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為公平交易權。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因而應當段或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本法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交易,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往往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而處於弱者地位,因此更需要突出強調其公平交易權,以便從法律上給予特別保護。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如果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易,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的表現(1)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質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務的優劣程度,它反映著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價值。質量保障則要求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沒有標準的應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要求。價格是商品或者服務的貨幣表現,它反映出等價交換,質價神燃段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則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對有國家定價的必須按照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由交易雙方按價值規律合理確定。另外,計量是否正確,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大多是藉助計量器具確定的,交易雙方則根據計量器具的示值進行結算,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計量必須准確無誤。(2)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的特徵是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飯館強拉客人進餐,書攤在游譽出售一本緊俏書時強迫讀者必須另購一本滯銷書,特別是一些公用企業利用自身的經濟優勢限定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商品。對消費者而言,強制交易行為不僅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而且還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權,因而消費者有權予以拒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② 消費者權益的公平交易怎麼實現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體現和落實: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還明確了消費者協會作為專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而存在。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③ 在市場交易中,人們應該遵循哪些交易規則
內容
1、自願
自願原則,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強買強賣,「搭配」銷售風,是違反「自願」的交易原則的。特別「搭配」銷售風,是銷售者利用某種商品短缺而硬性強迫消費者購買劣次商品的一種銷售行為,是變相的「強賣」。
(1)、交易雙方的出發點不同。賣者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不願意做虧本的事,希望在交易中必然能補償自己的勞動消耗;買者購買商品但不願意多花錢,希望交易按可以接受的價格成交以滿足自己的消費需要。
(2)、交易雙方的意願不同。賣者希望商品賣得快多賺錢;而買者希望少花錢,購買到更多的商品和服務。
(3)、實行自願原則,就是基於雙方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出發點和意願不同,使得任何一樁交易都必以自願為原則,交易條件應該為雙方所接受,不能使一方屈從於另一方的意願。
2、平等原則
平等,是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也是市場交易的重要原則。平等,是指在商品服務市場上,盡管交易雙方是以購買者和銷售者的不同身份出現,但都是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的市場主體。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經濟,買賣破方、賣賣雙方、買買雙方在市場上是一種平等競爭、平等交換關系。
任何「勢利眼」、「以貌賣貨」、以地位和官職高低賣貨的現象都是違反平等交易原則的,是對市場秩序的破壞。
(1)、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同樣的商品賣同樣的價錢,實現等價交換。
(2)、為了實現等價交換,市場不管交易雙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要求買賣交易雙方地位平等、機會均等,是一種平等競爭、平等交換的關系。
(3)、實行平等原則,就是基於交易雙方是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的市場主體,不存在誰比誰優越或誰對誰恩賜的問題。
(4)、實行平等原則,就是對每一個市場交易主體而言,都應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
3、公平原則
公平,是市場交易的靈魂,是衡量市場交易活動是否有序、是否規范的試金石。公平的行為指在交易中明碼標價、稱平尺准、童叟無欺。
而缺斤少兩、坑蒙拐騙、黑市交易等現象,則是違反公平的市場交易原則,消費者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甚至消費者的生命也會受到侵害。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旦遭到破壞,種種矛盾和糾紛就會不斷出現。
公平原則是把消費者作為弱者來保護。這是因為,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可以利用所擁有的場所、設備和工具,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盡管交易過程表面看是「自願」和「平等」的,實際上是不等價交換,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造成了不公平的後果。
如一方缺斤短兩,一方自願購買。表面看,這種市場交易活動似乎是自願和平等的。實際上,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這種商品的,並不是真正自願的行為,並不是真正處在平等的地位。
