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嫌強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二十三天了怎麼處理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刑法的內容。
一、根據《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罪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果已經拘留在看守所,可以首先辦理取保候審,這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三、如果確實構成強迫交易罪,除了具體的犯罪情節會影響量刑,出現其他法定量刑情節也會對量刑有所影響。法律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確定具體解決辦法。
歡迎點擊頭像關注,發送私信,咨詢專業律師。
Ⅱ 強迫交易罪判幾年
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根據犯罪情節不同,可能會被判處單處罰金、拘役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強迫交易罪的,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
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等。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暴力行為是強迫交易罪常見的行為方式。其內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的施加於人身的強力打擊和強制行為,其外延包括捆綁、強力禁閉、扭抱、毆打、傷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現形式。這種暴力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是交易相對方本人,在交易相對方是單位時,則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員。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暴力行為只有施加於這些人,才可能進而達到其交易之目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在某些情況下,暴力行為也可能施加於與交易相對方有密切關系的人,如某甲欲與某乙達成買賣商品交易而某乙不同意,某甲便經常借故毆打某乙之子某丙,迫使某乙與其簽訂合同,這時暴力行為的指向便不是交易相對方而是其親屬。關於暴力行為的程度問題,筆者認為,從量刑上看,強迫交易罪是輕罪,因此此處的暴力應僅限於造成人身輕傷的方法或結果范圍以內。如果暴力超出輕傷的程度,即造成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則應按相關犯罪論處,不成立強迫交易罪。
一、本罪的行為內容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的特定行為,主要包括五種情形: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尋釁滋事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
1、主觀故意不同。兩者主觀方面雖然均表現為故意,但強迫交易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強迫交易或服務活動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顯的獲利性;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帶著一種破壞公共秩序心理,蔑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逞強爭勝,尋求刺激的目的。
2、實施手段不同。強迫交易罪對公私財物的佔有是間接的、有償的,需要通過一定的交易活動,即需要較小的財產付出或提供服務;而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則是當場直接的、無償的強行拿取或索要財物,其不需要進行交易活動。
3、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犯罪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財物,事先沒有特定的目標;而強迫交易犯罪行為的對象則是與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的當事人以及這種交易或服務活動。
構成強迫交易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Ⅲ 強迫交易罪最多判多少年
強迫交易罪 最多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犯此罪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 情節特別嚴重 的,才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 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68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