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地如何購買adr存托憑證
存托憑證的運作機制涉及發行、交易、注銷三個環節。
發行環節是通過把一定數量的基礎股票託管在海外的託管銀行中,託管銀行確定收到股票後,老散通知國內存托機構發行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存托憑證的發行會相應增加存托憑證的供應量。
交易環節是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後,與一般證券交易一樣,國內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
注銷環節是除了發行之外,存托憑證也可以注銷。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差中國內存托機構把存托憑證轉換為對應的海外基礎股票,把存托憑證注銷,並通知海外託管銀行釋放對應侍慶氏的基礎證券。
Ⅱ 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如何交易
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想要交易的話,只需游梁要在相應的買賣平漏磨慧台或者是在返答股票軟體上進行交易就可以了,這樣的話比較安全。
Ⅲ 如何開通創新企業股票或創新企業存托憑證交易許可權
若您符合開通條件,可在交殲頌局易時間通過以下系統自助開通:
1、廣發證券網上交易至易版:頂部菜單欄「CDR專區」,進入後,點擊「許可權開通」。
2、手機易淘金APP:易淘金APP底部—>「我」—>「業務辦理」—>「證券賬戶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許可權設置。
3、易淘金網站:網上營業廳-證券賬戶類-創新氏讓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櫻渣交易許可權設置。
註:開通前需具備A股賬戶,且風險等級在「穩健型」或以上(「特別保護型」客戶不能開通),可接受最長投資期限在「短期」或以上,可接受投資品種包含「股票」。
Ⅳ 美國存托憑證ADR都有什麼交易方式
美國存托憑證ADR交易方式如下:
一級ADR(Level I)。一級ADR只能在櫃台交易市場(OTC)交易,是最簡便的在美上市交易方式。美國證監會(SEC)對一級ADR的監管要求也是很少的,不要求發布年報,也不要求遵從美國會計准則(GAAP)。一級ADR,是以數量計佔比最高的一類ADR。
二級ADR(Level II, listed)。二級ADR要比第一級復雜地多,它要求向美國證監會注冊並接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此外,二級ADR必須要定時提供年報(Form 20-F),並服從美國會計准則。二級ADR的好處是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不僅限於櫃台市場。
三級ADR(Level III, offering)。三級ADR是最高一級的ADR,美國證監會對其的監管也最為嚴格,與對美國本土企業的監管要求基本一致。三級ADR的最大好處是可以實現融資功能,而不僅限於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為了融資,公司必須提供招股說明書(Form F-1)。此外,這類公司還須滿足公開信息披露要求,以Form 8K表格的形式向美國證監會提交。
此外,還存在一類名叫非參與型的存托憑證(Unsponsored Shares),它只能通過櫃台交易市場(OTC)交易,且無監管要求,是更低級的一種ADR,但它不屬於主流的ADR種類。
Ⅳ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存托憑證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不得存在跨境歧視。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上市公司監管的相關規定,對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進行持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交易所依據章程、協議和業務規則,對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活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等進行自律監管。第二章存托憑證的發行第五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第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報請中國證監會核准。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證券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審核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僅面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可以簡化核准程序,具體程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八條申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盡職履行存托憑證發行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職責。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證券公司承銷,但投資者購買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無需由證券公司承銷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九條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擬發行以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規定。第三章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