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基礎建設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過不懈努力,交易中心的兩大主體建築——交易大樓和山西國際展覽中心,以及室外萬人慶典廣場、室外展場和停車場等,於2011年9月份全部竣工並投入使用,先後成功承辦了第六屆中國中部投資貿易博覽會、太原國際車展、世界晉商大會、煤炭交易大會等多項大型會展活動。
交易大樓整個建築神似中國古代晶瑩剔透的玉琮,總建築面積約5.5萬平方米。交易大樓是集辦公、大型會議、貴賓接待、金融服務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一站式綜合辦公大樓。其中,900平方米的交易大廳有266個交易席位,還有服務於各大交易商的40多個VIP席位;富麗堂皇的多功能廳能容納2000人的會議或1000人的宴會,可開展各種大型室內高峰論壇、文化演出等活動。
山西國際展覽中心採用古代玉璧與現代飛碟相結合的圓形造型,建築面積5.2萬平方米,使用面積3.6萬平方米,展館直徑約260米,共可布設1176個標准展位,展位可根據需要隨意組合。整個展館科技含量高、施工難度大,榮獲國家鋼結構優質工程金獎。是華北地區面積最大、最具現代化的國際性展館。兩大建築充分體現了「低碳、環保、節能,建築藝術與信息技術相融合」的全新理念。此外,在交易大樓南和展館之間有3.2萬平方米可容納2萬人的慶典廣場,在兩大建築西部北部,有大量的綠化帶和5.4萬平方米的停車場,可同時泊車1500多輛。
交易中心將充分利用場館和智能網路等現代化設施優勢,高端定位、高端管理、高端服務,以創新的精神自辦展會,以誠懇的態度合辦展會,以優質的服務承辦展會,不斷提高展會品質,擴大展會經營規模,引領國內會展經濟的蓬勃發展。
②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如何列印發票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現貨交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喚閉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開展煤炭現貨交易,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對市場准入和服務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易中心煤炭現貨交易活動,和輪裂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結算銀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交易品種、交易地點及交易時間
第四條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各類煤炭現貨品種。
第五條 交易中心設立交易大廳,交易大廳是煤炭現貨集中交易的場所。交易大廳由交易中心統一管理。
第六條 日常交易時間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年度及專場交易的具體時間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條 交易商是指經交易中心審核批准,在交易中心進行煤炭現貨交易活動的企業。
申請成為交易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煤炭生產、經營及消費企業;
2. 承認並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
3. 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及完善的組織機構、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良好的商業信譽;
4. 煤炭生產企業須具有國家頒發的、合法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5. 經營企業須具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合法的煤炭經營資格證;
6. 煤炭消費企業須是煤炭終端用戶;
7. 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成為交易商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入市申請書》;
2. 《企業法人經營執照》或《經營執照》,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 銀行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4.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5. 生產企業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
6. 經營企業提供《煤炭經營資格證》;
7. 會計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會計報告;
8. 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9. 通過鐵路發運煤炭的,發貨單位須持有有效鐵路立戶通知書;
10. 交易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請者須對提交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全部法律責任。
第八條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市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商,核准交易商資格,辦理入市手續,並頒發交易商證書。
第九條 交易商須與交易中心簽署《交易商入市桐旦協議》,法定代表人須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商編碼制度。交易商編碼是交易商進行煤炭交易的專用代碼。交易商對在其編碼下的所有交易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集中交易的通道。交易中心設有VIP交易席位、交易大廳場內席位以及遠程交易席位。根據交易商申請,交易中心為交易商分配不同的交易席位。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為了便於聯系、加強管理,將交易商分成A、B、C三類,生產企業為A類交易商,消費企業為B類交易商,經營企業為C類交易商。
第十三條 交易商委派入市代表、交易員、結算員,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辦理結算交收等業務。
入市代表、交易員、結算員持本人身份證及法人授權委託書到交易中心辦理申請手續。入市代表、交易員、結算員須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交易中心頒發的相關證書,方可代表交易商進行交易、結算、交收等業務。入市代表、交易員、結算員須遵守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不得接受其他單位的交易指令,不得為自己進行煤炭交易。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四條 交易是指交易商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規則,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訂立買賣合同、完成商品交易的行為。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現貨交易標准合同文本供交易商使用。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商品質量報告備案制。賣方交易商在交易前,應將交易商品的質量報告報交易中心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明交易商品的質量指標和檢驗標准。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交易品種的計量以噸為單位,報價貨幣為人民幣,計價單位為元/噸。
