試點企業2009年至2012年排放邊界和碳排放量變化情況,選取方法如下:
2009年至2011年期間排放邊界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中(重大變化指企業新上或關停主要生產系統、動力設施):碳排放量相對穩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數據的平均數;2011年相對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過50%的,取2011年排放數據。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中:2009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數據的平均數;2010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2011年排放數據;2011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補充盤查後的2012年排放數據;2012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邊界變化後經補充盤查的2012年內連續穩定生產月份的排放數據所推算的全年數據。
l 先期減排配額試點企業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間實施了節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得到國家或上海市有關部門按節能量給予資金支持的,可獲得先期減排配額。先期減排配額量依據其獲得資金支持的核定節能量所換算的碳減排量的30%確定,在2013至2015年期間,按每年10%分3年發放。節能量與碳減排量的換算系數為2.23噸二氧化碳/噸標准煤。
l 新增項目配額對試點企業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投產、年綜合能耗達到2000噸標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申請新增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量根據項目全年基礎配額、生產負荷率及生產時間確定。
F. 碳交易配額分配方法
法律分析:生態環境部制定並公布重點排放單位排放配額分配方法。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生態環境部制定並公布的配額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排放配額。
排放配額分配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有償分配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
生態環境部可預留一定數量排放配額,用於市場調節、重大項目建設等。
法律依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 先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再進行總量加總,最終確定全國配額總量。目前,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採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全國碳市場以試點為基礎,自2013年7個試點碳市場啟動以來,現已成長為配額成交量規模全球第二大的碳市場。截至2020年8月末,試點碳市場配額累計成交量為4.06億噸,累計成交額約92.8億元,共有2837家重點排放單位、1082家非履約機構和11169個自然人參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