即使說消費者自願購買,由於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受到坑蒙拐騙,這種交易活動也是不公平的。僅有自願平等的原則並不能保證市場交易具有公平的結果,實行公平原則是實現市場交易規范有序的靈魂。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市場交易活動的基本精神。
現在我國市場上假冒偽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非法銷售等種種現象,都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這種現象的存在,對我國建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危害極大。
如市場上假煙、假酒、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葯、假名牌商品等泛濫,已經對市場產生了很大的沖擊。在市場交易中不講誠實信用,已不僅僅是銷售商品的問題,它將帶來嚴重的後果,決不可等閑視之。
遵守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在商品服務市場上,不僅僅是銷售者的道德,而是銷售者和消費者都應具有的道德。
(3)如何實現公平交易擴展閱讀
市場交易規則的首要職能是規范市場交易方式,要求市場交易規范化。其中主要包括:
一是交易公開化,即一切交易活動都要在有組織的市場上公開進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容許幕後活動與黑市交易;
二是交易貨幣化,即交易以貨幣為媒介,讓貨幣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以防止不等價交換和不公平交易,使交易建立在貨幣價值尺度的基礎上;
三是信用票據化,即通過信用票據而促進商品交換,並使商業信用規范化;
市場交易規則的第二個職能是規范交易行為。
在這方面,市場交易規則主要是要形成自願的而非強制的公平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雙方互惠和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巧取豪奪、坑蒙拐騙等非法行為。
為此,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是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為市場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市場交易規則的第三個職能是規范交易價格。
價格規范化是市場交易有序化的重要內容和基礎,市場混亂往往突出表現為價格的混亂,因而市場交易規則必須把規范價格作為重要的內容。
市場交易規則要明確價格形成制度,對於包括作價原則、作價方法、申報和監督制度在內的一整套價格形成過程,都要作出明確規定,不允許任何交易者違背價格形成制度。市場交易規則規范交易價格的重點,是防止無根據定價,牟取暴利及不必要的轉手加價,特別是有意識地搞漲價風潮,破壞市場價格的穩定。
總之,市場交易規則要通過各種規定而使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化,通過規范價格而保證市場有序運行。
四是交易規則化,即交換必須依據規則進行,如經營場地規則、計量器具規則、批發和零售規則等,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④ 運用經濟生活的有關知識為如何實現社會公平提幾條合理化建議
經濟活動最初從家庭、部落、民族內部出現分工合作開始,社會經濟發達到今天卻失去了許多公平交易的原則。1.社會向大眾提供公困飢開的工作機會。2.社會經濟必須有明確的經典體系,可以用來經世濟民。3.教育必須提供豐富的真實信息指導經濟社會。4.持續的教育投察返入不僅只是家庭為主要負擔,社會汪沒返必須更多投入擴展教育事業。
⑤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⑴ 安全權。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包括源寬兩個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權,即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薯友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另一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的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⑵ 知情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般來說,對商品和服務中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一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了解,但是,與消費者利益沒有直接聯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護的技術、經營信息除外。 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一方面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情況要真實,不得作虛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要求消費者本身提高消費水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切實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⑶ 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內心意願選擇經營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三個特徵: ① 選擇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 ② 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損害經營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上,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把消費者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這是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要標志。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客觀地說,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中往往處於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⑸求償權。