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除合同訴訟請求應該怎麼寫
合同解除是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終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此種方式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實現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種是單方解除合同,即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現,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具備了合同解除權,合同毀襲並非當然解除,還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出現會涉及到合同解除問題,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的,其目的在於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前根據不同的適用情況可採取以下幾種不同的救擠方案:,(一)為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卜枯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確實出現一些不利於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或當事人確實不願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屬於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適用情形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時將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盡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書面形式告之對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取得對方的同情和理解,本著不給對方造成損失或盡量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後果問題提出積極的解決建議,在徵得對方的同意,最終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的基礎上,力求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切忌對合同的履行不管不問或單方擅自撕毀協議。,(三)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嚴重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糾紛,還應注意取得、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據、自己合理催告的證據等等。,(四)注意單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權利存續期間不是無限制的,如果屬於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合同的適型余洞用情況,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或錯誤地認為反正自己有權利,想什麼時候行使就什麼時候行使,將會「錯失良機、自食苦果。」因為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五)在單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異議,認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六)無論是通過何種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後,對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