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常州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禽類交易行為和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類重大疫病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交易,包括人工飼養、可供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等活禽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及生鮮禽產品的經營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活禽實行集中現貨交易的場所。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設置、改造和建設的監督指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屠宰和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開展禽類相關疫病的預防和控制等工作。
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對禽類進入市場交易以及生產經營企業後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無照經營禽類等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在活禽交易市場外擅自佔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活禽交易行為。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轄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禽類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活禽交易應當在市場內進行。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活禽交易市場。
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區不再新建、擴建活禽交易市場,既有活禽交易市場逐步遷出城市人口密集區。第六條本市逐步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實施活禽交易禁止制度。禁止活禽交易的具體實施范圍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活禽進行飼養、銷售、宰殺、加工。第七條本市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第八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交易區、屠宰區相對封閉,具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
(二)配備病死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收集暫存裝置;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實行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以及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制度。第十條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保經營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符合有關標准;
(二)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等制度;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並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經營情況進行巡查;
(四)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進入市場;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活禽的檢疫與產地等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督促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和休市制度;
(八)制定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並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銷售憑證;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還應當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三)每日收市後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並配合市場開辦者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
(四)根據規定休市;
(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⑵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鎮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經營門店(直銷點)、農貿市場的活禽交易區等零售市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活禽交易市場和定點屠宰廠(場)等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活禽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域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採取前款規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的禽類產品供應,實行活禽定點屠宰上市。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參照《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外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其場所內活禽交易、宰殺區域的布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配備、安裝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第八條屠宰、出售、運輸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銷的,應當開具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從省外調入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
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或者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第九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死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二)活禽交易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休市期間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導、督促活禽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等管理制度;
(四)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第十條活禽經營者應當查驗並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活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活禽交易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對未出售完的活禽,應當於休市前,在市場內宰殺後作冷鮮或者冰凍處理,休市期間不得在市場內滯留活禽。
活禽經營者零售的活禽須經宰殺後,方可交付購買者。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活禽疫病、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及時相互通報監測信息。
⑶ 2021活禽交易政策
法律分析:規定本市市區范圍為活禽交易禁止區域,江陰市、宜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禁止區域范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活禽交易,不得為悶桐活禽交易提供經營場所並橋。
法律依據:《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禽類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螞蔽坦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人工飼養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禽類交易市場,包括農貿市場禽類交易區、禽類零售店鋪等禽類零售市場以及禽類批發市場。
⑷ 蘇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或者合法捕獲的野生禽類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銷售、售後宰殺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活禽交易區、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場。第三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引導、支持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類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第五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推進本市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人員感染相關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環保、價格、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活禽交易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明確活禽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八條姑蘇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吳中區、相城區、虎丘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各設置一個定點活禽零售市場,上述范圍內設置一個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但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要求的現有活禽交易市場,可以經營至2016年12月31日,具體市場名錄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於本辦法實施後60日內確定,作為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公布後不再新增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
定點市場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縣級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活禽交易的范圍、時限等。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傳染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暫停交易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條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市場周圍有圍牆,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三)交易區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存放,活禽宰殺區與存放區分開。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五)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活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產品經營區域隔離,並有獨立的出入口;活禽經營區域與消費者之間隔離,隔離設施上的發貨窗直徑不大於30厘米;隔離時,採用磚牆、鋼化玻璃等材料整體隔離。
(二)活禽存放間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活禽宰殺間與存放間分開,宰殺間與出售間分開,之間全部採用鋼化玻璃隔離。
(三)活禽經營區域牆面瓷磚到頂,設有排風裝置;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有一定斜度,設下水明溝;固定禽籠採用不銹鋼材料製作,禽籠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間隙;採用多層式禽籠的,在每層底部安裝抽屜式接糞盤。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符合環保要求。第十一條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禽交易市場每周休市1天,並在市場內顯著位置提前一個月公示。休市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休市期間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間,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禽類交易市場消毒指南》,對交易場所、宰殺區域、運載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三)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五)每天營業結束後對廢棄物和死亡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制訂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工作方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動物傳染病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八)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⑸ 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活禽批發市場、零售交易點的活禽經營者應持營業執照經營和亮證經營。應遠離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取水口,避開中心城區、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距離畜禽養殖場3km以上。應設在交通運輸方便,環境衛生條件良好,便於動物防疫、廢水處理和禽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區域。批發市場交易場所應寬敞通風,牆壁、房頂、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設下水明溝。應配備沖洗水龍頭和消毒設施,便於沖洗消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⑹ 常州活禽交易市場在哪裡
常州活禽交易市場在鄒區鎮建凌路東50米。根據查詢相關地圖顯示,常州市鄒區鎮建凌路東50米凌家塘活禽吵兄批發市場升扮襲,包括活禽銷售、售後宰殺等行為。活禽交易市場指活禽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活禽交易區、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缺備禽零售市場。
⑺ 屠宰雞魚市場新年後什麼時候開始賣
初四開始賣。年初一至年初三 全市禽類交易市場休市兆缺穗】今年扮塵春節,大家想吃鮮雞可能要提前備貨,年初一至族卜年初三,全市禽類交易市場休市
⑻ 2020年6月1日常州活禽開放嗎
嗯,常州活禽開放吧?現在常州活檢德行是不給放不給賣
⑼ 活禽的交易直接就是被叫停了,對養殖戶影響大嗎
那麼問題來了,一般的在農村搞養殖的,他們沒有成熟的產業鏈也沒有冷藏鏈、屠宰場,所以活禽交易市場的關閉,農村一些養殖散戶的生存空間將進一步縮小。
有人可能感覺即使賣給中間商,只要能把這雞,賣到市場還是會有筆收益,這個想法並不一定是對的。好像前兩個月,我中午去市場買烏雞,檔主早已沒有烏雞賣了,他讓等一會。結果我一等便是差不多半個鍾,原因是當時我們這也規定家禽不能在市場宰殺,只能去外面殺好以後,才能取得銷售市場。
而這一來一回也是需要時間的,我是個較為心軟的人,常常在他那買雞,過意不去講,這么久不要了。結果我戴著口罩在那站了半小時,市場里邊又炎熱,我是全頭是汗,店家也是很不好意思,之後送了我5個雞蛋一直向我道歉,讓我等了那麼久。
⑽ 常州能賣活禽嗎
不可以的
現在不單單是常州
國內的市場都悶鉛是不允許在市場上活禽交易的扮旅
這個是螞缺好關繫到民生安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