求償權是指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商品或服務損害時可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關於該權利,需注意以下三點: ① 消費者只要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就可以依法獲得賠償,而並不以經營者過錯為必要條件; ② 賠償有多種形式,除賠償損失這種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還有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權利主體除消費者外,還包括第三人,即因為偶然原因在消費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在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行使求償權。 ⑹ 結社權。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建立社會團體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通過有組織的活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國家鼓勵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現。 ⑺ 獲得有關知識權。該權利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消費知識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是其進行消費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選擇的基礎。這項權利的實質是,消費者有權要求國家機關、消費者組織和大眾媒體利用多種形式,提供有關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⑻ 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格尊嚴受尊重權,這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費者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之一;二是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識、民族尊嚴,這對於預防民族糾紛,促進民族團結,保護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⑼ 監督權。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雹手亮進行監察、督促的權利。 消費者的監督權,具體可以分解為四種權能,即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⑥ 公平交易,是什麼
切的說公平交易是一種民事行為上的行為規范,法律上更多的把它確定為一種權利,即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從經營者那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雙方——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守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為的是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公平交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公平競爭。全面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往往處舉拿於弱者地位,更需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其具體表現正緩搭又與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有交叉,因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明確賦予消費者以公平交易權的並不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這方面權利經常受哪好侵害的實際情況,突出強調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並且根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幾種情況,規定了這一權利的主要內容:「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⑦ 怎樣談判才能做到雙贏
談判是一個雙方協調、互助,達到共同目標的過程。雙贏的談判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一、雙方都覺得自滲明己贏了;二、雙方都關心對方的目標;三、雙方都對事不對人;四、雙方都覺得對方會守信用;五、雙方都希望能夠再次談生意。
談判中最重要的守則是在不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可以拿出一些有利於對方的東西。
雙贏的談判涉及很多方法與策略,對於達成談判成果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善用壓力進行談判
在談判場上我們經常會開遭遇時間的壓力,此時,要掌握利用時間壓力進行談判的重點:
一、有時間壓力的情況之下,人會變得比較有彈性,會答應之前還在堅持的條件;
二、如果你自己有時間壓力,不要讓對方知道,否則對方會很容易控制你;
三、要記得80%的談判,都會在最後20%的時間里完成;
四、事先要把所有的細節都講清楚,千萬不要以後再說,一旦以後再說就容易變卦。
買賣雙方都有時間壓力,而且有八成以上的讓步都是在最後那兩成的時間里做出來的。所以,談判越到後期,就越要謹防自己做出前面80%的時間沒有做出的讓步。本來前面堅持了很久,可是後來發現時間快到了,如果再沒有一個結果的話,談判就會無效,所以在最後很快就做出讓步。
在談判過程中,選擇越多的人越占優勢,越有條件用時間給對方施壓。千萬不要聽信對方「以後再談」之類的話,這是在拖延時間。當你被拖延的時候,到最後就有時間壓力,以致不得不做決定。很多商家會提供限時優惠政策,在特定的時間內給10%或者20%的折扣,過了這段時間之後就沒有優惠了,這也是利用了時間壓力。很多人怕錯過這個難得的機會,購買情緒立刻被調動起來了。
時間壓力另外一個層面的意思是,讓對方談得越久就越有可能讓他們跟隨你的想法,做出你想要他們做的決定。因為談得越久,雙方的互動就越多,建立的關系就會越好。有時候終止投資好過於硬著頭皮繼續去談不合適的投資,要懂得說不,懂得什麼時候應該適當地停頓,什麼時候應該適當地停止,而不是硬著頭皮繼續談下去。
組合搭配促成談判
通過組合搭配促成談判的第一個簡單模式,叫預留請示上級的空間。在談判過程中,不要讓對方以為你就是那個有權利做決定的人,永遠要留有一個模糊的上級,避免自己在談判場上成為被圍剿的對象。在談判中,上級越模糊越好,如果清楚了,可能這些所謂的上級就會成為下一波被圍剿的對象或者鎖定的目標。這里有兩個原則:一、不要讓對方覺得你有決定權,否則你在談判中會處於劣勢;二、在改變提案或最後要做決定的時候,要預留請示上級的空間。如果告訴對方你就是最後拍板的人,就會失去更多的談判籌碼。所以,不管到什麼時候都要讓對方知道,你依然需要請示上級。比如,談判進行到一半,對方說,如果你可以給我10%的折扣,我就買了。這時候你應該說,我很希望做這筆生意,可是必須打個電話,跟老闆爭取一下。
自己請示上級有幾個要點要堅持:
一、不要讓對方知道自己有權利做決定;
二、找到模糊的上級,如果你是老闆,可以設置一個;
三、放棄自我意識,不要讓對方誘使你承認有權利做決定;
