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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義務教育的關鍵交易

發布時間:2023-04-18 20:23:07

『壹』 義務教育的重要性是什麼

十二年義務教育是指國家規定的全民基礎教育的法定年限,涵蓋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階段,共12年。它的實施對於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幾個方面:

  1. 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十二年義務教育為全民提供了平等的基礎教育機會,使每個人都能夠接受基本的文化、科學和技術知識。通過這些教育,人們可以獲得更廣泛的視野,更深刻的認識和更廣泛的技能,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

  2. 促進社會公平:十二年義務教育保障了每個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權利,使教育機會不再局扒爛限於富裕家庭。這樣,不同階層的孩子都能有機會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從而促進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不公。

  3. 增強國家競爭力:高素質的人才是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十二年義務教育能夠提供更多的機會讓學生接受高質量的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從而增強國家競爭力。

  4. 推動社會進步:春激漏十二年義務鉛氏教育為年輕人提供更多的知識和技能,促進創新和創造力的發展,推動社會進步。通過教育,人們可以更好地認識社會和世界,理解社會的變化和需求,進而參與和推動社會的改變和進步。

綜上所述,十二年義務教育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教育制度,對於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貳』 義務教育和處置交易的法律概念

義務教育和處置交易的法律概念:
1、義務教育是我國實行的一種教育制度。《銷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八虧源緩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裂螞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3、義務教育,是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

『叄』 九年義務教育法

【此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9月1日廢止。新的法律法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數簡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段物。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薯燃褲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9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制度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義務教育法修改的主要特點】
這次義務教育法的修訂,給我印象最深、感觸良多之處首先在於其民主化的決策過程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我本人曾經參加過多次分別由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組織的相關研討會,這種在立法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做法是十分難得的,應該從中總結經驗,為未來的立法實踐提供借鑒。
其次,我覺得新法比較強調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理念,弱勢群體的受教育問題受到了關注,包括流動人口子女、殘疾兒童、未成年犯的教育問題。自始至終,新法中教育公平的理念非常彰顯明確。
不僅如此,新法還提出具體措施來實現教育的均衡化,比如第53條規定,對於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做法都要給予相應處罰。不管這些機制的具體設計如何,至少法律的指導精神是很明確的,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進步。
第三,政府的問責機制很清晰明確,尤其是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方面,對於哪一級政府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我想這也是新法的特點之一。

『肆』 什麼是義務教育,特別是什麼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義務教育質量事關億萬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事關國家發展,事關民族未來。
其實這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制教育的制度,年限制為九年制,即又稱悔簡九年義務教灶磨育,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點。
民國時期的文盲率,一般認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提出:「從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掃除文盲,是新中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待興,但中央領導一步到位把義務教育年限達到發達國家的教育水平,體現了國家再窮也不能窮教育的堅定信念。[1]
2016年,全國共有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小學17.8萬所、初中5.2萬所,小學在校生9913.0萬人,初中在校生4329.4萬人。[2]
2018年12月2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教育脫貧攻堅工作進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已覆蓋所有國家級貧困縣,讓3700萬名農村學生受益,營養健康狀況得到顯著改善[3]。
2019年4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切實保障國家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糾正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發展的違法違規行為。[4]
2020年,全國共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21.08萬所。招生3440.19萬隱前斗人,在校生1.56億人。專任教師1029.49萬人。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95.2%。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

【法律分析】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釋義】本條是關於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義務的規定。
一、接受義務教育的主體,義務教育既是國民教育,又是基礎教育,因此接受義務教育的主體有兩個關鍵詞,一是具有中國國籍,二是適齡兒童、少年。所謂國籍,是指自然人被確定屬於某一國家成員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身份,是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唯一標准。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國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是父母雙談棗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是定居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是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有法定條件敬侍簡的,包括中國人的近親屬,或定居在中國,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從某種意義上講,義務教育是國家的一項對內義務,國家履行這項義務的對象是該國的公民,換言之,對於外國公民,我國沒有義務為其提供義務教育。適齡,顧名思義是指合適的年齡,即合適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這個年齡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亮褲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下限年齡一般為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為7周歲。特殊情況下,還可以適當延緩。對於適齡兒童、少年的上限年齡,義務教育法沒有做出明文規定。考慮到義務教育的基礎性和義務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對接受義務教育的上限年齡應作一定限制。對此,義務教育法作了間接的規定,即接受義務教育的必須是兒童或者少年。在實踐中,初等義務教育的上限年齡一般為15周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上限年齡一般為18周歲。
二、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第一層意思是平等獲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即都能獲得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我國的義務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開放的,不管該適齡兒童、少年自身狀況及家庭財產狀況如何,其均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實踐中不能對女性或者少數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適齡兒童、少年進行入學及學習歧視。男女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在義務教育階段也必須貫徹該原則。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視是我國重要的憲法原則,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對少數民族兒童、少年進行歧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社會團體和組織不能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會和學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為由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進行不當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_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_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陸』 什麼是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有什麼特點

義務教育的含義及特點如下:

所謂義務教育,其最直接的意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一定年齡范圍的兒童實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強迫教育。涉及義務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個特點:即強制性、免費性和世俗性。

普及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是指國家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強製法律規定應受教育者履彎拆行上學的義務,否則就要追究法律責任。普及教育的免費性是指國家為了推行義務教育而採取的免收學雜費的措施。

義務教育名句:

1、學好數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

2、計算機普及要從娃娃抓起(人工智慧、大數據、深度學習)。

3、拓展例題,舉一反三(把老師講的例題學會,並學會舉一反三)。

4、學好英語,考更高的分數,看更大的世界(世界通用語言,世界那麼大,學好英語就去看看)。

5、再窮也不能窮教育。

『柒』 十二年義務教育有什麼意義

十二年義務教育是中國教育體系中的一項基礎性政策,旨在為每一個孩子提供至少九年的義務教育,並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普及高中教育。在我個人的經歷中,這項政策對我的成長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碰褲掘。接下來,我將從個人角度出發,結合自身的經歷,探討十二年義務教育的必要性。

一、初中階段:基礎教育的重要性

我是在北京市讀完小學之後轉學到江蘇省的,從初中開始接受的是完全陌生的教學環境和教學內容。當時我非常害怕,因為我的語文和數學基礎都比較薄弱,而初中的學習壓力非常大。但是通過老師的悉心指導和自己的刻苦努力,我笑核逐漸適應了新的學習環境,並且在初中三年裡逐步建立了扎實的語文和數學基礎。正是這些基礎,讓我在高中和大學的學習中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掌握新的知識。

二、高中階段:自主學習的培養

高中是十二年義務教育的重要階段之一,也是將學生引向高等教育或者職業教育的關鍵期。在我讀高中的時候,老師們更加註重培養我們的自主學習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而不僅僅是灌輸知識。我們經常被要求自主完成各種任務和項目,並且要自己尋找學習資料和信息。這種自主學習的方式,讓我們在學習過程中逐純敗漸養成了獨立思考的習慣,並且能夠更好地應對未來的職業發展和學習挑戰。

三、十二年義務教育的意義

十二年義務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教育政策,其意義不僅在於為每一個孩子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機會,更重要的是在於為每一個孩子奠定扎實的學習基礎和培養學習能力,從而讓他們能夠更好地適應未來的社會和職業發展。而這種學習基礎和學習能力的培養,也是十二年義務教育政策的核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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