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排污交易權的一般做法
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之一。上世紀7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排污權交易的概念後,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
從國外實踐看,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成若干規定的排放份額,每份排放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一定方式,如招標、拍賣等,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根據使用情況,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具體操作中包含以下幾 個主要環節: 排污權交易作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它對企業的經濟激勵在於排污權的賣出方由於超量減排而使排污權剩餘,之後通過出售剩餘排污權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是市場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補償。買方由於新增排污權不得不付出代價,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環境污染的代價。排污權交易的意義在於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污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政府與企業行政交易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以說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B. 保護消費者的政策有哪些
消費者歷姿權益保護法呀,物權法呀,這些法律法規。
保護消費者的政策就是國家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以及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依法決策權,維肢雹絕護尊嚴權,肆亂監督批評權。
C. 碳排放權交易是什麼類型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權交易是市場手段類型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權交易,源於上世紀9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豎迅岩,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2021年7月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2021年7月將擇時啟動發電行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 2021年7月15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發布公告,根據國家總體安排,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於2021年7月16日開市。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
當前中國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將節能減排、推行低碳經濟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興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兩省五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將在2013年內全面啟動。擴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新的產業機遇的產生,例如碳審計、碳排放權交易、碳管理、碳戰略規劃、碳金融等服務業將迅速發展。對於企業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直接關繫到企業的利潤與經營狀況。企業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權交易的利與弊,增強對各個參與環節的認識,進行專業人才儲備與經營戰略的調整,化「風險」為「機遇」。同時,碳資產是繼現金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之後的第四類新型資產,將成為我國各類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成分昌明。
隨著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擴大及日趨成熟,對擁有專業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新型人才的需求將快速增長。作為當前全國首個啟動的碳市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結合實際運行機制及經驗,推出低碳教育與培訓系列課程,旨在培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多層次高級人才,在保障我國低碳發展戰略實施的同時,切實幫助試點企業、投資者、市場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有志於投身於碳排放權交易產業的機構和個人抓住「碳機遇」。
法律依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余御》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