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
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②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內幕交易罪。那具體該如何 認定內幕交易罪 ?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 法規 ,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 證券法 》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內幕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2、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我們應注意的是,雖然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 行政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 認定內幕交易罪 的解答,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關於內幕交易罪的認定,其實還有相應的標准,上文也是一並做出了講解的。
③ 什麼是內幕交易罪如何構成
法律分析: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④ 內幕交易判刑
法律分析: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橘扮緩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一條 公司申請其公圓模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缺缺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⑤ 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內幕交易罪立案條件是: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