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是不是每一筆購入和銷售都要有購銷合同是否能簽訂一年的合同
一般納稅人企業,不需要每一筆購入和銷售都要簽訂購銷合同,可以簽定一年的合同,稅法不限制合同簽定,合同簽署由合同法進行約束,稅法只關注企業是否發生了應稅行為,發生應稅行為的無合同同樣需要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察殲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如沒或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渣伍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B. 在財務上,是不是每筆購銷業務,都需要購銷合同怎樣才能符合稅局的規定
在財務上,是每筆購銷業務,都需要購銷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就會符合稅務局規定。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塌嫌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擴蠢帆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帶衫雹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請問什麼情況下需要簽訂采購合同,什麼樣的采購不用簽合同.
簽訂合同需要走合同審批流程,需要各個領導審核,這個耗時較長,不利於提高采購效率,所以,每個公司都會有對簽訂合同的金額有限定。
法律分析
凡是采購事項,都應該簽訂購銷合同,並交納合同印花稅;按照重要性原則,公司可以制定一個金額底線,如兩千五百元以上的采購,應簽訂合同。金額可以是單筆的,也可以是總分式的,比如年度采購合同;也可以按照風險程度來判斷是否需要簽訂合同,對於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事後履行的,建議務必簽訂合同進行約束。對於一次性現金交易,金額不大,且無需後續質保襪中告等約束的采購,可以不簽訂合同。總之有合同總比沒有合同好,有了合同的約束,對雙方都有義務的約束力,同時也是權利保培寬障。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並且是雙方聯系的共同語言基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經濟目的,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采購合同是商務性的契約文件,其內容條款一般應包括:供方與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系的電話、電報、電傳等; 采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以及采購的數量; 價格和交貨期; 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 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議時,則在采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議」; 違約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告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D. 在財務上,是不是每筆購銷業務,都需要購銷合同怎樣才能符合稅局的規定
購銷協議就是購銷合同,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件下,雙方就某件事達成一致意見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就購銷協議發生糾紛,去法院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購銷實銷月結(consignment):即由商家正式下訂單采購,畝梁但採取按月的實際銷售成本的百分10的誤差,抽取訂貨單結算。商家的庫存的風險較少,退換貨容易,適用銷量小、周轉慢、風險較大,或采購人員較難把握的商品。庫存損耗可與供應商協商負擔比例。
(4)多少交易不需要購銷合同擴展閱讀
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激耐指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4、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明配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採用非格式條款。
E. 請問,多少金額以上才簽訂購銷合同(稅務要求)
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的,必須要簽訂購銷合同,稅務所才可以給你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