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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商和交易商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3-05-28 01:37:21

1. 在商法中什麼叫商中間人.代理商 居間商 行紀商有什麼區別,能否舉例說明

以從事間接商行為或中介商行為為業者,稱為商中間人。
代理商較為常激嫌橡明旁見,居者灶間商如婚姻介紹所,行紀商如當鋪

2. 民俗學中「居間商」是什麼意思

答:
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居間商具有商事主體資格。
我國《合同法》中所理解的居間,即居間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行為。
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規定的居間商,具有以下特好信差點:
1.居間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他人從事契約之締結,居間商本人並不負有義務對這類活動之成功去主動地盡自己的努力。
2.居間商是一種完全商人,他的活動是自由、獨立的,而友皮不像商事輔助人那樣受到僱用契約的約束。
3.居間商對於其所坦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並不負有法律後果。

3. 商事行紀和商事居間商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現實中有哪些實例

商事行紀(即商事行為)和商事居間、商事代理之間有3點不同,具體介紹如下:

一、三者的特徵不同:

1、商事行紀的特徵:具有民事行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民商分中配立的國家,民法有一般規定,商法有特殊規定,商事行為的特徵就在於其與一般民事行為的差異。這是由商事活動與一般民事活動的不同決定的。

2、商事居間的特徵:居間人在商事居間活動中處於中介人的地位,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

3、商事代理的特徵:代理形式的靈活性,商事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商事代理並不以直接代理為限,同時也承認間接代理。

三、三者的實質不同:

1、商事行紀的實質:又稱商行為、經濟行為、商業行為,與民事行為相區別而具有獨立的特徵。是商主體所為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

2、商事居間的實質:商主體為獲取一定的傭金而從事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締約機會或者進行介紹,以促成合同訂立的行為。

3、商事代理的實質: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賣或買或提供服務,並從中獲取報酬的經營活動。

三、三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1、商事行紀的適用范圍:適用於各種商事行為。

2、商事居間的適用范圍:以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條件的,但是如果委託人在居間人著手進行媒介服務之後,為了達到逃避支付報酬的目的,故意解除居間合同而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則違反了民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支付居間人所應得的報酬。

3、商事代理的適用范圍:適用於代理某種服務行為。

商事行紀的實例:如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商品銷售行為。

商事居間的實例:如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源培顫立合同。

商事代理的實例:例如為法人的成立、變更、 撤銷代理進行登記,代替辦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代替繳納稅金、專利維持費、商標注冊 費,代買讓券、債券、代理保險等。

4. 分析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的最本質區別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企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業主的名
義締結交易。」——(德國商法典N084.1y
特點:•(1)代理商的職責是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
(2)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的活動。
(3)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類型:.(1)總代理(全權代理)
(2)獨家代理:通過協議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區、同一稿臘好時期內,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關系。
(4)單一商號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與獨家代理區別:區域代理的成立,並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許代理商:專門處理單項事務的特別代理人。
(二)居問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居間是一項重要的商行為,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對居間商及其行為都有專門規定。我國至今沒有關於居間商的專門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對居間合同作出了簡要規定,這些規定確定了處理居問行為的一般規則。
(三)行紀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行紀商是一個獨立的商主體,它是局銷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
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行紀的定義與大陸法系中關於行紀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我們對行紀的研究主要局限於對行紀行為的研究,還很少對行紀主體即行紀商進鍵鉛行研究。

5. 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

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

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氏純肆是殲轎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

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褲肢關系。

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

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

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6. 外匯交易服務商的區別

外匯交易服務商又稱外匯居間商,外匯ib等稱呼,者滑其主要作用是連接客戶與交易商之間的紐帶,並從中提取傭金獲利。選擇一家值得信賴的交易商就尤為重要。一家資質良好的交易商,不但能讓你的客戶資金有保障、交易更安全,而且對你的職業生涯有著良性的影響。多米樂外匯全稱為多米樂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於馬爾他首彎臘;多米樂外匯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及馬爾他金融服務監管局(MFSA)聯合監管。鬧返(FCA注冊號:623032) (MFSA注冊號:IS/59946)

7. 代理商、居間商和行紀商的聯系與區別

一,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與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紀是一種商行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紀。
2,代理關系基於授蘆哪搏權而發生,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而行紀合同屬於雙務諾成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緩滲。
3,主體性質:
代理人:是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不依賴於被代理人而存在。(獨立性)
行紀商:必須以行紀交易的締結為其正常的經營業務,身份與職業經營密切相連。
二,行紀與居間的區別: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2.,行紀:也是基於契約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陪祥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行紀商:不僅以委託人的費用為其辦理行紀事務,而且行紀商與第三人的契約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課直接轉讓給委託人,由其承擔交易的結果。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
三,代理與居間的區別:
1,以誰的名義行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
2. 權利來源 :
代理基於被代理人賦予的代理權而產生。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 辦理事務范圍
代理行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違背代理人授權本意的范圍內,可實施違背直接代理授權的行為。
居間業務在法律禁止的范圍之外均可進行。

4. 後果歸屬:
代理的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

8. 居間方是什麼意思

問題一: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搐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期貨居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問題二:「居間方」是什麼? 中間人 中介 經紀人 一系列的

問題三:居間是什麼意思 注意事項:居間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個合同,關繫到了居間人和委託人的利益,因此簽訂時要注意以下事項:保密約定如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一、居間活動費用承擔基脊叢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二、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四:居間合作人是什麼意思? 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提供、報告訂約機會的舉薦稱為報告居間;媒介合同的居間稱為媒介居間。在居間合同中,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叫委託人.定間就是中介的意思,就是為買方賣方牽線的

問題五:銷售居間是什麼意思? 甲方 乙方 居間方 就是中介的工識 甲乙的成交 是要求 或必須要居間方服務、談判 從中收點勞務費

問題六:居間客戶是什麼意思 甲方 乙方 居間方 就是中介的意識 甲乙的成交 是要求 或必須要居間方服務、談判 從中收點勞務費

問題七:居間方是什麼意思? 中間人 中介 經紀人 一系列的

問題八: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功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搏櫻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問題九:p2p中居間人什麼意思,比如這是一張付款單詳細信息: P2P中一般只撮合借款人和理財客戶的中間人或機構,你的這張沒有居間人說明你倆直接聯系的,沒有通過任何中間媒介。望採納!!!!

問題十:居間商是什麼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這里所說的居間與我國《合同法》中所理解的居間,其含義基本相同,即居間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行為。 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規野斗定的居間商,具有以下特點: 1.居間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他人從事契約之締結,居間商本人並不負有義務對這類活動之成功去主動地盡自己的努力。 2.居間商是一種完全商人,他的活動是自由、獨立的,而不像商事輔助人那樣受到僱用契約的約束。 3.居間商對於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並不負有法律後果。 我是做白銀的,也招居間商。或者客戶,有興趣看我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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