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強迫交易罪從拘留到判刑要多久
四至六個月。案情簡單的經歷時間會短一些;案情復雜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請仔細閱讀和理解《刑訴法》如下規定:
【拘留批捕階段】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逮捕後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⑵ 刑事訴訟法強迫交易罪主犯要判多少年
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是規定刑事訴訟過程的程式的法律。LZ說的應該是刑法吧。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量刑主要是看具體情況,建議委託律師了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需要看從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輕重。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和扮演角色的重要程度確定刑罰標准。可能是九個月、也可能因為情節非常輕微而被免於起訴。
《刑法》對從犯的處罰原則: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比主犯判的輕:九個月、八個月、六個月……都有可能。
對從犯的判決,要看其犯罪情節輕重。這是關鍵所在。如果情節特別輕微,甚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對從犯的處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強迫交易,數額巨大,且法律規定的特別嚴重情節,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一、這條是關於刑事拘留的規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是無法判斷刑期的;
二、判斷刑期,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是否得到有效的辯護。
依據你提供的情況,就是將警察拉下車後往前開了100米這點事情吧?情節不夠「惡劣」,又沒造成什麼嚴重後果、又沒產生什麼影響、又是初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給點行政處罰就該差不多了,刑事處罰有點勉強。
要看具體案情,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2、如果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後,可以根據案情採取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可以搜查,也可以扣押相關物品,也可以查封、凍結財產及銀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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