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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競價交易按什麼原則撮合成交

發布時間:2023-05-31 19:30:35

1. 北交所競價交易原則是什麼

北交所連續競價規則
【1】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
【2】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3】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北交所股票在交易層面:可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北交所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
交易方式為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後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市價申報包括本方最優申報、對手方最優申報、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及最優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同時對市價申報實施限價保護措施。競價交易的臨時停牌機制為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非理性交易,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停牌機制,當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 30% 、 60% 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鍾,復牌時採取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2. 北交所集合競價流程是什麼

1. 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狀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2. 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慶野托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近的價位。
3. 排序: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4. 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拓展資料:
1. 北交所集合競價規則: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對於申報單位,單筆申報數量要求,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收盤時間等有要求。
2. 北交所股票在交易層面,交易方式等有哪些。
(1)北交所股票在交易層面:可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北交所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 北交所的連續競價期間,投資者可以自行下單,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人幫忙下單,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次日起漲跌幅限制30%。
(2)北交所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北交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譽喊喊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後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3.北交所交易規則:北交滲笑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3. 北交所交易規則

目前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1.4證券公司、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本所為證券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1.6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2.1.2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2.1.3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1.4交易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向本所申請設立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並接受本所服務及管理的基本業務單位。
2.1.5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節交易方式
2.2.1本所股票可以採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競價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2.2.2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三節交易時間
2.3.1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證券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買入當日不得賣出,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委託
3.2.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按相關規定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3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4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的指令。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指令。
3.2.5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6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第三節申報
3.3.1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3.3.2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除另有規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三)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3.3.5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和盤中臨時停牌期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市價申報採取價格保護措施,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買入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賣出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低賣價。
3.3.7限價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3.8通過競價交易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股票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
3.3.10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3.3.11本所對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股票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項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的股票。
3.3.13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述規定。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股票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3.3.14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3.3.15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單筆申報最大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第四節競價
3.4.1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五節成交
3.5.1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六節大宗交易
3.6.1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會員進行大宗交易。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委託會員按其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託指令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確認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本所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3.6.4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為大宗交易的成交確認時間。
3.6.5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3.6.6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7本所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9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公布當日每筆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4. 北京交易所交易規則

北京交易所交易規則包括採用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
1、漲跌幅限制。北交所對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但是針對三種情形,北交所不設置價格漲跌幅限制:
(1)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的股票);
(2)退市整理期首日;
(3)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1)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
(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採取價格保護措施,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5. 北交所委託方式包括

投資者可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方式,其中市價委託支持本方最優、對手方最優、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的委託方式。
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連續競價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對於成交首日等不設漲跌幅的交易日不可用,且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和盤中臨時停牌期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市價申報採取價格保護措施。買入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低賣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哪輪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此外,目前《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仍然處於徵求意見之中,細節有待繼續落實,在徵求意見結束後,經過履行相關程序發布後方可實施,以下內容僅對相關規則徵求意見稿進行初步梳理。
拓展資料
北京交易規則有哪些:
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可引入做市商機制)、大宗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 _ 採取競價交易敬緩枯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 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委託: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競價: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申報: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不超過100萬股;賣出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 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股票交易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形:(1)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 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增發);(2)退市整理期首日
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要求:(1)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以上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 孰高為准);(2)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以下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成交: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大宗交易: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_
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會員進行大宗交易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成交價格由雙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 幅限制的股票,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 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開盤價與 收盤價:開盤價通過開盤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開盤集合競價產生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為 開盤價
收盤價通過收盤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 以該易日最後一筆成交價為收盤價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以下情況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
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
單次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股票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 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亮洞集合競價
除權與除息: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 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轉託管: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以通過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 元發出轉託管指令,轉託管完成後,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