第十八條 交易報價以約定交收地為准,交易價格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按國家有關稅務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煤炭現貨交易方式有掛牌交易、競價交易、邀約交易和協商交易。交易商可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1. 掛牌交易。交易商將擬出售或購買的煤炭商品以固定價格在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台掛牌公布,有意購買或出售的交易商採取應單的方式進行交易,並按時間優先原則撮合成交。
2. 競價交易。交易商採用電子報單方式,公布擬出售或采購的煤炭商品的相關信息及交易底價,其他交易商以競買或競賣的方式輪番出價,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撮合成交。
3. 邀約交易。這是交易中心為有效銜接年度煤炭交易、月度及日常鐵路運力配置,逐漸由傳統交易方式向現代交易方式過渡而設立的一種交易方式。邀約交易以銷售企業為邀約發起方,參與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原則進行交易。
4. 協商交易。由交易中心安排時間、提供場所,交易雙方就合同要素進行面對面協商,通過交易中心簽訂買賣合同,達成交易。協商交易是在上述三種交易方式無法達成交易的情況下,由交易中心組織協調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一種方式。
第二十條 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在交易中心備案。合同及電子簽章可在電子平台生成,交易商可根據實際情況下載保存紙質合同。
第二十一條 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商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取成交記錄。交易商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五章 結 算
第二十二條 通過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須由交易中心統一結算。交易中心應在合作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保證金和相關款項。交易商應在交易中心合作結算銀行指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的交易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指定結算賬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實行每日結算制度。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中心對交易商的保證金、貨款、交易服務費等款項進行結算,及時劃撥。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為了保證交易及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設立的。交易商以掛牌或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前,須存入一定資金到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交易合同簽訂後,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凍結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收取比例另行規定。交易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交易中心根據規定劃轉相關款項,並釋放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供當日結算數據,交易商可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提取結算數據。
交易商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當在當日或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一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因特殊情況,書面通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一小時應以傳真、郵件等其他方式先行通知交易中心,一日內送達書面通知。如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收到並認可結算數據。
第二十六條 交易商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貨物交收,交易中心對貨款進行統一結算。採用掛牌和競價方式交易的貨款結算,買方將足額貨款劃到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按照合同約定,交易中心及時劃撥貨款給賣方。
第六章 交 收
第二十七條 貨物交收是指交易雙方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則和程序,賣方交付合同標的物、買方驗收支付貨款,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
第二十八條 貨物交收可由交易雙方自行交收,也可以通過交易中心協助交收。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核準定點交收倉庫(貨場),交易商可選擇經交易中心核準的交收倉庫(貨場)或其他約定地點交收。
第三十條 交易商要按照合同約定,在規定的交貨時間內完成貨物交收。不按規定履行交收義務的,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賣方對其售出的商品質量負責,保證其交付貨物符合合同約定。
第三十二條 買方對其買入商品有驗收義務。買方驗收時如對商品質量或數量有異議,需及時與賣方溝通,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買方須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賣方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提供有關票證,並對其提供的全部票證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商品交付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商品交付之後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交易雙方也可以另行協商約定。
第七章 收費項目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組織交易商開展煤炭現貨交易活動,為交易商提供服務,收取交易席位費和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席位費。交易商經核准取得交易商證書,與交易中心簽署《交易商入市協議》後,需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易席位費。交易席位費分為一次性繳納的席位費和按年繳納的交易年費。
第三十七條 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包括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服務費。交易商通過交易平台訂立買賣合同、完成交易後,應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易手續費。通過掛牌、競價方式交易的交易商,在完成貨物交收後,應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收服務費。
收費標准另行公告。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中心規定基本的保證金額度。為加強風險控制,交易中心可以對保證金收取標准作適當調整。
