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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者交易

發布時間:2023-04-23 04:48:35

⑴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稱為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稱為C2C。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好則穗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友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1)什麼是消費者交易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盯冊、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⑵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是指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務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商家不得進行強迫。而且消費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時,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質量要求、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和服務,造成損失的,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其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⑶ 名詞解釋什麼叫消費交易

消費信用就是由企業、銀行或其他消費信團攜用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用。消費信用根據提供商的不同可以分為企業提供的消費信用和銀行提供的消費信用等種類。其中由企業提供的消費信用主要有賒銷和分期付款兩種仿哪形式。賒銷主要是對那些沒有現款或現款不足的消費者採取的一種信用出售的方式;而分備或碼期付款則更多地是運用於某些價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的購買行為中。

還有什麼疑問嗎?

⑷ 在線交易消費者什麼意思

在線教育消費者就是在線上進行交易的消費者有買入者為消費者,賣出者為經銷者。

⑸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什麼

消費者公平禪悔交易權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之一,但在現實中卻時常受到普遍侵害。下面由我對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本文對公平權概念進行闡述,根據本條規定,總結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公平交易權表現在的幾個方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為公平交易權。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 為,因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本法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交易,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 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往往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而處於弱 者地位,因此更需要突出強調其公平交易權,以便從法律上給予特別保護。在市場交易中, 經營者如果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易,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的表現
(1)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質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務的 優劣程度,它反映著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價值。質量保障則要求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國家 規定的標賀脊正准,沒有標準的應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要求。價格是商品或者服務的貨幣表現,它 反映出等價交換,質價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則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 值相符,對有國家定價的必須按照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由交易雙方按價值 規律合理確定。另外,計量是否正確,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大多是藉助計量器具確定的,交易雙方則根據計量器具的示值進行結算,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計量必須准確無誤。
(2)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強制交易行為的特徵是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其表現 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飯館強拉客人進餐,書攤在出售一本緊俏書時強迫讀者必須另購一本滯銷書,特別是一些公用企業利用自身的經濟優勢限定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商品。對消費者 而言,強制交易野咐行為不僅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而且還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權,因而消費者有權予以拒絕。

⑹ 消費者是什麼意思

生存在這個世界上的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的定義
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於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產品,而且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但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產和經營的需要。
從生物上講,消費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生物群落,異養型生物,包括草食動物和食肉動物,稱為消費者。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來生產食物,只能通過直接或間接地以綠色植物為食獲得能量。根據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為直接依賴植物的枝、葉、果實、種子和凋落物為生的一級消費者,如蝗蟲、野兔、鹿、牛、馬、羊等食草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肉食動物為二級消費者,如黃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動物之間存在著弱肉強食的關系,其中的強者成為三級和四級消費者。這些高級的消費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兇猛的肉食動物,如獅、虎、鷹和水域中的鯊魚等。有些動物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雜食動物,如某些鳥類和魚類等。消費者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於中間環節。
消費者的概念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在各國法律中,以及一國各部門法中不盡相同。按不同的確認標准,大體分為三種:
1.以經濟領域為主要確認標准
認為凡是在消費領域中,為生產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質資料的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也不論是生活資料類消費者還是生產資料消費者, 都洞氏屬於消費者之列。 如《泰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買主或從事業者那裡接受服務的人,包括為了購進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事業者的提議和說明的人。」
2.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准
認為消費者僅指因非商業性目的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性目的就是僅限於購買者自己的消費,而不是用於轉賣或營業。如我國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消費者是「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社會成員」,江態敏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把消費者定義為「有償獲得商品和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種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3.以自然人為主要標准
這種劃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費目的為標准,而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那些購買、使用、持有、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人」。1978年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成員」。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勞務)的意圖以供個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雖然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消費者的定義,但是從該法的第二條中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行為,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編輯本段]消費者的法律特徵
我國的消費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於生活消費
消費者的生活消費包括兩類:一是物質資料的消費,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質消費。 二是精神消費, 如旅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費。
2.消費者的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
商品,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並通過流通過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經過加工製作,也不管其是否為動產或不動產。
服務,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3.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關於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用於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關於服務的消費,不僅包括自己付費自己接受服務,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費自己接受服務。不論是商品的消費還是服務的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於生活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4.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
生活消費主要是公民個人(含家庭)的消費,而且對公民個人的生活消費是保護的重點。但是,生活消費還包括單位的帆顫枝生活消費,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都是由個人使用,有些單位還為個人進行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
[編輯本段]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有權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里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並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於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了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 使用方法說明書、 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願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願、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產損害,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後花用的醫葯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3)接受服務者;
(4)第三人,即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目前消費者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 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繫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國家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具體表現為: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編輯本段]消費者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產,則不屬於消費者范疇;
第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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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消費者行為的定義是什麼 什麼是消費者行為

1、消費者行為在狹義上講:僅僅指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以及對消費資料的實際消費。

2、在雀猜掘廣義上講:消費者為索取、使用、處置兆銷消費物頃核品所採取的各種行動以及先於且決定這些行動的決策過程,甚至是包括消費收入的取得等一系列復雜的過程。消費者行為是動態的,它涉及感知、認知、行為以及環境因素的互動作用,也涉及交易的過程。

⑻ 什麼是消費者購買行為

消費者購買行為是指人們為了滿足這個人,家庭的生活需要或者企業為了滿足生產的需要,購買愛好的產品或服務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行為,而發生的購買商品的決策過程。
消費者購買行為是復雜的,其購買行為的產生是受到其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相互促進交互影響的。
企業營銷通過對消費者購買的研究,來掌握其購買行為的規律,從而制定有效的市場營銷策略,實現企業營銷目標。
消費者購買行為具有動態性、互動性、多樣性、易變性、沖動性、交易性等特點。嚴格地說,顧客購買行為由一系列環節組成,即顧客購買行為來源於系統的購買決策過程,並受到內外多種因素的影響。

⑼ 消費者的定義是什麼

消費者的定義是:自然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所以消費者僅限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為相對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在與經營者的對抗中一般都處於弱勢對位,法律必須進行傾向保護才能打破這種不平衡。
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這一定義不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而且與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相一致(有些單位為職工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最終戚讓是要通過社會個體成員的使用)。同時,也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一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一)機關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有兩類:即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責是:
(1)通過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制止違法經營,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
(2)通過對各類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各種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3)通過對廣告的監督管理,查處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合法權益。
(4)通過商標管理,查處商標假冒行為,為消費者選購優質商品創造條件。
(5)通過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和查處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指導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二)組織
1.消費者組織
即消費者保護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高脊局社會監督,從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總稱。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發展的產物,是消費者行使結社權的結果。消費者組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它是一種社會團體, 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 不以營利為目的。
2.消費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中國廣大消費者的組織,是一個具有半官方性質的群眾性社會團體。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協會,是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過民政部門核准登記而設立的,因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消費者協會的野爛任務有兩項,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有七項職能,即: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⑽ 什麼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的法定權利,具體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公平交易與強迫交易是對應的,經營者只要強迫交易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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