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登記的定義是什麼
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相關事項予以記載的行為。對於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來說,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從其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開始,而對於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來說,抵押權可以不用局液登記,因為抵押權是從雙方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但是動產的抵押權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抵押也可用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櫃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桐辯物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灶慧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㈡ 已抵押的房產可以交易嗎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房屋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粗鄭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磨好部分由債務人清瞎凳鉛償。
㈢ 抵押過戶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登記是在車輛上存在債務的一種制度設計,車輛承擔保證債務清償的責任。債權人為了保險,在國家法定車輛管理機關進行登記,以求得到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登記過的抵押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可以對抗質押權。
過戶是在車輛扒芹或管理機關的登記系統裡面,變更車輛的所有權人。一經過戶,車輛所有權就變更了,車輛主人就換了。
抵押權是物權化的債權,過戶是物權變更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首蠢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春伍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㈣ 交易屬性有抵押什麼意思
意思如下
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了擔保自己的高正債務,與債權人簽訂了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擔保合同,按戚悔悔照抵前空押擔保合同約定,抵押權人對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即抵押人履行償還義務,抵押權人可以拍賣變賣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債權,實現自己合法權益。
㈤ 續接抵押後交易是什麼意思
意思如下:
房子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子出售。
㈥ 什麼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發生了債務人不埋鬧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就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租宏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彎型罩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㈦ 房屋有抵押,交易需注意什麼
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抵押有方式有三種,無論哪種方式的抵押,都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房產證附記頁有抵押登記章部分圖示
二、房屋有抵押,交易需注意什麼?
房屋有抵押,交易時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1.已登記的個人抵押
賣方在個人借貸關系中以房屋作為擔保,出售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房屋時,買方應提前要求賣方持房產枯敏畢證及身份證原件到建委核實抵押詳細情況,並簽署“有抵押”版本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2.未登記的個人抵押
個別賣方雖然以房屋作為擔保,但並未辦理抵押登記,這種情況比較難核實,需要賣方在出售時主動告知,如賣方故意隱瞞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期限延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如果過戶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仍可導致被查封,限制過戶。因此即使未設定抵押登記,也應簽署“有抵押”版本的《補充協議》,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例:甲名下有一套房屋,2015年5月將房屋抵押給了乙銀行。那甲就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房屋就是抵押物。
3.已登記的銀行抵押(按揭)
如果賣方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房屋,通常下發房產證的時候便已設定抵押登記。賣方需前往銀行核實剩餘未還抵押金額,並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註:如果賣方需以買方首付款還款解押,買賣雙方需前往銀行,提前確定好銀行扣款時間,並於扣款前一天將首付款存入還款賬戶,同時買方應要求賣方將銀行卡交由自己保管,最好讓賣方配合將銀行卡密碼變更,並停止該銀行卡網銀業務拿數,防止在銀行扣款前賣方將錢取走、挪作他用的情況發生。
案例:
李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和買方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王女士以620萬的價格購買李先生的房屋。當日,王女士即向李先生支付了20萬元定金。
由於李先生出售的該房屋存在兩個抵押權利,抵押權人為某銀行,針對償還貸款解除抵押事宜,李先生和王女士經過再三協商最終達成一致,約定王女士先行向李先生自行支付280萬元首付款用於償還房屋貸款,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自己補齊,李先生應於2013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手續,如果李先生未在此日期前解除抵押,逾期超過15日的則構成根本違約,王女士有權解除合同,李先生應按照房屋總價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
買賣合同簽訂後,王女士依約向李先生支付了280萬元首付款,兩個月過去了,但卻遲遲不見某中介通知其辦理過戶手續。幾經詢問才得知,李先生拿到其首付款後,並未去償還貸款,而是用該筆首付款參與了賭博,揮霍一空。
王女士得知此情況後,對李先生失去了信任,決定解約。在某中介公司的協調下,李先生雖然同意解約並返還購房款,但卻不同意支付違約金。於是,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違沒芹約金124萬元。
如果賣方使用買方的首付來解抵押,買方一定要通過合同約定及實踐操作,確保相關款項用於還款,不給賣家中間挪用的機會。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㈧ 抵押貸款和再交易貸款有什麼區別
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它不僅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讓罩需要,還能讓銀手野行可以藉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那麼抵押貸款和再交易貸款有什麼區別呢?
1、 含義不同;抵押貸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再交易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也叫二手房貸款交易貸、二手房貸款。
2、 用途不同:抵押貸款是借款人用已購房、車做抵押向銀行借錢用於消費領域或做生意;再交易貸款指購房者向銀行借錢購買房屋。
3、 前提不同: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畢滑喊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且只能用以購房。
4、 成本不同:抵押貸款利率較高,在各銀行大多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的比例;再交易貸款若是首套房申請按揭貸款,購房者有機會享受到一定的利率折扣,通常來說,其上調幅度也會低於抵押貸款。
以上就是對抵押貸款和再交易貸款作出的四大區別分析,希望該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㈨ 二手房帶抵押交易 是什麼請詳細解釋
張三手裡有一套存量房(存量房就是市面上已經修建好的房屋),因為資金需要,將其作為抵押物抵押給某某銀行(私人則為借貸)獲得貸款30萬,分5年還款。銀行喊哪凱作為債權人,在張三無力償還貸款時,可以將房屋處置並用於補償貸款余額。
張三還款能力有限,於是想把這套房子賣出去變現,用變現的錢還款,還可以獲得房屋本身出售後的增益。
而恰好李四看上了這套房子,與張三溝通後決定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而這時因為張三的產權證已經用於抵押存在當地房管部門,抵押辦理完畢後的他項權證存於銀行,因此李四必須去銀行,申請債務人轉移,在假設的前提下(假設銀行同意,李四願意,但是這種幾率都很小),銀行聯系當地房管部門,將抵押的產權證借出,通過交易過戶到李四名下(交易金額=45萬-貸款剩餘額,假設張三還了5萬,還剩25萬,那麼交易金額就是20萬,李四總共需要支付的錢仍然是談好的45萬),然後再將已經變成李四名字的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歸還房管部門繼續辦理抵押,之後再通過銀行將債務轉移到李四名下,由李四繼續償還貸款(其實李四一共能拿出45萬來,那麼就能一次性還清剩餘的25萬,但是你還得走抵押這一步)。
二手房帶抵押交易大概就是這么回事,但是實際操作中是不可能出現的,其一緩迅,不會有人願意購買已經抵押的房屋,除非對方是傻子.....(抵押登記其中一項費用是房屋評估價值的0.16%,假設房屋評估就是45萬,那麼李四就得白給720元的費用,當然他有錢那就當我沒說);其二,不會有銀行願意辦理(什麼,你銀行有熟人?那又當我沒說);其三,房管部門也不願意(因鄭喚為登記管理辦法里沒有該種情況的具體辦法),就算被迫願意了,那也是能怎麼刁難怎麼刁難,反正你三個月內就別想清凈。(還有熟人??那你還猶豫什麼,去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