為更好地控制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交易中心可以對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暫停辦理資金劃出。詳情以交易中心公告為准。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實行報價區間管理。現貨報價應與傳統貿易價格水平相當,充分反映供求關系。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交易中心對各品種設置有效報價區間,並根據價格波動實行動態管理,具體標准以上市時的公告為准,如有進一步調整則由交易中心提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1. 發生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或政策變化等不可歸責於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 發生人為操縱市場,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事件。
3. 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導致交易商出現結算、交收風險。
4. 交易中心認定的嚴重影響交易的其他情況。
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異常情況,交易中心採取調整開閉市時間、暫停交易、中止交易、單邊或雙邊提高履約保證金標准等緊急措施,具體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公布。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運行,交易中心實行風險准備金制度。風險准備金從交易手續費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
第九章 信息發布
第四十二條 交易中心的商品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交易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或用於商業用途。
第四十三條 交易中心通過「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公告、通知和商品交易信息,定期編制並發布煤炭商品價格指數。
交易中心網址:
http://www.ctctc.cn;http://www.ctctc.com;http://www.ctctc.com.cn
第四十四條 交易中心匯總煤炭商品交易信息,採取便捷手段為交易商和社會及時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五條 電話、傳真、信函、市場公告欄、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及交易中心網站公告和通知,均為向交易商傳遞信息的有效途徑。對於已經公開發出的信息視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達。
第四十六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貨場)不得發布虛假或帶誤導性質的信息,不得泄露業務中取得的商業秘密。
第十章 糾紛調解
第四十七條 交易商、交收倉庫(貨場)、合作結算銀行之間發生有關煤炭交易業務糾紛,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中心調解。
第四十八條 交易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交易中心的規章制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商、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合作結算銀行和相關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為:
1. 私下串通交易;
2. 提交虛假信息,如虛假報告、虛假資料等;
3. 妨礙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4. 拖欠各種款項;
5. 破壞交易中心設施;
6. 擾亂交易秩序;
7. 違反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若發生上述行為或違反本規則規定及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交易中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方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或取消交易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第五十三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及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按規定程序審批,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③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煤炭經營的管理,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煤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煤炭經營的蘆銷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第四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第五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神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委託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第六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表;
(二)注冊資本證明;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四)經營設施與場地證明;
(五)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證明。第八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第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第十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煤炭經營營業執照。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第十二條煤炭經營企業設立條件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注銷手續。第三章煤炭經營第十四條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煤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第十五條從事煤炭經營,應當依照合同法規定,由買賣雙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煤陪瞎游炭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數量;
(三)品種、規格、質量;
(四)價格;
(五)交貨方式;
