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專門從事這些證券的發行和買賣業務,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者」可以承銷發行(投資銀行的業務)、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承銷保薦業務:是指企業進行首次公開募股時,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和市場進行推薦並負責銷售。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股票;此外還為客戶閑置的資金提供理財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Ⅱ 證券交易所是干什麼的
證券交易所是為投資者提供有秩序的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枯嘩唯所,是投資者將證券變現,保持證券流通的保障,通過集中和公開的方式來達成交易,並形成公平的交易價格。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運行。證券交易所的職沒培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審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蘆廳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信息。
拓展資料: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區別有:
1、概念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特點不一樣:證券交易所的特點在於,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
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證券公司特點則是,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3、職責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
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Ⅲ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相信大家都聽說過買證券要到正規證券公司購買,但大部分都不清楚證券公司到底是做什麼的,下面我給大家分享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是指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人們常說的股票、債券都屬於證券。這些都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專門從事這些證券的發行和買賣業務,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者」可以承銷發行(投資銀行的業務)、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
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承銷保薦業務:是指企業進行首次公開募股時,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和市場進行推薦並負責銷售。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股票;此外還為客戶閑置的資金提供理財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是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主要從事的都是與證券相關的業務,比如證券經濟、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交易、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
證券公司按照功能可分為三類:
1、證券經紀商:是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會收取一定的買賣傭金。
2、證券自營商:是綜合型證券公司,可以代理買賣證券,也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特點是資金實力雄厚。
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
目前很多證券公司兼營以上3種業務,所以大部分證券公司都可以滿足投資者買賣證券的需求。
證券公司業務
1、經紀業務。代理你買賣一些有價證券,就是我們的在證券公司開戶,他進交易所按照我們的指令買賣,收入來自傭金。
2、自營業務。利用自己的什麼資金規模優勢成本少的優勢進行的自營業務,自己買賣證券賺錢
3、資產管理業務。憑借自己的很多優勢,客戶把錢交給他,他幫你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很多證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貨公司,或者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同被一家機構控制,證券公司幫助期貨公司拉客戶,收服務費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圖,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承銷(現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經不能自銷了),承銷費事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Ⅳ 證券公司主要有哪幾大業務
證券公司主要有哪幾大業務
如今是一個經濟金融的社會,我們身邊很多人直接或者間接地從事著金融方面的工作,其中證券就是其中的一種。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的知識,歡迎閱讀。
什麼是證券公司
談到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投資咨詢、保薦與承銷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本身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
對於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大致有八大業務,主要有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及直接投資業務等。為了幫助小夥伴們了解這些業務,下面為大家簡單介紹下:
1、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目前,我國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及權證等證券,在交易所以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為主。
2、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具體包括:
(1)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2)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
(3)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
(4)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
(5)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6)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4、證券承銷、包銷、代銷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余額包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券,以及經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台交易的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6、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7、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
8、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 (Intro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Ⅳ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特徵具備哪些功能
證券交易所的特徵有:
① 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嚴格的交易時間;
② 參加交易者為具備一定資格的會員證券公司;
③ 交易對象限於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
④ 交易量集中,具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⑤ 對證券交易實行嚴格管理,市場秩序化。
具備以下功能:
①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形成較為合理的價格;
②引導資金合理流動、資源合理配置;預測反映經濟動態。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Ⅵ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九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託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並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風險基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一百二十條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