四、要讓消禪對方承諾,如果提案符合要求,他有權利做決定,把決定權交給對方。
如果對方要請示上級,我們怎麼辦呢?想辦法不要讓對方請示上級,有以下三個做法:
一、激起對方的自尊心,刺激他做出決定;
二、讓對方答應回去幫你說好話;
三、視條件成交。這是逼對方在離開談判現場之前先做一個承諾。告訴他,如果老闆不同意就取消計劃。
叢橋告以上是跟請示上級有關的談判策略,下面談談黑臉白臉的策略。在跟對方談判的時候,如果對方有兩個人就要提防對方推出黑臉白臉策略。反制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直接揭穿。很直接地問對方:「你們是在演黑臉白臉嗎?怎麼一個要一個不要,到底公司的立場是什麼?我到底應該跟你們誰談才對?」這樣就揭穿了對方繼續使用黑白臉策略的意圖。
第二,替自己也找一個黑臉。對方說這樣不能答應,你可以立刻搬出另外的人來,這個人會說:「抱歉,剛才所談的都是在不了解公司的情況之下進行的,既然還沒有簽約,一切都必須要重談。」
第三,直接找到對方的上級,由上級來處理這個事情。
第四,讓黑臉說話。可以說:「好吧,既然你的意見最強烈,那你說怎麼做。」誘使對方先開價。
第五,直接把他們兩個的意見統一,這樣就把黑臉白臉擋掉了。
第六,拆穿對方的身份。
化解談判障礙僵局
在談判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三種困難:
第一,障礙。是主要意見的分歧,會對交易造成威脅。
第二,焦灼。一直在對話,就是沒有辦法找到解決方案,只能僵在那裡。
第三,僵局。毫無進展,雙方都認為根本無法再談下去了。
這三種情形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遇到障礙的時候,可以採用迂迴法,迂迴法是把這個障礙放在一邊,先解決其他小事情,利用小事情來積累更大的動力,到時候障礙就會比較容易解決。
遇到焦灼的情況,有四個可以參考的處理模式:
第一,改變談判地點。換個地點就換了一個心情,可能就換了一個結果。
第二,緩和緊張的情緒。
第三,同意交付仲裁,來解決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
第四,更換談判的成員。
如果談判陷入僵局,唯一的出路就是引進第三者,對整個事情提出一個仲裁。雙方必須要同意,如果仲裁者提出一個新的方案,必須願意共同遵守仲裁人的決定,這很重要。所以,引進仲裁是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問題,這個仲裁者一定是雙方共同相信的中立者。
查明底細各取所需
在談判中,查明對方的底細,滿足對方的要求,保護己方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在談判過程里,有時候會遇到買方很生氣的情況,我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來化解:第一,問清對方到底想做什麼。如果他威脅你說:「你們不給我解決的話,我就立刻去網路上貼消息,讓大家都知道這個事情。」你要知道這些並不是他最想做的事,他真正想要的是彌補損失。所以,對於憤怒的買方,要回應而不是反應。反應跟回應的差別是,反應是隨機的,沒有經過完整的思考;回應是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澱,經過思考後得出的解決方法。第二,交換資訊。把你所知道的告訴對方,要求對方也把他所知道的告訴你。然後再進行適當的處理。第三,尋求妥協。尋求一個讓雙方都能夠妥協的辦法,在解決問題的同時也要兼顧自身的利益,絕對不要對方提出什麼要求都全部答應。
在談判收場時,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規范:
第一,擬定合約時,最好由你方來擬,不要由對方來擬合約。這樣,對方就會在你所擬的范圍之內,做適當的改動。
第二,談判中要讓對方覺得你是大智若愚。
第三,在擬定合約的過程里,絕對不能隨意地改動條件。如果對方堅持要你額外增加一些內容,一定要運用這幾個策略:一、我可以幫你寫下來;二、可是我不知道上級怎麼想;三、我回去跟他們說說看;四、如果不行的話我也沒辦法。
在談判的過程中,要時刻留心幾件事情:
第一,注意對方的肢體語言。當一個人的身體越往前傾的時候,就代表他對這件事的依賴度、信任度越來越高,從而判斷對方成交的可能性。
第二,留心那些復雜的金額。當對方把數字寫得越多、越詳細的時候,要注意會不會掉入數字的陷阱。當對方講的話、寫的東西、表達的方式,你越聽不懂、看不懂的時候,越要提高警惕。如果跟一個法國人談判,雙方一直用英文談,可是後來他們開始講法文了,這代表他們的要求已經到了最關鍵的時刻,需要用對方聽不懂的語言進行更詳細的討論。
第三,要注意故意把數字拆開的做法。他們的東西明明比別人貴了20萬,可對你卻說:「雖然我們的產品比其他的貴了20萬,可是這20萬可以多用2年,別人只用一年的話,我們可以用3年。」當他開始玩這種數字游戲的時候,就要留心他講的到底是對還是錯。
第四,善用白紙黑字的力量。在簽訂企業合約時,要看清楚了,才決定要做還是不做
⑧ 經濟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從功能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
摘要:合同法是規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機會配置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
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通過抑強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從而促進交易。從交易促進的視角 研究 市場規製法,可以較好地構建市場規製法的內部結構,從而使市場規製法成為一個邏輯嚴密的經濟法子系統。
關鍵詞:交易公平合同法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縱觀經濟法學史,對市場規製法的研究很少從交易的視角展開。由此而產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場規製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闡釋,其與合同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區分第二,由於缺乏一個正確的切入點對市場規製法進行研究,因此歸屬於市場規製法的各項 法律 似乎獨立存在,其內在的關聯卻沒有得到認識。這就阻礙了對經濟法的深入研究,使 目前 對經濟法較多 問題 的認識只停留在表層上,同時在研究路徑上使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相割裂,更給人一種經濟法雜亂無章的感覺。本文從功能的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礎上促進公平交易,並基於這一功能研究市場規製法體系內在的邏輯聯系和各法律之間的關聯。
一、交易公平的障礙 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機會配置的公平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時時會發生,但交易公平並不會隨之而來。有諸多因素會 影響 交易公平的實現,如交易雙方地位、信息擁有量、討價還價能力、財產擁有量等的差異都會破壞交易公平的實現,成為公平交易實現的障礙。就其關聯而言,地位障礙是從交易主體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信息障礙是從交易標的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資源障礙則是從交易標的和交易糾紛處理能力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