(六)發出地點(站、港)和到達地點(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貨款及運雜費的結算方式,買賣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納稅登記號;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十六條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請求而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七條需由運輸企業承運的煤炭,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煤炭用戶依照合同法與運輸企業簽訂煤炭運輸合同。第十八條煤炭運輸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煤礦企業或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運質量合格、計量准確的煤炭;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運,並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煤炭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④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職能定位
2011年12月22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中國(賀猛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的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建制的事業單位,並批准了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煤炭運銷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承辦全省煤炭產運需銜接會議組織、合同匯總,承辦全省煤炭企業鐵路運輸月度計劃匯總、平衡、提報,鐵路煤炭運輸立戶開戶,協助相關部門鍵察進行煤炭經營資格禪亮橋證年檢的初檢工作,負責全省煤炭發運站點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及與相關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等職責。
⑤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交易體系
圍繞煤炭交易的運營,自主建立了現代網路系統、信息發布系統、安全防範系統、樓宇自控系統,自行設計開發的煤炭現貨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務平台,具有電子自動撮合簽訂合同、場內交易、遠程交易、貨款結算、貨物交收等全程化多方位服務功能,可為交易商提供純市場化的交易模式以及與傳統訂貨會、洽談交易相結合的各種交易模式和場所,實現傳統交易與現代交易模式的平滑過渡和銜接,為買賣各方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交易通道。《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現貨交易運營方案》已經省政府批准,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現貨交易規則(試行)已發行,中國(太原)煤炭現貨交易於2012年2月23日正式啟動。
交易中心採取政府監管下的交易商制,國內依法經營的煤炭生產、消費、經營企業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中心煤炭現貨交易規則辦理入市交易手續,成為交易中心的煤炭現貨交易商。交易中心堅持 「公開、公平、公正」和非盈利性的原則,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通過功能完善的電子交易平台、及時准確的信息服務平台、有效控制風險的保證金制度及多樣化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商開展煤炭現貨交易,在滿足煤炭供需主體差異化的交易習慣和個性化交易需求的基礎上,幫助入市交易商合理配置鐵路運力,保障鐵路運輸,兌現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推進各參與主體自由交易。
交易中心本著「先省內、後省外」、「先鐵路、後公路」、「先現貨、後期貨」的「三先三後」原則有序開展煤炭交易工作,為交易商增加交易機會,規范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規避市場風險,提供金融服務,推動全國統一開放的煤炭市場體系建設。
為了及時、客觀、全面地反映以山西為代表的主產地煤炭價格水平和變化情況,幫助煤炭供需企業及時了解煤炭價格變化趨勢、實現合理定價、公平交易,促進國內煤炭市場與國際煤炭市場接軌。自2011年初開始,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與相關研究機構合作開展了「 (CTPI,China-Taiyuan Coal Transaction Price Index)」的研發工作,於2012年10月完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5月13日,已內部試運行28個周期,運行情況良好
⑥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監管部門
及內建機構
山西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直各部門組成的交易中心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協調解決中心建設、運營和煤炭交易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煤炭交易體系建設,保證煤炭交易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經省政府批准,交易中心內設以下13個部門:孝鍵綜合處坦沒,人事處,財務處,交易處,鐵路運輸計劃一處、二處、三處,公路運輸處,結算中心讓慎納,技術中心,客服中心,信息中心,機關黨委,協調完成中心的各項工作。
⑦ 煤炭交易流程
到煤礦看煤,自己采樣出去化驗,合適以後簽購買合同,預付煤款,然後運輸你的交易點,然後賣出去,大概流程就這樣,如果有相對固定的客戶,流程和成本都會少很多。煤炭行業一般分為生產單位,銷售單位,及使用單位。生產單位顧名思義就是各個煤礦。銷售單位分為兩種,一種是煤炭貿易包括內貿及外貿,不做深加工的。還有一種是做深加工的,比如常見的洗煤廠,型煤廠還有碳素廠等。其實碳素廠也可以歸類為使用單位。再就是使用單位了,比如煉鐵廠,焦化廠,鐵合金生產廠,化肥廠,電廠,石灰廠等。
一直以來,中國的能源生產與消費總量中煤炭都占很大比重,2009年煤炭佔中國能源生產與消費總量的份額分別為 77.3%和70.4%;長期來看,以煤為主的格局不會改變。同時,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煤炭發電和供熱等仍具有成本優勢。最近發生的日本地震及核泄漏災害,使世界各國都在重新審視傳統能源特別是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地位。鋼鐵工業更是以煤炭作為主要原料之一。因此,煤炭如何能夠更為有效地供應仍處於一個高度重要的位置。
賣煤需要的證件有以下三種
1、煤炭經營許可證: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2、工商營業執照:領取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3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3、安全營業證明:消防廳審核你賣煤的地方的安全標准,辦公人員會對所租場地進行安全系數檢測,如火災隱患等,合格後方可正常營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三十九條 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善服務,保障供應。禁止一切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⑧ 那曲市煤炭交易市場有哪些部門管理
