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聯交易無效的法律依據
在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關聯交易的案件中,由於以往立法存在空隙,所以審理難度較大,執行中亦出現不少盲點,尚需深入探索。其中,如何證實違法關聯交易是審理涉及關聯交易案件的切入點和關鍵。 修正後的 公司法 第21條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禪念。「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概括說明了合法關聯交易和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即「損害公司利益「是違法關聯交易的根本標准:如皮畝果是合法的利用關聯交易,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給公司創造財富,那就是合法關聯交易;如果是利用不當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就是違法關聯交易。 實踐中,違法關聯交易損害的不僅僅是公司的利益,損害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的關聯交易也大量存在,也屬於違法關聯交易的范疇。司法實踐中,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關聯交易行為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為了制約關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各國對關聯交易的行為過程都規定了程序方面的條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在公司間形成關聯關系的過程中,關聯公司應當向被關聯公司為公告,使後者知曉公司股份持有情況的變化。 充分的信息披露雖然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但是披露與否與關聯交易的實質上是否公平、是否公正,並無必然的法律聯系,也就是說,即使對關聯交易未履行披露義務,也不必然因此而導致關聯交易行為歸於無效。 關聯交易的批准制度則與披露制度不同,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關聯交易的批准作了規定,即對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批准,關聯交易才能夠進行並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歸於無效。 2、關聯交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 法規 的規定。如果關賀握困聯交易本身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則該關聯交易行為明顯即為違法關聯交易行為,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行為,明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為違法關聯交易行為;更為明顯的,再如公司關聯人之間的毒品買賣行為,無論在何種條件下,均為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3、交易動機是否存在惡意。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念頭。 念頭是思想意識形態的東西,雖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據關聯人的行為來進行判斷。這實際是民法中善意與惡意的判斷標准。關聯交易實際涉及著關聯人的利益,在交易時難免會有關聯人違反交易義務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關聯交易人交易行為體現出來的交易目的是否正當、交易動機是否出於諸如操縱市場、轉移利潤或財產、虛假報表、逃避稅收等惡意來判斷關聯交易的合法性。 4、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依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違反常規交易經常表現為掠奪性交易,常見類型是關聯公司之間商品、服務或股票、資產的銷售、轉讓或交易價格,明顯地低於國際或國內市場上正常合理價格的;關聯公司之間相互融資而不計收利息的;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提供擔保;關聯公司之間借貸款項,以明顯低於融資成本之利率計收利息的等。 主要問題在於,如何認定交易行為是否屬於非常規的交易行為?這確實是很難判斷的。「在這方面,特拉華州的法律是最明確的,它規定由法院對股份進行估價,決定其公平價格。」「也就是說,估價給予了所有投資者一個底價。」 「這一『底價』條款,貫徹了福利經濟學的帕累托原則:通過確保任何一方都不會因為公司控制權的交易而使其處境惡化,從而以此提升交易的價值。」 司法實踐中,如何評估其交易價格,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如果沒有一個公平、科學的評估機制,任由交易雙方自己確定一個中介機構評估出他們需要的結果,必然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市場交易慣例,並參考審計、評估等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 在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這方面,我們還要注意根據交易結構關聯交易人的交易行為是否給公司帶來現實的或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來進行判斷。尤其是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需要特別注意。 運營一個公司,了解 公司法關聯交易的界定的相關內容 是重中之重。因為,公司法關聯交易的界定不明確是會讓公司產生權力不平衡,這也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股東以及其他一些人的利益的。這一樣的話,不僅會容易產生糾紛,還容易影響到公司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 交易慣例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交易慣例有規定。因合作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形成相對固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習慣等交易慣例,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