(一)地位障礙
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會直接導致交易的不公平。因為這種差異往往使處於弱勢地位者在交易決策時不敢討價還價,從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體現。如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公權機關與私人主體之間,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②均因地位差異而使弱勢方(奴隸、私人主體、勞動者)的利益受損。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既可能是事實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減少這種差異,對要消除的差異如何運用法律的力量進行消除。
(二)信息障礙
對交易雙方而言,交易是一種決策,而決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錯誤或不足,決策往往也會錯誤或不當,從而導致交易的不公平。換言之,信息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的討價還價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會受到損害。實踐中,影響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礙主要有二:第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即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均勻,其中一方處於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於信息劣勢。處於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優勢信息侵害信息劣勢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勢一方則因為信息擁有量不足而無奈受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對稱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法律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就顯得相當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製造虛假信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有製造虛假信息的動機,如果沒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則交易雙方製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會普遍化,以通過這種虛假信息騙取交易對方的利益。
(三)資源障礙
從廣義上說,上述地位障礙和信息障礙都屬於資源障礙,但此處所說的資源僅指交易雙方擁有的財產。財產擁有量的差異導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兩條路徑:第一,財產擁有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交易信息的收集和處理能力,因而進一步影響到其交易決策。進言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財產擁有量小的主體所做出的交易決策要劣於財產擁有量大的主體做出的決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間產生糾紛,而糾紛的解決也需要耗費資源,所以財產擁有量的大小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解決交易糾紛意願的強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形之下,當交易雙方財產擁有量差異很大時,財產擁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決交易糾紛時會處於相對更為不利的地位,而這會導致後續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於眾多障礙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並不是某一個部門法所能實現的,而需要藉助於整個法律體系的作用來實現交易公平。具體言之,公平交易的實現既需要作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為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既需要直接規范交易行為的法律,又需要優化交易環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規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關交易的基本法,但作為一種私法,其對公平交易的貢獻主要在於確認形式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里的「平等主體」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種典型的對形式公平的確認。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體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絕對差異。然而,在一個等級森嚴的身分社會
,法律地位差異的現象相當普遍,其直接後果是社會交易范圍的縮小以及交易公平的喪失。法律確認形式公平,就意味著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會走向契約社會。同時,這種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這就是合同法對交易公平的貢獻。但這種形式公平並沒有徹底解決人類社會中的不公平問題,對事實上存在的不公平問題通過法律宣稱公平的方式是解決不了的。也就是說,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沒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並不表明一定會有交易公平。雖然法律可以宣稱交易雙方地位平等,但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往往是一種事實。這種事實是合同法很難甚至不能改變的。雖然《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事實上,只依據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難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因為交易各方之間的、實質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出現不公平。正由於合同立法只重視形式公平而不考慮實質不公平的現實,故其實現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對此,我們還可以從交易資格與交易能力的角度進行分析。