6. 北交所競價交易時間段

每周一至周五 _ 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 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與傳統的交易規則相比,北京證券交易所的門檻會更高,漲跌幅度會高達30%,風險會更大
拓展資料:
1:交易規則設定方式:競爭性交易、大宗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CSRCT認可的其他交易方式設定時間:周一至周五若採用競爭性交易,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9:25,連續競價時間為9:30-11:30和13:00-14:57,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14:57-15:00
委託:投資者可以通過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競價: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申報兩種方式:競價交易申報時間為9:15-9:25 每一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公開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少於100股,不超過100萬股;
出售時余額不足100股的,應當一次性申報出售。股票交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價格上限為30%。
申報要求:
(1)不超過105%或10個最低價格變動單位(以較高者為准);
(2)不低於賣出基準價的95%或不低於10個最低價格變動單位(以較低者為准)
成交: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撮合大宗交易:單筆交易申報股數不低於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投資者可通過交易確認委託方式委託會員進行大宗交易對於有價格限制的股票,交易價格由雙方在當日價格限制內確定;對於沒有價格波動限制的股票,交易價格不得高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的較高者,也不得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與當日收盤價的較低者:開盤價由開盤價電話競價產生。
無法通過開盤價競價產生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以平盤價競價產生收盤價。收盤叫價拍賣無法生成收盤價或者未進行收盤叫價拍賣的,以交易日最後成交價格為收盤價掛牌、摘牌、停牌、復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實施臨時停牌:當日交易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當日開盤價30%以上當日交易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當日開盤價60%以上單次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鍾。

7. 競價交易規則

股票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規則:1、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採取最大成交量價格成交的原則,最大成交量構成股票當天的開盤價和收盤價;2、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3、鏈槐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4、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連續競價規則:1、連續競價採取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2、交易時間內都能撤單;3、滬深兩市申報價格不廳禪得高於或者低於昨日收盤價的10%,創業板和科創板申報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昨日收盤價的20%。

股票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規則:1、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採取最大成交量價格成交的原則,最大成交量構成股票當天的開盤價和收盤價;2、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3、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扮喚塵出申報全部成交;4、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連續競價規則:1、連續競價採取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2、交易時間內都能撤單;3、滬深兩市申報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昨日收盤價的10%,創業板和科創板申報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昨日收盤價的20%。

8. 北交所競價交易按什麼原則撮合成交

在股票交易的過程中,都是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即誰的價格高就讓誰先成交,如果大家的交易價格是一樣的話,那麼就按照誰先提交委託單就讓誰先成交。證券經營機構受理股票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即刻將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傳送到交易所主機,公開申報競價。股票申報競價時,可依有關規定採用集合競價或連續競價方式進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機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
拓展資料:
目前,滬、深兩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餘交易時間均為連續競價時間。在集合競價期間內,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只儲存而不撮合,當申報競價時間一結束,撮合系統將根據集合競價原則,產生該股票的當日開盤價。滬、深新股掛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漲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當日集合競價時,其委託競價不能超過新股發行價的上下15元,否則,該競價在集合競價中作無效處理,只可參與隨後的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就進入連續競價時間,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資者的買賣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後,撮合系統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自動撮合,同一價位時,以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撮合。
在撮合成交時,股票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 1、股票成交價格的范圍必須在昨收盤價的上下10%以內;
2、最高買入申報與最高賣出申報相同的價位;
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時,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價位。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的,主機將成交信息即刻回報到券商處,供投資者查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資者有權撤消自己的委託或繼續等待成交,一般委託有效期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盤價不是該股票當日的最後一筆的成交價,而是該股票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的成交金額除以成交量而得。

9. 北交所集合競價規則是什麼

北交所集合競價規則
【1】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
【2】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3】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北交所股票在交易層面:可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北交所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 北交所的連續競價期間,投資者可以自行下單,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人幫忙下單,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次日起漲鍵吵銀跌幅限制30%。
拓展資料
北交所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北交稿宴所股票可以採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後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北交所交易規則
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競價交易的申報規則
北交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於100股, 每筆申報可以1 股為單位遞增, 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市價申報包括本方最優申報、對手方最優申報、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及最優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同時對市價申報實施限價保護措施。
競價交易的臨時停牌機制
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非理性交易,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停牌機制,當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 30% 、 60% 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鍾,復牌時采碰嘩取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大宗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為協議交易,需滿足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 13:00 至 15:30 ,成交確認時間為 15:00 至 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範圍與其價格漲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理性看待市場,沒有隻漲不跌的市場,也沒有包賺不賠的投資,投資者應理解並始終牢記「買者自負」的原則與「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的投資准則,防止不顧一切、盲目投資的非理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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