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古代的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在戰國中期以後,各國紛紛變法,承認土地私有。從此以後,到新中國成立之前,在土地私有制情況下,一般是可以自由買賣的。這就造成了歷史上的「土地兼並」現象,加劇了社會矛盾。因此,北魏以後至唐初,一度限制土地兼並。但到了宋朝以後,政策又放開了。
❷ 中國古代土地成為可以自由買賣的一種財產出現在什麼時期
土地買賣,是將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對地自由買賣、出租或自行經營。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已成為市場中的重要商品。
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所有制,土地佔有者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出租、抵押、贈送、自行經營等。
中國封建社會土地買賣內容復雜,形式多樣,有「活賣」與「絕賣」之分。「活賣」是指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但回贖權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過期不贖,即成「絕賣」。「典田」即為「活賣」。農民想保留土地回贖權,常通過典田取得現金和實物。典田在不贖而絕賣時所得的補價為數很少。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並不表明商品經濟發達,而只是地主、富農兼並農民土地的一種手段。
中國,在戰國時期確立土地私有制,主要是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由於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這就允許了土地私有者之間的土地買賣。
但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獲取大量的土地,主要不是通過土地買賣進行的,而是通過土地兼並取得的。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大地主為了擁有更多的土地,採用各種卑劣手段(其中也部分包括上段所述的土地買賣形式), 尤其是災年,地主巧取豪奪讓擁有土地的農民淪為佃農。歷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並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並,確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系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制度,等。
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後,土地買賣活動受到了嚴格限制。在中國,法律規定土地不允許買賣。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