交易資格是一個法律問題,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盡可能多的主體都擁有交易資格,亦即只解決交易資格問題;而交易能力則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純粹的事實問題。不同的交易能力導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決策,從而使交易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程度也會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異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變主要通過對強者的抑制或對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實現,但這是作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須在確認形式公平的基礎上創造各種實質公平,實質公平環境的創建應該是經濟法的功能。但《合同法》可以對因實質不平等而導致交易不公平的這種結果設定相應的矯正制度,如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種制度確實有助於促進實現交易的公平,但這種公平的實現是事後的,是一種對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後解決。如果進行經濟分析就會發現,相對於經濟法構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環境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並且其對不公平交易的減少或消除是間接的,其功能也不在於對不公平交易的預防。因此,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不應該成為應對實質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對由實質不公平導致不公平交易的問題,更應該考慮一種事前的預防機制,在這種機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數量會大大減少。
《合同法》作為 現代 法對實質公平所給予的應有關注,還突出地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上,即將以往僅以判例、學說、習慣為依據的附隨義務,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確肯定,使之轉化為法定義務。如「總則」中第42條關於締約責任的規定,第43條關於先合同義務中保密義務的規定,第60條關於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於後合同義務的規定:「分則」中也有許多條款,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分別對若干種合同的重要附隨義務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附隨義務的形態變遷具有劃 時代 的意義,有助於交易中實質公平的實現。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質決定了其對實質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這主要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並未改變其在合同當事人義務體系中的附隨地位,並且其 內容 在《合同法》中仍不夠明確和具體;法定化的附隨義務僅有違約責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並未給予特別保障。因此,不能期望僅靠《合同法》將附隨義務法定化就能達到理想的實質公平目標。③三、經濟法對公平交易的貢獻及市場規製法的內在結構
合同法直接規范交易,
經濟法則並不直接規范交易,而旨在促進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進問題上的主要貢獻在於對交易前公平的構造。作為公平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其體系中的市場規製法。它構造公平交易環境的主要路徑有二:第一,禁止人為製造不公平交易環境的行為,如對製造虛假信息行為的禁止。這種禁止性的工作必須由經濟法完成,作為私法的合同法由於缺乏公權的支持和法律責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勝任。第二,抑強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內實現實質公平,如對壟斷力量的抑制和對信息劣勢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兩處類似抑強扶弱的條款。《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該條款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事實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權,這主要是為了排除出現過多的不公平交易現象。在這種權利剝奪的背後更主要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是對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條對有關格式合同做了詳盡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些規定採取了與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邊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同時也給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與市場規製法中的促進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樣,這種類似抑強扶弱的規定的功能之一也在於促進交易的公平,從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經濟法在功能上的銜接,但其中還是有區別的,《合同法》中的制度僅限於對交易一方的權利限制,沒有涉及公權的成分。鑒於《合同法》不可能運用公權進行大范圍的限權,所以大規模的抑強扶弱工作還是需要由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來完成。
⑨ 什麼是公平交易 它的概念是怎麼樣的
公平貿易是一個基於對話、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貿易活動夥伴關系,志在追求國際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貿易條件及確保那些被邊緣化的勞工及生產者的權益(特別是南半球)為基礎,致力於永續發展,公平貿易組織則積極的參與支持生產者、認知提升及志在改變傳統國際貿易習慣的專案等活動。
外在的公平,即符合一般認知的對價而去得讓渡物;來源於誠實信用;
內在的公平,交易人內心確信,如心甘情願的以低價出賣貨物,來源於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