煤監察團局、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煤炭市場是指以煤含首炭為對象的商品交易敗老橘場所及由煤炭交易而產生的一系列經濟關系,那曲市煤炭交易市場有煤監局、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管理。煤炭市場主要指煤炭的交換場所,如燃料公司、煤建公司、煤炭運銷公司等看得見的交易場所、地點。
⑨ 煤炭倉儲中心的管理制度
倉儲管理與采購管理一樣也是現代物流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做好倉儲管理工作對於保證及時供應生產需要合理儲備加速周轉節約物資使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倉儲管理制度已成為現代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倉庫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條 庫位規劃
物料管理室應依成品繳出庫情況包裝方式等規劃所需庫位及其面積以使庫位空間有效利用
第二條 庫位配置
庫位配置原則應依下列規定:
1.配合倉庫內設備(例如油壓車手推車消防設施通風設備電源等)及所使用的儲運工具規劃運輸通道
2.依銷售類別產品類別分區存放同類產品中計劃產品與訂制產品應分區存放以利管理
3.收發頻繁的成品應配置於進出便捷的庫位
4.將各項成品依品名規格批號劃定庫位標明於庫位配置圖上並隨時顯示庫存動態
第三條 成品堆放
物料管理室應會同質量管理室的質量管理人員依成品包裝形態及質量要求設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積層數以避免成品受擠壓而影響質量
第四條 庫位標示
1.庫位編號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適當位置作明顯標示
(1)層次類別依A、B、C順序逐層編訂沒有時卜早填「○」
(2)庫位流水編號
(3)通道類別依A、B、C順序編訂
(4)倉庫類別依A、B、C順序編訂
2.計劃產品應於每一庫位設置標示牌標示其品名規格及單位包裝量
3.物料管理室依庫位配置情況繪制「庫位標示圖」懸掛於倉庫明顯處
第五條 庫位管理
1.物料管理科收發料經辦人員應掌握各庫位各產品喊握規格的進出動態並依先進先出原則指定收貨及發貨單位
2.計劃產品每種規格原則上應配置兩個以上小庫位以備輪流交替使用以達先進先出的要求
二、庫存量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條 預估月用量設(修)定
1.用量穩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員依去年的平均月用量並參酌今年營業的銷售目標與生產計劃若產銷計劃有重大變化(如開發或取消某一產品的生產擴建增產計劃等)應修訂月用量
2.季節性與特殊性材料由生產管理人員於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個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預計銷售量再乘以各產品的單位用量而設定預估月用量
第二條 請購點設定
1.請購點——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2.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采購作業期限乘以預估月用量
3.安全存量——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乘以25%(差異管理率)加上裝船延誤日數用量(歐美地區15天用量日本與東南亞地區7天用量)
第三條 采購作業期限
由采購人員依采購作業的各階段所需日數設定其作業流程及作業日數(公司自訂)經主管核准送相關部門作為請購需求日及采購數量的參考
第四條 設定請購量
1.考慮事項:采購作業期間的長短最小包裝量最小交通量及倉儲容量
2.設定數量:外購材料的歐美地區每次請購三個月用量亞洲地區為兩個月用量內購材料則每次請購25天用量
第五條型滲雀 存量基準建立
生產管理人員將以上存量管理基準分別填入「存量基準設定表」呈總經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單位建檔
第六條 請購作業
請購單提出時由物料管理部門利用電腦(人工作業)查詢在途量庫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利審核核定無誤後送采購單位辦理采購
第七條 用料差異管理基準
1.上旬(1-10日)實際用量超出該旬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2.中旬(1-20日)實際用量超出該旬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3.下旬(即全月)實際用量超出全月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第八條 月用量修訂
用料差異反應及處理生產管理人員於每月5日前針對前月開立用料差異反應表查明差異原因及擬訂處理措施研究是否修正預估月用量如需修訂應於反應表擬修訂月用量欄內修訂並經總經理核准後送物料管理部門以便修改存量基準
第九條 庫存查詢
物料管理人員接獲核准修訂月用量的用料差異反應表後應立即查詢庫存管理表查詢該等材料的在途量與進度研究是否需要修改交貨期
第十條 交貨期修改
物控人員經研究需修改交貨期時應填具交貨期變更聯絡單送請采購單位採取措施采購部門應將處理結果於采購部門答復欄內填妥送回物控人員列入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存量管理作業部門及其職責
1.物控人員
為材料存量管理作業中心負責月使用量基準設修訂用料差異分析及採取措施
2.采購部門
負責各項材料內外購別的設修訂采購作業期限設修定及采購進度管理與異常處理
⑩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第五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第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可以規定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第七條設立煤炭經營企謹御配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取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在五千萬元以上;
(二)獨立擁有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三)獨拆坦立擁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四)獨立具備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第九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祥指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三)注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
(七)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八)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監測設施合格證明;
(九)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第十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審查核實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按規定由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後報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的,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第十五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煤炭經營資格證。第十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第十七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